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月1日起 湖南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
记者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湖南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
所谓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打个比方,养老保险基金就像一个蓄水池,用水量小的时候就把多余的水储存起来,用水量大的时候就用储存的水弥补供水的不足,池子越大就越不容易干涸。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决定了基金池的大小。
此次改革是解决全省范围内基金缺口结构性矛盾,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实现基金安全可持续,增强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建立湖南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相关政策
6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条件、缴费比例和基数、违规参保的界定与处理、退休时间的规范和处理等政策,今后市县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地方政策。通过统一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与现行政策相比,除已实施过渡 费率 试点政策的企业外,其他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原执行不同单位缴费比例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已停产的国有困难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16%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不再采用双基数对比(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对比)、就高取数的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准值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不再限定在缴费基准值的60%和100%两档。对于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准值的40%核定,2022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从今年7月1日起,湖南将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这是本次省级统筹改革的核心。
《通知》指出,在基金省级统收方面,全省各项基金收入要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7月1日起,当期征缴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限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6月30日前的结余基金,除保留本级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解;1月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协议期满后全额上解。
在基金省级统支方面,要求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统一拨付全省待遇支出。7月1日起,省财政按月统一拨付资金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各级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项代发项目与基本养老金分开测算和发放,坚持“谁委托、谁负责”,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上述负责人补充,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将由省级统一编制全省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上述负责人介绍,省级统筹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工作,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地方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任务后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政府统筹调剂资金解决;地方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任务,以及违规支出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管理性缺口,由地方自行承担。
此外,全省还将“一盘棋”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建立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工作规则,全省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做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实现养老保险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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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养老金统筹什么意思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 简单的理解就是在制度上、收支上是保持一致的,信息上是共享的,但是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还是会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来进行调整。其实目前,我国各地区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依然沿用现行的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3. 简述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必要性
早在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就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如今7年过去了,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将迎来重大进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后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正加快研究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准备明年先迈出第一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这意味着养老金全国统筹不再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而将进入具体落实和推行阶段。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此次提出的全国统筹方案只是施行“中央调剂”这样的过渡性政策,还不能真正实现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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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
(1)基本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大乱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企业招用的农民工。
(3)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873亿元、地方财政补助260亿元(主要用于转制转轨成本和历史清欠)。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基本养老金待遇: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由于1997年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御仿悄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
(5)领取资格:一是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二是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待遇调整: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04年调整比例是60%,2006年是80%,2007年是100%。
(7)统筹层次: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目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与企业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
制度框架是: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单位之间互不调剂;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见下表
机关工作人员
(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工龄待遇比例工龄待遇比例
不满10年40%不满10年50%
10_20年60%10_20年70%
20_30年75%20_30年80%
30_35年82%30_35年85%
35年以上90%35年以镇渣上90%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养老金全国统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意思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逻辑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之所以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就是要解决因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各地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规模效应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的直接目标。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问题。调查表明,各地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难以实现各地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统一规范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问题。尽管已经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但由于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业务规程不规范,数据不标准,信息网络不健全等,转移接续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从而简化转移手续,方便转移接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衔接的关键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