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大同市集休企因停产没有给职工交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产生滞纳金怎么办
一、补缴办法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劳社政字〔2016〕13号以及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⑵ 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解决
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养老保险,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缴养老保险。
一、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是不一样的。
二、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以及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养老保险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⑶ 人发[2002]82号文件的内容
不好意,没看清楚,现在看看是不是下面那个
补充:
2002年8月,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对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现将人发〔2002〕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
(一)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同时也关系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发〔2002〕82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怀,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为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
(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切实把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的情况摸清摸准,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提供依据和对策,对解困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使真正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得到救助。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军转工作政策。人发〔2002〕82号文件就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文件精神和已有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贯彻实施中,要设身处地为企业军转干部排忧解难;要大力宣传企业军转干部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身发展的活力。
二、关于解决我省企业军转干部实际困难的意见
(一)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1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筹措资金补发。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部门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
2确保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军转干部的下岗数量,以保证其生活待遇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则上不得裁减军转干部;对于已下岗的军转干部,原单位有适当的岗位,要优先安排其返岗生产。
(三)要认真解决好军转干部的养老问题。
1继续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按规定补发。
2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军转干部已经下岗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使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尽快把给军转干部中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他们手中。
(四)为因基本养老金偏低造成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每月统筹项目内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不足800元,可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补到8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不足700元,补到7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技术10级)以下职务,不足600元的,补到6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责筹集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从2003年1月1日起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五)落实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效益好的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1〕18号)要求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不降低企业军转干部原有医疗待遇。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以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筹资比例办法或先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帐户办法,也可根据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能保住院的先保住院,能保大病的先保大病,按照筹资水平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过渡办法,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3对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无缴费能力参保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职工的医疗费问题。
4对困难企业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军转干部,以及报销后或参保后个人医药费负担仍很重的,要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渠道筹资给予必要的帮助。
(六)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要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1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对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企业军转干部,就业有困难的,要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企业军转干部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
2扶持企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企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对企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2)为企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定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企业军转干部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鼓励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企业军转干部就业。
(1)对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安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安置、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安置、招用人员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难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主动过问亲自抓。要深入困难企业,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既有针对性、指导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各市(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关心和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主动与他们结对子,开展帮扶工作,帮助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尽快再就业,创办经济实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活动。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人发〔2002〕82号文件确定的业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落实。对部门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协调,共同抓好落实。省、市(地)财政部门对财政确有困难、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市(地)、县(市),要统筹考虑,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支持。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在工作中,既讲政策、讲原则,又要讲风格、讲团结,互相配合,切实把工作做好。
(三)加强思想教育,发挥政治优势。军转干部是一个讲政治、讲大局、有纪律的群体,十分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因此,在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改革形势,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最根本的是要靠改革、靠发展,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所做的努力;要教育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同时,要教育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军转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拥护支持党和政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各市(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解困措施。各市(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月31日前写出专题报告。
⑷ 事业单位拖欠养老金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就拖欠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⑸ 公司不交养老保险
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告这些没良心的。
不管国有私有,单位必须为回职工缴答纳社保,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线。单位违法了,告他。
单位赔偿额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至少补交社保,补齐最低工资,没签劳动合同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离开工作岗位后的退休金。
新的社保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直接催缴,直至查封其账号,拍卖其资产,力度很大。
⑹ 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解决
如果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应该输送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这两个部门会协助员工解决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