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民养老金2022新政策
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务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补贴标准多缴多补,每年最低缴费档次200元享受补贴35元,最高缴费档次7000元享受补贴1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通过手机微信平台等途径实现自助缴费,缴费时间为1月1日-12月20日。
2022年养老保险政策的新变化:
一是社会保障救济政策,到2022年底,企业需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统筹实施省级养老保险,最后为全国统筹做好准备。省统筹是指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包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发放时间等都是统一标准。
三是清理重复参保、重复参保,即多个养老保险要异地同时缴纳。
四是养老金不再支持一次性补缴,主要针对职工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是:45岁以下、60岁以下未缴纳社保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拓展资料: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由政府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 包头市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牧区老年农牧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牧区户籍的各业劳动者。第三条本市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本市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市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付、管理、建档等业务,并指导乡(镇)、苏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乡(镇)、苏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负责收取养老保险金、发放养老保险金、记帐、建档及日常工作,指导村(嘎查)和企业代办员的工作。
村(嘎查)的代办员由村(嘎查)会计兼任,负责收取养老保险金,记明细帐,发放养老保险金。第五条本市农村牧区各业人员实行同一制度,统一管理。第二章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第六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公民,从年满十八周岁(有条件或者经济富裕者年龄不限)开始投保,直至六十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第七条养老保险金的组成:
(一)个人缴纳部分;
(二)集体补助部分。第八条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年标准为:二十四、四十八、七十二、九十六、一百二十、一百四十四、一百六十八、一百九十二、二百一十六、二百四十元十个档次,公民可自愿选择缴费标准,超标准不限。第九条集体补助来源:
(一)土地承包费;
(二)集体经济收入;
(三)其他收入。
集体补助标准,可以村(嘎查)和企业为单位统一。
乡(镇)、苏木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在个人缴纳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并按规定税前列支。第十条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方式(含集体补助部分):
(一)劳动报酬按月分配的,应于每季的最后一个月上缴养老保险金;
(二)劳动报酬以年结算的,可随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于当年年底前结清。第十一条投保人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可补缴养老保险金(包括利息),补缴时集体可适当给予补助。第十二条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分别记在个人《缴费证》上,作为养老保险金计发的依据。第十三条公民可根据自己收入的变化,向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变动缴费档次。第十四条因灾害、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投保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时,经个人申请,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停缴。停缴期的本息要补缴。第十五条独生子女、双女户、义务兵、烈属及各类重残人员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人员。第十六条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户口新迁入者应参加或者继续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第十七条招工、提干、上大中专院校等农转非者的保险关系的处理方式:
(一)保留保险关系继续缴纳;
(二)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体制;
(三)按年复利率百分之七点五计息退还本人。第三章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八条投保人从年满六十周岁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投保者缴纳的数额及年限确定。变动过缴费档次或者中断缴费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缴费金额合并计算领取标准。第十九条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十年后仍健在者,继续领取直至身亡。第二十条投保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出养老保险。第二十一条投保人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旗(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启领养老保险金。
如本人申请,经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备案,投保人可推后三至五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但领取保证期仍为十年。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在缴费期身亡者,可将全部养老保险金按年复利率百分之七点五计息退还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如无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旗(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支付丧葬费。
投保人在给付期未领满十年身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剩余金额。第二十三条投保人从本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保险关系保留或者按年复利率百分之七点五计息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