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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特点

发布时间:2023-09-04 17:28:01

⑴ 我国与其他各国养老制度优缺点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⑵ 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据“法保兜”保险网了解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租搜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
2、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纳返的时间较长,费用收弊茄历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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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养老保险的特点

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养老保险具有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每个人都有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非常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效用,又能满足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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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养老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德国分阶段改革
德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曾经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顶峰,德国一位拿平均工资的普通全职工人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是工资的70%,远高于美国的40%。
此时一些人口趋势研究报告为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钟。德国的生育率很低,在欧盟国家中也居于倒数。再加之不断增长的平均寿命,人口结构将从2010年开始明显恶化。到2030年,适龄劳动力人口将从4200万减少到3300万,赡养率将从55%几乎翻倍到115%。
德国采用的是典型的现收现付型养老体制,由在职的一代赡养已退休的上一代,以支定收,基本没有结余。在这种模式下,115%的比例将必然引发养老金难以持续的财政危机。
虽然是看到了长期的趋势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让政客们下定决心,对现有的制度开刀。
与此时德国的无限风光相比,上世纪90年代初刚刚完成两德统一的德国却是欧洲大陆经济发展最暗淡的一块,统一后十年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仅为1.95%,失业率从1994年开始持续超过10%,最高达到过12.7%,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受到质疑。
1998年社会民主党的施罗德一上台,就开始推动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养老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时任德国劳工部长里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经过一年的讨价还价在上议院得到批准,但改革的措施已经大打折扣。
“很多具体措施在最后一刻与工会妥协而放弃,因此在缩减开支、降低赤字上没能发挥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却具有实质意义,强调了降低法定国家养老金比例,加强个人和公司养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国养老制度三支柱的体系。”普朗克社会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迈尔(Marius R. Busemeyer)认为。
此前德国养老体系虽然也已经存在国家法定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保险三个部分,但由于国家法定养老金占到绝对多数,另外两个支柱,尤其是私人养老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时德国退休人员85%的收入都来自于国家法定养老金,相比之下英国为65%,美国更少只有45%。
里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将私人部分切实建立起来,他计划从2008年开始,政府通过减税或直接资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亿德国马克(当时相当于90亿美元),激励人们最多拿出收入的4%参加私人养老金,同时逐步将法定养老金的比例减至60%。
2001年的改革还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共同支付的养老金贡献率上限:在未来20年不得超过20%,2030年不得超过22%。根据德国劳工部在1987年所作预测,如果不进行任何变革,在人口结构变化的前提下,要想让现收现付的养老体制避免入不敷出,企业和员工共同支付的养老金贡献率从1990年将持续增长,如果经济前景不佳,到2030年贡献率将超过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况下,2030年的贡献率也会超过35%。 深入剖析起来,中国内地、印度与泰国养老金准备的景象比其他地区来得更为复杂。这些区域在人均所得排行中榜中垫后,更遑论提供普遍性的养老金安排。但他们的确为特定职业人群提供养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务人员,或其他可以区分出的特定人群。
