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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公司职工养老金帐户

发布时间:2023-07-29 14:12:50

❶ 法院有权冻结社保养老金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冻结养老保险退休金,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是不可以冻结的,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在发放给之前,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即不能直接扣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❷ 法院冻结养老金的规定

法院冻结养老金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以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来偿还其所欠的债务。但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法院不可以强制冻结退休工资卡。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
冻结退休金最新规定如下:
1、法院不可以强制冻结退休工资卡。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
2、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中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部分。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养老金的,必须给予每月必要的生活费,不能全部划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❸ 养老金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冻结不合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冻结合法的,应当积极配合,筹款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❹ 法院能冻结养老金账户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强制冻结退休工资卡。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❺ 养老金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养老金被法院冻结的处理流程如下:
1.先通过网络查询是哪个法院执行冻结的。去法院对外接待处咨询具体查询办公室名称,各地各级法院的具体经办办公室不尽相同。有可能是技术室、有可能是财务室、有可能是立案室。
2.去相对应办公室查询具体的冻结原因。
大多数是两个原因:
一、黑户,户口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查无此人。
二、不良信用,就是欠债不还,被人告到法院,然后败诉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3.解决方法:
一、把户口补上;
二、及时归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❻ 养老金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可以要求留下必要的时候费用,但是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1.退休金可以强制执行,即不应解除冻结
既然败诉了,那么就应当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的话,对方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薯纤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这里的收入既包括在正常在职工作时候的工资收入,也包括收取的租金等收入,还包括退休以后的退休金收入。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退休金不就是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吗?怎么能够执行呢?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退休金并不是最低生活保障。退休金是通过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金,在退休以后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给予的一种保障。针对的是由于年龄(一般男的60周岁,女的55周岁,当然也有一些提前退休)或者身体原因(比如由于疾病原因而办理病退)不能继续工作的人。
就城镇职工退休人员而言,退休金数额远远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数额。大多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只有几百元,很少有超过千元的。
不过,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部分,最主要的就是生活在农村的居民的养老保险,一般他们一个月也就一两百块钱。这些钱连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都到不了,肯定是不能冻结、扣划了。
2.可以要求保留生活必须费用
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言,不只可以要求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还可以要求保留自己以及自己扶养的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从这个规定看,能够保留的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个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这包括日常生活的费用,以及自己有可能由于长期持续性的重大疾病所需要的费用。加而言之,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能够活下去,但也就是仅此而已。
二是自己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比如自己还抚养了一个90岁的老母亲,而老母亲没有任何的退休金收入,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给老母亲也留一些生活费用了。
有些人可能会说,生活必需费用巧派太低了,生活中真的活不起啊。
可是这就属于站的角度不同了,如果站在案件的胜诉方呢,自己的判决明明得到执行了,自己都不一定能活得下去了,还需要先保障被执行人活得滋润吗?
生活必须费用只是让被执行人先活数宽仿下去而已,是要保留他生存的权利,仅此而已,不能得寸进尺。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没有退休之前,养老保险账户也就是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的账户,是不允许冻结的,更不用提扣划了。

❼ 法院有权冻结养老保险账户吗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是不能被冻结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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