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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包括

发布时间:2023-09-07 07:58:17

Ⅰ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问: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指的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是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坚持全覆盖、保基本。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个项目。
第二层次,也是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制度,
是单位主办、市场化管理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城镇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这两个项目。
第三层次,即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这三种支柱的养老保险在发挥的功能方面各有侧重。第一支柱的目标是在于确保国民的基本养老体系,防止老年出现贫困,做好兜底的保障;第二支柱目标是补充扩大养老收入;第三支柱是更加细致化的养老选择,在于加强自己的保障能力。

Ⅱ 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包括

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

拓展资料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Ⅲ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和内容

11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这也意味着,自今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来,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人社部的实施安排,接下来将选择部分城市试行一年,总结推广。同时,银保监会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准备相关业务,多家银行机构已着手为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进行业务准备。
“个人养老金”来了,它意味着什么?它与基本养老金是什么关系?如何看待它给中国养老金体系带来的变化?未来会出现个人养老金产品购买的“井喷”吗?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鲁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多方面内容谈了他的看法。
鲁全表示,个人养老金是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既不会对公共养老金产生挤出效应,也不会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他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成。
个人养老金是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
个人养老金制度已经进入落地阶段,作为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它和基本养老金之间是什么关系?
鲁全:个人养老金制度是除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之外一个新的养老收入来源,其缴费完全来源于个人,产品形式则是市场上各种符合要求的金融产品,政府予以税收优惠,而最终的产品收益则取决于市场,风险也完全由个人承担,是政府支持、市场运营、个人负责的补充型养老金。
所谓的“替代说”(用个人养老金替代基本养老金,从而推卸政府责任)、“政府保本说”(个人养老金完全无风险,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都是对个人养老金的错误理解,其准确的理解应当是个人缴费、个人担责的“补充说”。
新京报:我们如何看待目前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件事情?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金在满足老百姓养老需求方面遇到了困难?
鲁全:公共养老金是政府举办的,法定的、强制的社会保险。个人养老金则是个人负责的补充型养老金。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不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出了什么问题。个人养老金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不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它和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之所以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于老百姓对养老金的需求在提升,老年人对于高质量美好生活的需求在提升。打个比方,如果按照50%的替代率来算,退休前收入5000元,退休后拿到2500元养老金,可以维持老年基本生活,但对于满足高质量的退休生活,就显得不够了。老百姓退休后,既要吃饱穿暖,还有一些更为丰富的生活需求,这就需要更高的养老金水平,需要补充层次的养老金制度。
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是以就业为基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包括面向企业劳动者的企业年金制度和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制度。第三层次则是建立在个人缴费和市场运行基础上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其中既包括市场上的各种个人养老金产品,也包括此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建立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成。
“个人账户”是此次制度设计的一个亮点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与其他同属于第三支柱的养老金金融产品有何区别?
鲁全: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养老金融产品有多个种类,包括2018年开始试点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2021年开始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产品和养老理财产品。
此次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上述产品最大的差别在于,它是国家支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且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支出,可以与现行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用、赡养老人费用以及商业贷款支出等一样,在年度税收清缴核算时,享受一定额度的税前抵扣。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的资金账户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参保人要满足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才能领取,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何用意?
鲁全:此次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一个亮点在于采取了“个人账户”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养老金真正发挥养老用途。
目前,市场上的养老金融产品较多,既包括基金公司运营的各种类型养老目标基金,也包括银行运营的各种养老理财产品,还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开始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其中,养老目标基金和养老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较大,但都存在产品期限较短的问题,从而无法确保其用于养老。
养老金制度的本质目标是应对年老后的收入下降风险,提供退休后的收入来源,因此个人账户的制度设计和缴费期封闭运行的政策规定,决定了只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才可以支取,从而确保个人养老金用于年老后的收入来源。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市场上已有的、指定的养老金产品,个人养老金收益率是怎么确定的?
鲁全:个人养老金是一项新制度,但不能认为它是一种新产品。现在市场上有上万种基金、证券、理财产品。在这些产品中,只有使用根据此次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中要求开设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的有关产品,才是个人养老金,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年最高万元的税收优惠。
从制度设计上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满足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才能领取。它的收益率是由这些产品的回报率决定的。
未来的个人养老金可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打通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后,多家银行机构已开始准备相关产品和开户渠道。有机构测算,个人养老金将是一个“万亿”级的市场。未来,个人养老金会出现“井喷”的购买需求吗?你怎么看个人养老金市场?
鲁全:根据当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市场的现状和民众的金融素养和理念,我认为,个人养老金市场不会有级数倍的井喷式增长,但总体增速会有所提高。
虽然个人养老金制度有税前抵扣的优惠,但一方面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人数比较有限,政策作用的对象范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资本所得税,所以相比其他的养老目标金融产品,税优的激励效果还有待观察。
同时,个人养老金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限制了领取的条件,从而最大程度确保其资金用于养老,但这也同时限制了这笔资金的使用方向,如果在满足领取条件之前遭遇到了其他重大支出性风险,这笔资金也无法使用。
此外,个人养老金的收益取决于市场产品的投资收益率,而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的情况下,无法给参保人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因此在收益率方面与其他市场产品相比也没有显著的优势。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对于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个人养老金制度未来应该如何发展?
鲁全:我认为,需要对多层次养老金体系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尤其是要增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之间的协同功能。
目前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是世界银行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方面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公共养老金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也是根据传统工业化社会的结构来设计的,不同支柱的责任主体和运行逻辑有所差异。
当前的社会结构,尤其是就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工业化社会中以稳定劳资关系为特征的所谓“正规就业”比例正在大幅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灵活自由的“非正规就业”,即使是所谓“正规就业”,劳动者跨行业、跨区域、跨企业流动的频率也大大提高。如果按照传统的三支柱设计,其中的第二支柱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为基础,如果劳动者换了工作,新的单位又没有企业年金计划,那么第二支柱就会因此中断。
鉴于此,为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趋势,我认为,未来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考虑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打通,或者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办法。所谓打通,就是当劳动者流动时,如果新的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则可以将已有的企业年金账户余额纳入到第三支柱的个人账户中;所谓衔接,就是将用人单位在企业年金中的缴费转变为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的补贴或重要来源,即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养老责任被划分为公共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和补充养老金制度的缴费,而补充养老金既可以以企业年金的方式呈现,也可以以补助劳动者参加个人养老金的方式呈现。

