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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年初

发布时间:2023-07-12 21:18:24

⑴ 东莞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东莞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东莞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东莞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东莞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东莞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东莞市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东莞市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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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调整养老金待遇分享发展成果,也需要参考经济增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GDP增幅为6.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长总有极限,导致养老金提高比例相应下调。

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有的省份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当期甚至入不敷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或将导致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持续。

“经过连年调整后,当前基本养老金基数已经明显提高。因此提高比例尽管有所下调,但具体增长的数额相较于往年而言,并不一定减少。”褚福灵说。

【焦点二】东莞市哪些群体将明显受益?

与往年养老金调整相比,今年最大变化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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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去年初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上目前各省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方案已出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筹调整养老金时机成熟,统筹调整有利于消除两者在待遇调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金维刚说,6.5%左右的调整幅度是指全国总体平均水平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按6.5%来调整,更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发养老金。各统筹地区具体调整幅度,还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实施方案来具体确定。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调整中,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从多省往年调整实施方案来看,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增加同等金额;挂钩调整主要根据缴费年限相应增加养老金;适当倾斜则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因此至少三类退休职工群体将在此次调整中明显受益:

--缴费年限长的退休职工。多省2015出台的调整方案均明确,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应额度养老金。比如广西等省区市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5元,湖北省相应增加3元。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职工。湖南省在去年养老金调整政策中,对桑植、新晃等14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广西对在58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职工每月增加4元。

业内人士介绍,长期以来艰苦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养老保险整体缴费水平不高,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偏低,同样的增幅金额相对较少。对这些退休职工在调整中予以倾斜,有助于养老保险发挥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龄退休职工。各地对高龄退休职工增加发放额度。如广东省对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湖北省对年满70岁不到80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焦点三】东莞市如何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养老金待遇调整何时能够落地?人社部门负责人介绍,各省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要求出台实施细则草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虽然各地公布时间难以统一,但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都会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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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养老金调整,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然而,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加大,此次养老金上调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月平均养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标准计算,仅8500万企业退休人员一年调整养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亿元支出。

金维刚说,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总体还是收大于支,去年当期结余3500多亿元,基金累积结存达到3.52万亿元。部分统筹地区出现当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问题,可以通过动用历年累积结余和财政补助来确保养老金发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本来就是把财政补助作为基金筹资的法定来源之一,政府财政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承担托底责任。”金维刚说,即使少数困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缺口,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动用基金累积结余,就能够确保各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总体平衡。

褚福灵等专家表示,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养老金全国统筹,实现基金在更大范围内调剂;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增加基金收入,尽快实现养老金的投资运营,使其保值增值,保障养老基金长期充足。

⑵ 东莞社保补缴新政策

东莞社保补缴新政策是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新政策。
具体政策为: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⑶ 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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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金交满15年和16年以后当然有区别,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是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基础;养老保险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办理退休手续仍然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退休年龄一般是男60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提前5年.对“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情况的理解:“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3.知道现在的养老保险政策,就会大致清楚以后的待遇了.看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更清楚些: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⑷ 东莞市养老险养老金办理以及领取指南

大家都知道,养老险在我国一直都是人们比较关注的社会基本保险之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不断加剧,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下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在自己退休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是很多人比较在意的地方,我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有关于东莞市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东莞市养老险养老金办理以及领取指南

按照规定,东莞市交纳养老险的参保人,在经过社保部门审核之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一、领取条件

1、交费年限条件在98年7月1日前参保,并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累计超过十年的参保人;

2、在98年7月1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交费年限累计超过十五年的参保人;

3、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

那么在东莞市想要申请退休金的人该如何办理申请呢?

二、申领条件

1、已退休的人:

(1)年龄条件:正常退休的男60满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参保条件: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未退休的人:参加社会养老或机关养老保险,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

三、办理材料

1、已退休的人:

(1)经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参保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需另附《干部退休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无需提供照片);

(4)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需另附农村商业银行或东莞银行开具的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一份;

(5)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2、未退休的人:

(1)《参保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参保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出境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注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就是有关于东莞市养老险养老金的办理以及领取指南了,大家还想了解更加详细的可以去网上搜寻相关信息来了解。

⑸ 东莞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新规定

东莞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新规定

年后是跳槽高峰期,新的工作一时未能落实,社保能不能续缴,如何缴?东莞流动人口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备受关注。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东莞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新规定,仅供参考!

符合条件的非莞籍人员可参保

此前,东莞市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外户籍人员只能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所在企业参保。

东莞作为流动人口大市,存在大量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此前,他们中一部分人只能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参保,一部分人没有参保,还有一部分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参保。周佩珠表示,严格说来,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挂靠”参保这一方式并不合法。

周佩珠介绍,根据国家和省里下发的通知和东莞市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这一工作于去年5月份在全市全面铺开。新办法对于省内、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作了相应的放宽调整。

户籍属于广东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在东莞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在莞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东莞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的,可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户也属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总费率也有所降低,从21%降至20%。以前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1%(其中13%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周佩珠介绍,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月缴费工资基数,在规定的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相应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近年来,随着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等门槛降低,很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自雇型就业人员也大量存在。周佩珠表示,目前,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周佩珠提醒,目前非莞籍灵活就业人员在东莞仅能参加养老保险,尚不能参加医疗保险。但对已缴满养老保险年限且确认在我市退休的非莞籍参保人,可在办理退休时,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最低年限,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处于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医疗保险属于暂停状态,按照东莞的医保政策,一旦连续2个月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将被暂停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足额缴纳的,补缴后的待遇也只能按新参保人计算。因此,她建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意跳槽的务工人员最好在3个月内找好新工作,或者落实了新工作后再辞工。

焦点1

门槛降低

非莞籍人员均可参保

以前,我市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外户籍人员则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在所工作的企业里参保。

现在,根据省里下发的通知,结合东莞实际情况,我市适当放宽了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门槛降低,但仍分两个类型。对省内、省外户籍人员作了相应的放宽调整。

省内户籍,户籍属于广东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焦点2

缴费比例

总费率从21%降至20%

日前,结合人社部的试点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下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总费率从21%降至20%。

以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1%(其中13%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相应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焦点3

缴费新规

中断时段可一次性补缴

此外,市社保局结合上级政策,出台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允许相关年龄段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期间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以一次性缴纳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办理补缴手续时,补缴的费用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拓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xx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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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2015年东莞社保的缴费基数及比率范围(要最新的哦)

2015年7月开抄始,东莞各险种缴费基数与比例(仅供参考):
养老保险(单位13%,个人8%):下限1510元,平均4986元,上限14958元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下限1510元,平均3967元,上限11901元
工伤保险(单位0.5%~1.5%):下限1510元,平均3005元,上限9015元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1.75%):3005元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单位0.05%,个人0.5%):3005元
参考数据:
上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86元。
上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67元。
上年度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

⑺ 东莞市养老保险制度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岁23351岁19062岁125
41岁23052岁18563岁117
42岁22653岁18064岁109
43岁22354岁17565岁101
44岁22055岁17066岁93
45岁21656岁16467岁84
46岁21257岁15868岁75
47岁20858岁15269岁65
48岁20459岁14570岁56
49岁19960岁139
50岁19561岁132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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