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个人帐户养老金怎么算
问题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算 20分 这个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交了这么多钱,个人帐户却没有这么多钱。那我就简单解释一下,养老保险是从97年开始建立个人帐户,缴费一直是按社平的20%做为缴费基数,缴费后实际金额按比例划入两个地方,也就是你个人帐户和社保统筹基金。那么97年到06年X月,国家规定个人帐户是按11%的比例划入,06年X月以后到现在,国家规定是按8%划入个人帐户,那么这样一计算,06年以前你个人帐户是按11%划入,06年以后是按8%划入你个人帐户,12%是划入统筹基金,所以你实际缴费大概只有40%划入你个人帐户,有60%划入了统筹基金不显示。
问题二: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如何计算? 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缴纳年限内每月个人工资*8% 的总和。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问题三:个人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计算 养老缴纳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
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
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慎携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
2、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宽隐伏。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问题四: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怎么计算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每个人从建立个人账户那天开始就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到“累计个人记账额”即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由国家按年龄设定。
由上可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一般情况下,提前5年退,女职工个人携州账户的计发月数是216个月,男职工是170个月。正常退休女职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195个月,男职工是139个月。也就是说,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变的情况下,一名职工退休越早,作为分母的计发月数就越大,退休金也就越低。新计发办法的原则是鼓励多劳动,多缴费,如果65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01个月,70岁退休鼎发月数才是56个月。
当然,具体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登陆社保局网站,查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
城市案例:杭州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根据《杭州市人民 ***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下表执行:
问题五:在养老保险里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怎么算的? 累计计算的。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问题六: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础性养老金是怎么计算 一、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释】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释】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三、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示例】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平均缴费指数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数缴纳,而社会当年平均工资2000那你的当年指数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来平均,很容易,到时候你自己都可以计算多少养老退休金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问题七:怎么计算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里面的个人帐户数目的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它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1、帐户资金
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等)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
(一)如果您有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3元,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是您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如果新入职的,是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今年北京社保最低缴纳基数应该是2089,如果工资不足2089的,按照2089这个基数缴纳。
(二)如果您无单位,是个人去社保中心办理社保,个人承担的比例较高,具体如下:
缴费基数可根据规定的不同档次(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范围)确定,比例一般为养老20%,医疗8%左右,选择的缴费基数高,费用自然也高
问题八: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怎么算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199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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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
问题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面的缴费金额怎么计算 这个不需要算,你可以直接带着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的办公大厅去查询即可。或者在社会保障基金局的网上大厅---社保查询---输入你的社保卡上的电脑号就可以查询得到。 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❷ 养老保险买,公司和个人各出多少钱
社保是与工资相挂钩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生育保险(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0.5%-1.6%全由单位承担)。因为各地平均人均收入不同,各省市地区承担的比例有所不同。
养老保险:公司1680*20%=336 ,个人1680*8%=134.4;
失业保险:公司1680*1%=16.8, 个人1680*0.2%=3.36;
工伤保险:公司1680*0.25%=4.2,个人0;
生育保险:公司1680*0.8%=13.44; 个人0
医疗保险:公司2521*10%=252.1,个人2521*2%+3=53.42。
综上:社保公司交多少= 336+16.8+4.2+13.44+252.1=622.54
社保个人交多少= 134.4+3.36+53.42=191.18
(2)兵团养老金缴费基数怎么算扩展阅读:
社保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发展状况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各地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社保缴费基数,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势必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如何平衡好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统筹考量,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一,降低社保缴费率。眼下,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其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比例也在20%以上。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须调整我国的财政开支结构。各地不能只盯着公众的社保缴费基数,更应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强保障体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交的钱多了,享受的收益有没有同步增加,2012年广州曾打算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但根据方案,广州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用提高50%—108%,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却只增加5%。这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调整方案随即被叫停。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布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多少,对养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语焉不详,自然难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其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开动脑筋,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众的养老钱、救命钱白白缩水。
应该看到,社会保险不是社会福利,参保人必须先履行缴费义务,再享受待遇。无论从社保制度良性发展,还是从提升保障水平来说,适当调高缴费标准或是大势所趋。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制定一揽子方案,多项措施齐头并进,让公众缴得明白、缴得放心。
❸ 新疆兵团人社局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新疆兵团人社局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_2022年新疆兵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
为提高兵团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升广大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按照我国统一安排部署,近日,兵团人社局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统一,继续采取1普调、2挂钩、3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普调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长缴费、多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倾斜调整体现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此次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左右,按照要求,兵团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2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2022年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资计算如下:
1、一普增:55元/每月/每人
2、两挂钩
(1)、与工龄挂钩(缴费年限挂钩)
15年及以下:1元/年
16-30年:2元/年
30年以上:4元/年
备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与养老金挂钩
以2021年12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企业退休人员不含120元采暖费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乘以1.6%。
备注:四舍五入到元。
3、三倾斜
(1)、向老年人倾斜
70-74周岁:10元/每月/每人
75-79周岁:15元/每月/每人
80周岁及以上:35元/每月/每人
(2)、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二类地区:10元/每月/每人
三、四类地区:15元/每月/每人
五、六类地区:35元/每月/每人
(3)、向原转业干部倾斜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转业干部,调整后达不到2022年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注:1.2022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增加255元/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90元/月。从到龄之月起,年满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105元/月。
2.新疆艰苦边远地区分类按照国人部发〔2006〕61号、新人社发〔2010〕123号执行。
❹ 新疆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近日,兵团印发了《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祥谨培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谨唯》(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养老金基金筹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该办法自2014年10月起实施。
为了让职工群众了解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顺利推进改革工晌薯作,日前,记者采访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问:哪些单位、哪些人需要参加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团场公务员、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确定为公务员的,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确定为公务员的,应自确定为公务员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团场公务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按其缴费基数10%的标准给予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问:单位工资总额怎么计算?
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由兵团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三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问:如何做好基金管理和监督?
答: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问:职业年金如何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兵团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问:工作调动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兵团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问:改革后,养老保险管理提供哪些服务?
答:兵团将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放社会保障卡,实行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等方便快捷的服务。
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发展思路,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兵团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推行网上服务、移动互联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方便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权益查询。
短评:共享改革红利
长期以来,兵团一直致力于改革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兵团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是兵团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意义重大。
此次改革有利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进而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可有效减轻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此次改革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构建起更加有效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提升职工群众的自我保障和社会互济意识。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为兵团全面深化改革注入更多公平元素、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算
个人账户不是5万,是5万*40%=2万。
个人养老保险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的,其中缴费基数的12%划入统筹账户,缴费基数的8%列入个人账户。
以后退休时计算养老金金额同样分二部分。一部分是从统筹账户中计算,就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从个人账户中计算,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20。
(5)兵团养老金缴费基数怎么算扩展阅读:
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个人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
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基数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补缴
根据社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保费补缴、趸缴政策的缴费人,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补缴、趸缴手续。
缴费单位(人)申请办理补缴趸缴业务的,先到主管社保部门办理补缴、趸缴相关手续,缴费单位(人)在社保部门成功办理相关业务后,在5个工作日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补缴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
❻ 黑龙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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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发2011【2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下略)。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下略)。
(三)农村放映员……(下略)。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下略)。
五、其他类似人员——(下略)。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