Ⅳ 现代养老金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现代养老金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

2、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3、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4、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个人养老金制度,业内并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主要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且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Ⅳ 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是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后,国家在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即由“五支柱”构成。其中,零支柱为国家提供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即国家针对有特别困难的人或家庭提供一种养老保障,无须企业和个人交钱,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即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内的养老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即个人为养老所准备的存款、理财、保险、信托、房产等各类资产的总和;第四支柱为来自家庭成员、代际之间的养老帮助,如亲人、子女提供的各种钱款等。
第零支柱
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主要为终身贫困者以及不适用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社会养老保险。
“第零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属于满足部分社会底线成员福利需求的底线福利制度,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贫困的社会救助层面的制度;二是旨在提升全体老年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福利层面的制度。在我国,第一层面的制度是针对老年人的农村“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层面的制度为老(高)龄津贴制度。
农村“五保”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99年、2007年国务院分别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全覆盖。
老(高)龄津贴制度是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型养老保障制度,其主要依据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条款。目前高龄津贴制度已实现全国省级层面全覆盖,陕西省目前为7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每月50元-300元的补贴额度。
第一支柱
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年金制度,即公共养老金。该支柱主要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终身保障。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最早起源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由现收现付制转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在缴费环节,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最终采取了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方式。在基金管理环节,养老金大多以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方式运营。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该运营方式转变为由各省市归集结余养老金交由专门的养老金投资机构进行多元市场化投资,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在发放环节,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工资比例制转变为社会统筹账户加个人账户模式,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物价水平等因素有关。养老金由单位发放到社会化发放,使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及服务性均得以大幅提升。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通过个人和用人单位在职期间缴纳的一定费用,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最早始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最早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称为“企业年金”,并规定了企业年金制度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对企业缴费在制度规定内进行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17年出台《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2013年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晰了企业年金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作出安排。
目前,我国年金制度采取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制。在税收优惠方面,个人缴费不超过4%的部分不缴纳税;在缴费环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缴费比例稍有不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趋同;在运营环节,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以受托人为主体,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有分工、共同管理基金;在计发管理环节,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采取记账积累制,针对财政全额给付的职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则采取记账积累制,按照要求计入基金收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个人自愿开展的长期养老金积累,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养老目标基金等。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信托、房产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均属于第三支柱范畴。
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是“三支柱”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产品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房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其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工作,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于2021年6月局部地区试点销售,2022年3月在全国范围普及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第四支柱
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员和代际之间的一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养老、医疗和住房扶助行为,是基于传统伦理的家庭式养老制度,主要来自子女供养、亲戚资助以及家庭间资金转移等,多渠道、多角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以弥补前四个支柱覆盖外人群的不足。

Ⅵ 养老保险层次有哪些

我国的 养老保险 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 法规 ,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 丧失劳动能力 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 社会保险 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 退休 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 企业年金 ,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 养老金 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 退休金 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Ⅶ 社会保险的多层次包括什么多选题

法律分析: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储蓄保险。 引申掌握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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