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5)(用工满3年超过退休年龄城镇人员补费)
关于第三条第二款“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一)适用人员范围此类人员补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2、未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10月1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
4、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经办要求
此类人员需到人社部门办理补费申报手续(经办流程见附件1),社保分局按照人社部门审批结果办理补费业务。
(三)注意事项
1、补费基数
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00%。
2、缴费比例
以新政发〔1998〕98号文件印发之日为界限,实行分段补缴,即1998年12月之前按国有企业缴费比例补缴,之后后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3、补费时间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顺延缴费,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已缴纳的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参保补费人员在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已缴纳的基数一次性补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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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却没有达到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十五年,然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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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