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肥退休工资每月几号发放
法律分析:合肥退休工资每月十号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⑵ 退休工资是当月发还是次月发
次月。达到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和到达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养老金的发放并不是到漏神了年龄或者达到条件就会自动发放的,是需要去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办理退休手续,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
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第二个月起 才会开始正常发放退休金。也就是说,你出生日的下个月,就是你领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后每月发的退休金都是当月的,直到死亡。
办理流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养老保险最低交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会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或职工档案代理机构提出书面退休申请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丶户口本、社保卡、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当单位或职工档案代理机返缓亏构接到退休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首先对职工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哪好并对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然后报送到当地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马上办理一个养老保险停缴,然后按程序审核职工档案、计算养老金待遇、填写退休证等。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即职工生日之前办理好所有退休手续。
职工生日当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并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从次月开始正式领取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正式加入退休大年。
对于已经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来说,退休金肯定是当月发放的。由于养老保险是以省为单位统筹的,所以退休金的发放时间各地都不统一。有的地方在每个月的10号发放养老金,有的地区是每个月15号发放养老金,有的地方是每个月的20号发放养老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除了遇上春节等特殊情况,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是当月发放的,不会拖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⑶ 我们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是当月的还是上月的
大家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是当月的呢?或是上月的啊?这个其实做为绝大部分离休群体他并不关注这样的一个难题,由于不管你的这一退休金是当月的或是上月的,只需能够确保按时发放的发放,这对于许多的离休人群来说就够了,所以说多数人他其实并不能关注这种情况。
⑷ 退休金是当月发还是次月发
当我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满15年,就可以到退休地所属的社保经办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第二个月起才会开始正常发放退休金。也就是说,你出生日的下个月,就是你领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后每月发的退休金都是当月的,直到死亡。
比如,如果你7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7月份就要提供材料去前台申请办理退休,8月才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每个月都会有一笔退休金。
退休金具体什么时候发放?
那具体每个月几号发呢?月初,还是月末,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呢?各地略有不同。以保叔所在城市保叔以厦门为例,供大家参考。
2018年1月起,厦门人社对退休金的发放时间和方式进行调整,根据参保人员的办理退休时间进行分批发放。具体时间如下:
1、每月8日:发放2000年前退休人员退休金;
2、每月9日:发放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退休人员退休金;
3、每月10日:发放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退休人员退休金;
4、每月11日:发放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退休人员退休金;
5、每月12日:发放2008年1月以后退休人员退休金。
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每月12日以后任何时间均可领取当月退休金。具体退休金的发放时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详情可咨询当地人社经办机构(电话:区号+12333)。
⑸ 合肥养老金每月几号到账
法律分析:社保缴费是每月5-15号,社保到账的话是每月24号-次月5号之间。当月参保的次月月底才会到账,之后每月底按时到账。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