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养老金交多少税
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共同缴费不同,个人养老金只由个人缴费。总体上看,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养老金可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在税前扣除。目前常出现的扣除项目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年)、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房贷房租等)。按照《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养老金可以在税前按照实际缴存金额扣除,每年扣除的限额是1.2万元。
举例来说:假设个人年收入30万元,全年缴纳社保公积金6万元,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交个人养老金。那么,在未缴存个人养老金之前,其年度应缴纳的个税为:(30万-6万-6万)×20%-16920元=19080元;缴存后,应缴纳个税是(30万-6万-6万-1.2万)×20%-16920=16680元,年度内节税2400元。
以上举例的个人收入金额适用的是20%税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计税率,针对不同收入人群,具体节税金额不同。对于不同税率的人群,收入越高的人群使用的税率越高,个人养老金节税的金额就越高。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在96万元以上的人群,节税额度最高,年度内节省5400元。再比如,年收入在6万元至9.6万元间的人群,个人养老金无论是否缴存,都是适用3%的税率,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税优政策不具备吸引力。而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人群本来就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可免税的这部分收入在缴存个人养老金后再提取时反而需要缴纳3%的个税。
❷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税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企业为员工增加福利,另外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比如某企业某年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发生补充养老保险费10万元,那么其中100x0.05=5万元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❸ 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所得税前扣除按工资总额的5%是怎么扣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❹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
法律分析:
不可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以 下几项:
1、按国家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2、津贴和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