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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补费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26 22:49:51

⑴ 哈尔滨居民养老保险续保办理指南

参保补费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理参保资格审核认定;
2、经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费认定表》、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3、参保人员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采取将补费金额足额存入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由地税征缴部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扣缴缴费;也可持社保打印缴费单据和笑余现金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缴费,等待3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区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
重要提示:
为避免缴费人员排队等候,请选择将费款按时足额存入个人银行结算存折方式进行缴费。
已参保解除劳动关系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续保人员携带暂住证或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账户对账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理续保资格审核认定;
2、经审核认定符合续保条件的人员,携带《已参保解除劳动关系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认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补费手续;
3、续保人员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补费金额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续保人员可将核定的补费金额足额存入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由地税征缴部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扣缴补费金额;也可持社保打印缴费单据和现金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进行缴费,等待3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区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补费后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征缴部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按月进行扣缴。
重要提示:
1、已参保解除劳动关系进城务工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为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至续保当月,补费时间不能早于首次参保时间;
2、为避免缴费人员排队等候,请选择将费款按时足额存入个人银行结算存折方式进行缴费。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参保补费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接到个人申请后,填报《哈尔滨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哈尔滨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以下简称《审批名册》);
3、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携带本人档案材料,户口、身份证、《审批表》、《审批名册》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理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批;
4、经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持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再携带《审批表》、《审批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补费手续;
5、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以现金形式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办理缴费,等待3个工作日后,到市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在职人员参保补费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用人单位接到个人申请后,及时查阅本单位留存的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将相关资料归集建档,并填报《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以下简称《审批名册》);
3、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携带本人档案材料,户口、身份证、《申请表》、《审批名册》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理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批;
4、经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持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再携带《申请表》、《审批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补费橘神手续;
5、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以现金形式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办理缴费,等待3个工作日后,到市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解除关系人员参保补费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用人单位接到本人申请后,及时查阅并提供本单位留存的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
2、原单位劳资人员携带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由档碰伍滚案管理部门为其归集建档,并填报《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以下简称《审批名册》);
3、档案管理部门携带本人档案材料,户口、身份证、《申请表》、《审批名册》到市人社局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理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对所属档案管理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批;
4、经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携带《申请表》、《审批名册》、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5、参保人员可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以现金形式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办理缴费,等待3个工作日后,到市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

⑵ 黑龙江省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黑龙江省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具体如下:
1、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2、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1)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2)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
3、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1)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2)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
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
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4、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5、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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