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宜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是什么地方
是宜都市。
2.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保险费交纳第五条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第六条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第七条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第八条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性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第九条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第十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起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的,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暂时停止交纳保险费;恢复交纳保险费后,对于停止交纳期间的保险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交。第三章养老金给付第十二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及年数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档次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养老金给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第十四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第十五条投保人将非城镇户口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专学校等原因将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转入单位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转入其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机构,或将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第十六条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和管理。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需现支付的养老金外,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存入金融机构。增值部分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直接用于投资。
3. 湖北省十堰市新农保
你好!朋友!
现在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是最理想的。
随州是属于湖北的,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荆州市石首市、武汉市黄陂区、宜昌市宜都市、襄樊市南漳县、黄冈市团风县、黄石市西塞山区、孝感市安陆市、鄂州市梁子湖区、恩施州来凤县、十堰市竹溪县、荆门市钟祥市、随州市曾都区等13个试点县(市、区)纳入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涉及165个乡镇,500多万农村居民。淅河属于曾都区,曾都区在试点范围内,你和你父母亲都可以参加新农保
1参保手续在村委会办理;
2交多少钱,交多少年,到年龄后领多少钱一个月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你去办理时就会知道的;
3一人签订一份参保合同,也就不存在二人间互转了,但新农保与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具体情况参见如下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八、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一)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准确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新农保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四)试点县(市、区)要探索和研究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政策。
十二、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农保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试点县(市、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三、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自行开展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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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回称老农保)的地答区,要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四)试点县(市、区)要探索和研究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