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职职工判刑后还有养老金吗
在职职工判刑后,如果出狱后已经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宏橡》(国发〔1997〕26号)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申请办理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至于领取多少,要看贵省槐闷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1)判刑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蔽明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② 被判刑后社保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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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间(服刑期间)社保处理时封存,出狱后进入在职期间又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续下去的。道理很简单的:社保费的缴纳,是由在职职工在职期间,由单位与职工本人共同按比例缴纳的,被判刑后的服刑人员,是没有任何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养老金的。
所以要看服刑期间和服刑之后是否工作职务被保留了,以此为判断。
建议到当地社保中心咨询具体的规定。
③ 2019年判刑人员刑满后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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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父亲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判刑之内前的视同缴费年容限不再计算,只计算实际缴费,但是实际缴费只有7年,从买断工龄之后没有缴费,因此,理论上需要补缴养老保险8年满十五年就可以办理退休,具体你要咨询当地社保局,各地政策是不一样的。
④ 犯罪人员判刑以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犯罪人员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入狱之前的视同缴费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可以计算,出狱之后继续缴费,入狱之前的实际缴费和出狱之后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⑤ 被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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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 被判刑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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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被判死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1、职工被判刑后养老金的继承:职工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被判死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⑦ 在职人员被判刑,养老保险怎么办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
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4、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7)判刑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
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
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
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
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⑧ 犯罪人员判刑以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犯罪判刑人员一样可以照常交养老保险啊 先申请个社保卡 然后去淘宝找第三方代缴公司帮缴养老保险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