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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金投资管理资格

发布时间:2023-09-22 01:27:47

A. 个人养老金账户最新规定

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人社部官网消息,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孙哗养老金,等等。
以下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肢凯悔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历正,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B. 银行商业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

法律主观:

现如今,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大多数人都面临着养老保障不足的情况,有些人会问:有了退休金,还需要买养老险吗?答案是肯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很有必要。
一、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1.一次性缴费
事实上,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如果我们在配置商业养老保险时,直接选择了一次性缴纳所有的保费,不仅可以避免了每年定期睁庆缴纳保费的麻烦,尤其是不会出现忘交保费的情况,也提前规避了日后遭遇变故中途没钱缴纳保费的情况。当然了,更重要的是商业养老保险都会有一定的收益,一次性缴纳保费的话,最终的收益会更多一些。
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都会相对比较高一些,大多数人可能并没有太多的资金,或者是选择一次性缴纳会造成一定的压力,这时候建议大家尽量选择期缴的方式。
2.10年缴费
根据现实情况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人在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时,都不可避免地选择了期缴的方式,因为这样操作不会给自身带来太大的压力,而且选择10年期缴费看似比一次性缴纳保费花的钱要多,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每年近6%的通胀率,最终的缴费可能并不比一次性缴费要多。
二、买商业养老保险哪种缴费方式更好
我们需要搞清楚一点的是,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什么,是用来养老的。也就是我们追求的是稳定,不要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激进产品,这样就可以抛开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根据个人的资金情况来进行选择。
那么,如果目前我们手上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保障,而且个人收入来源不稳定,那就可以一次性将保障做足,采取趸缴的方式,将保费一次性缴纳;如果是刚工作不久,收入有限,可以选择压力小的期缴方式来缴纳保费,需要明白,保险是一种商品,提供的是保障,不要将之变成了负担。
在养儿防老的年代,我们以子女为我们养老的保障,在现代,不管是以房养老还是靠退休金,都需要我们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在为自己选择养老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要一味的追求多,在不同的阶段,需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来选择适量的增减!

法律客观: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册早梁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匮乏,同质化程度高,缺乏真正的养老险产品。近年来,为了迎合客户理财的需求,险企在产品开发时很大程度上注重的是短期投资和快速返现,忽视了客户养老需求。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中国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份,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份以上的水平。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统计,多年来我国寿险资产中80%是属于理财产品,只有20%属于传统的养老保险。另外,由于受制于过去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因素,国内仅有的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这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多以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主,涉及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商业保险产品规模有限,导致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其次,税延型养老险征税方式复杂,社会认可程度低。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州运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型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同时,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也存在难点,税延型养老险是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就目前而言,受社会公众传统的储蓄意识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对税延型养老险其认可程度较低,公众完全接受需要过程。再次,税延型养老保险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的税收优惠部分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制有所冲突,没有将政策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最后,养老压力高度集中在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在养老金体系改革和政策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要有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缴费负担,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空间。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险企尤其是寿险业要转变发展理念,以保障功能为基础,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相结合,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要以养老险为主导性业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发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寿险公司要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保险资产运用渠道,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三是险企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型养老险产品时,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在具体思路上,首先要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其中,确保资金安全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四是落实好《意见》中支持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确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年底前启动。国家相关部门应围绕《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风险。1、什么是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2、什么是分红型养老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3、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在缴费方式上有何不同?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4、投保商业养老险是否越多越好?理论上商业养老险越多越好,但养老险保费比较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支撑。选择养老险的关键就是量入为出。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理,商业养老金占养老保障的20%~40%为宜。5、年金保险产品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年金?选择年金保险产品,应关注领取时间。通常情况下,年金产品设定在某一年龄,如50岁、55岁、60岁才能领取,也有一些即期型产品,如中国人民人寿“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在保单生效的同时即可领取首年年金。

C. 商业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条件,多大岁交保费

养老保险成年后就可以缴纳。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商业养老金投资管理资格扩展阅读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以下

1、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需求,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服务,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

2、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3、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实施,参与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4、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发展专业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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