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养老保险人去世了又怎么处理
交完社会养老保险人死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以下情况可继承:
1、参保人在60岁以前死亡的,可以继承。如果参保人在60岁前死亡,那么他一分钱养老金都没有领取过,那么参保人之前参加养老保险时个人缴纳的部分均由其继承人或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继承。这种情况下是全额可以继承的。
2、参保人在70岁前去世,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养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参保农民在60岁到70岁之间去世的,那么他个人账户中剩余的养老金可以继承。
以下情况不允许继承:
1、因为养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所以如果在70岁之后去世的,那么个人账户上的钱也不可以继承,不再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贰』 养老保险交完人去世了怎么办
养老保险交完人死亡可分为两种情况:
1、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在退休前死亡的,社会保障没有相应的赔偿。一次性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中的个人支付部分和利息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死前的医疗费用可规定报销。带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社保卡到参保社保局申请退还社保;
2、被保险人在几个月内死亡,数清退休后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中个人支付部分和利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可以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退保只退还个人账户的支付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察颂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薯没前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叁』 交了五年养老保险 人出意外死了 该怎么赔偿
有养老保险的,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如果且缴纳的有工伤保险,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省市待遇差别非常大,跟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全国统一不一样。例如山东省只有1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有5000元,上海、天津是两个月的社平工资1万多元,辽宁和宁夏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是可继承的,是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每月划入的,万一职工去世没有领取完,可以有继承人继承。
一次性救济金或者抚恤金,这只针对因病非因工意外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各地的标准并不一样,山东省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北京市是20个月的最低工资,宁夏自治区是20个月的平均工资,各地差异真的很大,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不过,如果没有退休还有工作的话,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些待遇的。
遗属到亡故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持亡故人员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XX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及社会保障市民卡,亡故人员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还须填写《苏州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领表,于其死亡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及亡故待遇申领手续,并清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丧葬抚恤费等亡故待遇标准,发放金额于次月25日前拨付至单位或社区,由单位或社区发放给亡故人员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