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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与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9-13 04:34:11

⑴ 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是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后,国家在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即由“五支柱”构成。其中,零支柱为国家提供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即国家针对有特别困难的人或家庭提供一种养老保障,无须企业和个人交钱,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即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的养老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即个人为养老所准备的存款、理财、保险、信托、房产等各类资产的总和;第四支柱为来自家庭成员、代际之间的养老帮助,如亲人、子女提供的各种钱款等。
第零支柱
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主要为终身贫困者以及不适用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社会养老保险。
“第零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属于满足部分社会底线成员福利需求的底线福利制度,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贫困的社会救助层面的制度;二是旨在提升全体老年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福利层面的制度。在我国,第一层面的制度是针对老年人的农村“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层面的制度为老(高)龄津贴制度。
农村“五保”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99年、2007年国务院分别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全覆盖。
老(高)龄津贴制度是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型养老保障制度,其主要依据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条款。目前高龄津贴制度已实现全国省级层面全覆盖,陕西省目前为7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每月50元-300元的补贴额度。
第一支柱
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年金制度,即公共养老金。该支柱主要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终身保障。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最早起源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由现收现付制转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在缴费环节,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最终采取了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方式。在基金管理环节,养老金大多以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方式运营。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该运营方式转变为由各省市归集结余养老金交由专门的养老金投资机构进行多元市场化投资,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在发放环节,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工资比例制转变为社会统筹账户加个人账户模式,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物价水平等因素有关。养老金由单位发放到社会化发放,使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及服务性均得以大幅提升。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通过个人和用人单位在职期间缴纳的一定费用,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最早始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最早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称为“企业年金”,并规定了企业年金制度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对企业缴费在制度规定内进行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17年出台《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2013年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晰了企业年金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作出安排。
目前,我国年金制度采取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制。在税收优惠方面,个人缴费不超过4%的部分不缴纳税;在缴费环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缴费比例稍有不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趋同;在运营环节,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以受托人为主体,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有分工、共同管理基金;在计发管理环节,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采取记账积累制,针对财政全额给付的职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则采取记账积累制,按照要求计入基金收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个人自愿开展的长期养老金积累,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养老目标基金等。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信托、房产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均属于第三支柱范畴。
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是“三支柱”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产品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其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工作,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于2021年6月局部地区试点销售,2022年3月在全国范围普及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第四支柱
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员和代际之间的一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养老、医疗和住房扶助行为,是基于传统伦理的家庭式养老制度,主要来自子女供养、亲戚资助以及家庭间资金转移等,多渠道、多角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以弥补前四个支柱覆盖外人群的不足。

⑵ 养老保障体系的概念

养老保障、养老金、养老保险概念界定
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体系:指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各种养老需求,一个经济体建立的涵盖养老资金积累、老年风险分散和养老照顾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养老金体系、养老保险、养老服务。其中,养老金体系旨在为养老进行金融资产积累,养老保险旨在帮助防范长寿风险,养老服务旨在为老年人提供非物质支持。
养老保障体系及相关概念关系
养老金
养老金体系:指的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国民老年生活,通过经济再分配或者储蓄方式积累养老金融资产,为国民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制度化的养老金体系包括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和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缴费型养老金制度通常采取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两种方式,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指的是在职一代人缴费为退休一代人提尺行供养老金待遇,其核心是代际养老;基金积累的养老金制度则是个人在工作期间进行养老金缴费积累,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退休后根据自身缴费积累情况和投资收益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待遇。由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均会面临一系列风险,世界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三支柱养老金模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普遍选择,包括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2005年世界银行又将三支柱扩展为五支柱,增加了旨在解决老年贫困的非缴费型、国家财政支撑的零支柱,家庭成员帮扶等非制度化的第四支柱。但从国际养老金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共担的三支柱模式仍然是现代养老金体系的核心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指的是为了防范和应对老年长寿风险,按照大数法则和风险分散的原理汇集各方资金,为社会成员在年老之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养老金体系中,第一支柱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金属于社会养老保险,实质是国民互相保险,不枝乎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机构为投保人养老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为社会成养老提供风险保障。
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体系:养老金、养老保险属于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经济保障部分,养老老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则属于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服务保障部分。养老服务体系指的是为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面向所有老年群体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等形成的服务体系。
养老保障、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比养老保险和养老金体系更为广泛的综合性制度安排,涵盖从物质到服务的各个范畴,是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一揽子制度安排。养老金和养老保险则重在为同比养老提供经济保障,养老金体系和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能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撑。
第二,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体系的重要补充,但是不属于养老金体系。首先,养老金相关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英文中养老陵搭哗金体系用的Pension System,包括Public Pension、Occupational Pension、Indivial Pension三部分,而不是Endowment Insurance。其次,养老金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积累养老资产,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两者的目标存在显著不同。最后,养老金体系中,政府责任更为突出,介入程度也更深:政府是第一支柱的兜底者,为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税收激励,监管也更为严格。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市场行为,政府仅负有监管责任,除此之外介入相对较少。
第三,养老金体系与养老保险体系之间区别与联系并存。养老金体系中,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其实质是社会成员之间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互助保险,比如我国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合起来可以称为养老保险。但是基金积累制的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其实质只是参加者个人自身的养老储蓄工具,不具有任何保险属性,属于养老金体系但不属于养老保险范畴。
养老金体系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养老金体系与养老保险体系存在明确差异,特别是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更是与商业养老保险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2004年我国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制度,随后的机关事业单位第二支柱被称为职业年金。同样,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也建议以个人养老金等命名,而不宜使用养老保险的表述。
逐步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机构养老功能和布局
完善机构养老功能和副局是减轻家庭养老负担,转移家庭养老风险的重要举措。2017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即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的改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可以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允许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机构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积极发展老龄产业
发展老龄产业既是社会老龄化的产物,也是老年人口的迫切需求。2016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需要制年规划纲要》关于老龄产业则提出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通过诸如: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全面建立此必须尽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计划;完善与老龄化相适应的福利慈善体系;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本系,增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等手段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再就业,承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工作职责。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其养老资本的积累,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劳动力结构,降低老龄化对国民经济的负面效应。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必须建立配套制度,一是协调统一不同法律关于老年人劳动和就业的规定等问题。二是国家必须针对老年人口规定弹性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保护等制度。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主要依靠的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养老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⑶ 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部分组成,第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是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概念主要包括:基本概念、保险模式、基本构成、保费缴纳、保费查询等内容。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险四个险种中基金规模最大的险种,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特征

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3、普遍性。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三、养老保险的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在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主要包括:基本含义、缴纳标准等内容。有些企业还会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这又会涉及到年金提取、年金查询等相关知识。

一、基本概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统称“四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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