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钦州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统筹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今后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困难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和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原则,钦南区和钦北区由自治区、市、区按6∶2∶2比例承担,灵山县和浦北县由自治区、县按8∶2比例承担。
各县区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5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20元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原则,钦南区和钦北区由自治区、市、区按6∶2∶2比例承担,灵山县和浦北县由自治区、县按8∶2比例承担。
今后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要求,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各县区政府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各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八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政府需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
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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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第三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 变更登记
第五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 、终止登记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终止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终止登记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终止登记表》)。办理城乡居保终止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xx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七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在《终止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终止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终止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终止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指定银行,通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个人缴费
一、 个人缴费
第一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城乡居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到银行直接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二条 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二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银行存折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条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的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及以上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该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45周岁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该缴纳到龄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六条 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二、 财政代缴
第七条 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三、 集体补助
第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街道(乡镇)服务所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三份《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补助或资助方签字确认后,在《集体补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补助或资助方、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集体补助申请表》。
街道(乡镇)服务所通知补助或资助方根据《集体补助申请表》及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补助或资助方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集体补助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四、 补缴
第九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十一条 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请与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按月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提醒参保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协办员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提供的下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应进行公示,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第十四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计发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乡镇)服务所在审核其参保资格的同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于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第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有关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二、 待遇发放
第十七条 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回盘。
三、死亡待遇结算
第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报告给协办员,协办员在3日内报告给街道(乡镇)服务所,街道(乡镇)服务所应进行专项登记,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填写《终止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街道(乡镇)服务所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登记手续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并复核无误后,打印《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在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同时,扣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采用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公示、数码照片识别、指纹认证等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可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4. 个人如何缴纳桂林市社会养老保险
方法如下:
1、第八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2、居民本人也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4)广西城乡居保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扩展阅读:
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明;
(五)属于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九)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 广西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广西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广西省的养老保险目前是颁布了哪些最新政策呢?我给你详细讲解一下广西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的有关专业知识,希望看完对你有帮助。
并按政府代缴额度与本人缴费累计额度相匹配的缴费档次,享有政府缴费补助、现阶段,广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退休金最低水平为每个人每月75元。自治州激励有标准的地域依据状况适度提升养老退休金规范;激励有标准的地域对长期性缴费的缴纳社保工作人员,如缴费超出15年的缴纳社保工作人员加发养老退休金,以激励长缴多得。
以上就是我的详细介绍,希望看完对你有所帮助,早日解决完问题,早日完成保险的缴纳。
6. 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领取
(一)缴费人员: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服役人员,非服刑人员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个档次。2.政府为困难人员代缴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继续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3.政府补贴: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65元;700元补贴7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20元;1000元补贴150元;1500元补贴175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200元。跨年度缴费属中断补缴,补缴年度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一)缴费时间:1月1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由税务部门征收。(二)缴费方式:(1)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到县级税务大厅进行现金缴费;(2)参保人携带带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卡)到本乡(镇)农商行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书,并将当年保险费足额存入农商行存折(卡)便于扣款;(3)参保人可使用微信登录广西税务12366缴费,具体详询县税务大厅(联系电话:3522233或3521145)。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标准和方式:1.领取人员:具有天等县户籍,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11年开始逐年缴费或补缴至60周岁。2.领取标准:(1) 1951年6月30日(含)前出生,直接领取养老金,60-64周岁每人每月领141元,65周岁(当月到龄)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领取146元;(2)1951年7月1日(含)后出生以后出生的城乡居民从2011年起必须先缴费,年满60周岁的次月才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60-64周岁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41元+(个人缴费账户金额÷139);65周岁(当月到龄)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46元+(个人缴费账户金额÷139)。3.领取方式:(1)缴费后年满60周岁的新增领取养老金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卡)或社保卡到本乡(镇)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2)农商行将养老金直接拨付到领取人的存折(卡)或社保卡,如领取人换存折(卡)请到本乡(镇)社保中心办理更换手续,确保养老金顺利发放。
(五)丧葬补助费人员、标准和方式:1.领取人员: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死亡人员。2.领取标准:2015-2018年度死亡每人补助400元;2019年起每人补助600元。3.申领方式: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60日内,家庭受益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死亡人员农商行存折(卡)或受益人农商行存折(卡)、户口簿迟粗、死亡注销证明到本乡(镇)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六)重复码型镇领取和死亡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方式:1.重复领取。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包括企业养老保险金、机关养老保险金),不论先领取的是哪种养老金,都是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数追还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拒绝退还的则停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退还后再继续发放。 2.死亡冒领。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家属继续冒领领取养老金要如数退还多领的养老金,如追缴不退还的,停发其家庭中另外领取养老金的成员(同一个家庭不同户口簿的也停发),涉及数额租派较大且不配合退回养老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