中国现行的养老金体制是这种双重体制的一个典型范例:乡村地区的养老金体制建立在补贴和互助基础之上。这类养老金的资金来自集体与乡村企业的供款,参与者所能领得的养老金金额极低,并同供款年限挂钩。城市地区的养老金制度则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貌。城市养老金制度将随收随付式与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基金式养老金结合起来,于1997年起施行,并于1999年扩大,将非国有企业员工也纳入其中。但当前只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这一体系,且这一体系面临严重资金不足的危机,特别是在沿海城市里,人数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要想在退休后维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准,必须要自行多加准备才行。
同中国内地相比,印度问题较为轻微,但泰国面临的困境则与中国不相上下。在泰国,养老金通常同工作岗位挂钩,大型企业多半自行设立员工养老基金,但大多数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养老金计划。鉴于印度和泰国均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而泰国的窘境尤甚于印度,当前,两国均致力发展拥有稳健的基金式要素的养老金制度。
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养老金制度建设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中国养老保险保险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统账结合的新制度得到认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缴收支赤字增加,养老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背负历史债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为此,应积极借鉴欧美养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健全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
2013年4月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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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社会保障体系经过100多年,特别是二战后的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现已涵盖所有人员,涉及养老、遗属、残疾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等三个主要门类,成为瑞士社会的稳定器。特别是瑞士的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建立在国家、集体、个人三立柱之上,监督机制健全,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一、三根支柱
1995年瑞士社会保障的开支约为850亿瑞郎,约占瑞士当年生产总值的23.7%。而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第一支柱)又占了开支的近一半。瑞士的养老金建立在三根支柱之上。
l、第一根支柱:国家的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用于保障最低生活水平,是强制性的,它不仅保证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还对遗属和残疾人员提供抚恤金。被保险对象为所有常住居民,目前人数为700万人,年支出约为250亿瑞郎。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规定:年满17岁的从业人员和年满20岁的非从业人员必须投保。国家保险机构收取占工资10.5%的保险费,其中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独立经营者缴纳其收入的5.116%至9.5%。年收入10100瑞郎以下者每年只需缴纳390瑞郎。高收入者缴纳无上限。外籍人自愿参加,缴纳的比例是收入的9.8%,至少五年,而且是在原居住地没有社会保险合同的。年满62岁的妇女和年满65岁的男子均可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为每年 11940瑞郎,最高为23880瑞郎。提前一年退休者养老金扣除6.8%,也可推迟 l年退休,但领取的养老金比例则相应提高。寡妇除得自己的一份养老金外,还可领取已故丈夫养老金的60%。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可领取相当于父母养老金的40%的抚恤金。残疾人领取的抚恤金等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金根据工资增长和通货膨胀指数每两年调整一次。
2、第二根支柱:企业职业保险,也是强制性的,旨在保证一般的生活水平。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加起来为工资替代率的60%。目前从事企业职业保险的有 l万个基金会,分属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管辖,参加此项保险的有近30万家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1985年企业养老、遗属、残疾保险法生效,其中规定:年满17岁的从业人员参加死亡和残疾保险,年满24岁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因年龄而异,分别占其工资的7%(男25?4岁,女25?1岁)、10%(男35?4岁,女32?1岁)、15%(男45?4岁,女42?1岁)和18%(男55?5岁,女53?2岁)。在法定的职业保险限额内雇主缴纳的与雇员同样多。目前投保的年收入范围23880瑞郎至71640瑞郎之间(扣除第一支柱投保工资的23880瑞郎,实际投保最高工资为47760瑞郎)。年收入低于23880瑞郎者不必投保,年收入超过71640瑞郊的部分可自愿投保,但雇主不必为此部分付保险费。另外投保人还要缴纳占其工资3?%额外风险保险基金。第二支柱与第一支柱的纳税方式不同,采用的是资本储存积累模式。投保人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占其累积资本的7.2%。7.2%相当于妇女投保工资的34.5%,男子为36%。投保人死亡后其资本积累归基金会,其子女不能继承。高龄老人一直可以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额外风险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遗属和残疾保险,其1%作为专用储备用于年龄偏大的群体,其0.06%用于保证基金会免于破产。
