Ⅰ 六安个人医保查询个人账户
六安市退休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没有达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需要补缴五年的,可以按以下办法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一、逐年补缴
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逐年缴费五年,享受在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一次性补缴
按职工办理退休时缴费基数的6%费率补缴5年。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配个人账户。
依据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六人社〔2011〕128号
1、我市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2001年1月1日,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4、经批准的退休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不论其按单建统筹6%或统账结合9%缴费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配置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身份参保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自2012年元月起按我市退休人员按月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至国家规定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至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享受在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要补缴其中未达规定最低年限较长的年限。
补缴未达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非个人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办理退休时由所在单位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由个人补缴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的个人补缴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等
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规定补缴。
未达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统一按职工办理退休时缴费基数的6%费率补缴。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配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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