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民所有制企业倒闲职工养老保险
应该是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1991]33
号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
以后在一
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
近年来,
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
改革的需要,
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取得
一定成效。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的要求,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
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
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个人
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对现
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
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
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
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
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
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
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
《职工养老
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
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
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
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
3%
,
以后随着经济和职工工
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企业在发
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在银行开设的
“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
,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
“
应付未付利息
”
;
对存入银行的基金,
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
款率计息,
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
划、
审计、
银行、
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
今后可结
合工资制度改革,
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
逐步提高
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增长情况,
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
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开支。
七、
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
要积极创造条
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
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
取,
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属企业,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
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
为本企业职工
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
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国家提倡、
鼓励企业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并在政策上给予
指导。同时,允许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
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标准
GB11643-89
)
记入职工个
人帐户。
九、
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
(包括不在城
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经
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并受养老保险基金
委员会委托,
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
险业务,
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
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
费,
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
由当地劳动部
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
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
务费,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
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
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
并接受财政、
审计、
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
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
参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
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
维护社会安
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
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
要切实加强领导,
根据本决定的精神,
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
方案,极积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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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社保怎么从公司转到个人交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为个人帐户的流程: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原单位盖章;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办理转出手续;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办理转入手续。劳动者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下列材料: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以及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机构办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