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湖北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湖北省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以湖北省退休人员2021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惠及湖北省近62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具体内容: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方法
1.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2.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3.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我国法规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