3、第三根支柱:为各种形式的个人储蓄和保险,作为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特别适用于不工作和中高收入的人。又分受约束保险和自由保险两种。前者只对从业者开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银行开户,可享受税收优惠(目前最高额每年为5587瑞郎),但只能到退休时或退休前五年支取。自由保险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支取也不受限制,只有在投保寿险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养老金的监管:
瑞士国家、企业和个人养老基金数额高达几千亿瑞郎,如何保证这笔资金保值、升值,到时能发放养老金,不仅对养老金的管理,而且对养老金管理的监督提出了严峻的课题。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给予投保人以特殊的保护,瑞士有以下几种监督机制:
1、立法完备:除联邦宪法34条对社会保障做了明确规定外,还有专门立法,如关于职业老年人、遗属及残疾人员养老金联邦计划法、关于雇员养老基金会的监督和注册联邦法、关于瑞士强制性职业福利立法等等。法律规定,保险监管机构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进行干预,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分营,禁止保险公司直接从事银行和股票业务等。
2、监督机制健全:瑞士有30个监督机构,4个联邦一级的,26个州各有一个。第一支柱由联邦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第二支柱由联邦和州机构共同监管,第三支柱由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管辖。雇员养老基金会每年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每隔三五年还要提交养老金专家的审计报告等。此外,雇主、雇员方面派代表监督基金会。
3、保险公司内部设立调查处,接受投保人的申诉、监督保险公司下属基金会业务的运作。
4、风险保险基金:用保险费收入的0.06%设立风险保险基金,以便为破产的养老基金会支付养老金,替交不起保险费的企业缴纳保险费。
三、调整趋势:
随着瑞士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和平均寿命的延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越来越多,已由1990年的13.5万上升到1995年的18.5万,增加了35%。预计,从业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将由1995年的4.2:1提高到2030年的2.5:1。1997年瑞士国家养老金首次出现了亏空6亿瑞郎,预计2010年亏空将高达140亿瑞郎。实践证明,传统的社会福利模式虽曾有过历史贡献,但已显露出诸多弊端,因此瑞士政府下决心对其进行调整和改革。总的调整方向是改变过去国家大包大揽的做法,提倡个人责任和积极性,通过修订法律鼓励和引导社会保障私营化。目前调整措施主要有:
l、限制第一支柱,鼓励第二、三支柱的发展。瑞士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二战后经济大发展时期逐步完善的,那时运作良好。但随着连续六年的经济停滞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瑞士养老金已入不敷出。政府维持目前养老金的运转已很困难,更难扩大了。因此政府打算维持目前的第一支柱的水平,扩大第二支柱的覆盖面,使每个从业者,特别是部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都能享受。以税收优惠鼓励无业者参加第三支柱,储蓄防老。
2、开源节流。具体办法是提高增值税比例。1999年1月1日起,瑞士已提高1%的增值税,到2003年拟再提高1.5%的增值税,弥补养老金的亏空。在增收的同时,政府还提出将目前按通膨率每两年调整一次养老金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3、提高妇女退休年龄,采用灵活的退休年龄制度。目前瑞士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2岁。到2005年把妇女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64岁,并酝酿进一步提高到65岁。同时也允许提前退休,但退休金会打折扣,也可以推迟 l?年退休,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则相应提高。鼓励有专长的退休者到咨询机构任职。
4、鼓励用第二根支柱积累的资金买房。瑞士目前自有房率只有30%,远低于德国和法国。为了鼓励私人购房,瑞士1993年出台了有关法律。其中规定,年龄小于50岁的在业者可使用第二支柱的全部资金购买自用房,超过50岁者买房则只能动用第二支柱的一半资金。房屋可由子女继承,无子女者去世后将房屋交回基金公司。房屋不能随意买卖,其出售的增值部分与基金会分享。

⑹ 中西方养老方式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不同

由于地域、信仰、风俗习惯的不同,国内外的养老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目前国内外都存在着很多新型的养老模式,例如国外的“时间银行”和国内的“居家式社区养老”。

一、国外养老模式

(一)CCRC养老社区模式

在CCRC模式下,根据老人不同的状况提供不同的服务类型,提供自理、介护、介助一体化的居住设施和服务。这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可以使老人在社区中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二)家庭养老

以新加坡和日本为代表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一种法律要求孩子必须赡养父母或者长子继承家产的方式。这一模式是将“在家养老”和“子女养老”结合起来,老人必须由家人赡养,同时当地政府也会根据这一情况推出特定的政策对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护理人员支持。中国“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也是在这一养老模式中产生的。

国内外的养老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国内老人更偏爱能够在家和儿女共同居住的养老模式,而国外的养老模式多种多样,有一些更加人性化的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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