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改革历程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改革历程
经过2008年至2014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在今年有望并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轨制。
2008年初,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
2009年1月,人社部公布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对这项改革路径给出勾画,但并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只笼统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没有具体细节和收入弥补措施。由于相关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会大幅下降,因此阻力较大,所以配套政策始终未出台,并轨也未实际启动。
2012年3月,双轨制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高涨。
2013年8月,原人力社保部副部长胡晓义明确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将走向统一,目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轨制”将并轨,在多年前对事业单位先行“动刀”之后,开始传递出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养老金的改革要“一勺烩”的信号。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中明确,“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此后,关于养老金并轨,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工作部署中,让国民看到了养老金双轨制有望在今年并轨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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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务员2月29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谁知道详细内容
没有具体文件,有一个征求意见稿,内容不会相差太多。
关于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今年一月,人事部.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研究论证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紧迫。一些地区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先行开展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并不断来函来电询问改革的有关问题。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进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应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
三、养老保险待遇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区应审慎对待,在国家统一方案出台前,养老金暂按国家现行退休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给付项目。
四、切实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准备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要直接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其管理费用的来源渠道,待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出具体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各地人事、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听取有关部门对改革意见稿的意见,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领导审定,于今年10月15日前报送人事部、财政部。
附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附件: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现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体现机关和事业单位特点,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原则是: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与企业相衔接并体现自身特点,实行基本养老金与退休津贴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实际支付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单位负担的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具体筹集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过测算后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报财政部、人事部审批。
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为基数缴纳,改革起步当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97),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包括工作人员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为实际储存帐户。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实际收益计息。
(三)工作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帐户余额不间断计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继承。
(五)工作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其按个人帐户计发的养老金,在财政预算安排和统筹的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五、养老金计发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金。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构成。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
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8%,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8%+个人帐户
储存额*1/120
(二)退休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办法实施前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计发退休津贴。计算退休津贴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35年。计算公式为:
月退休津贴=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0、6%*工作年限
(三) 过渡性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享受上
述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的基础上,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超过35年)与缴费年限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增加1%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未缴费
年限*1%
(四)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的管理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以及必要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拨款。
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的社会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由单位发放养老金改为银行发放,逐步减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债。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设立由政府领导.人事、财政、审计、银行、投保单位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符合离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仍按国家干部离休政策的规定享受应有的待遇;本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同时按新的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工作人员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个人帐户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规模转移。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参加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统筹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归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四)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京的与中央国家机关一起管理,京外的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
㈢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方案正式下发至上海、广东、山西、浙江和重庆这五省市作为试点。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一)、发展历程
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55年,成型于1978年。从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实行与企业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90年代初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再到2008年国家再次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发展路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仍未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虽历经20余年改革,使其仍处于十分零碎、半原生状态。
(二)、现状
1.改革缓慢,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的依据是国务院决定及部门文件,如国发[2005]38号、国发[2008]10号等,缺乏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综合性立法,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权威性不足,规范性和严肃性遭到利益群体的挑战。《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此中有养老“权利”和“社会保险”说,但其条文因其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部立法层次更高、条款更细的综合性立法或能较好地解决此问题。
2,覆盖面小,社会统筹层次低,社保基金负担沉重
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政策,各地参保范围不尽相同。就笔者所在城市,不同的区市参保范围也大不相同,有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还有的仅限于自收自之支事业单位的。而就全国而言,大部分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其覆盖面小,且统筹层次低。受事业单位编制体制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等因素的影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呈逐年减少趋势,而退休人员却逐年增多。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基金将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养老保险“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也将会越来越高,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也越来越沉重。其次,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养老金仍按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并且调资根据退休前职务级别确定。养老金与本人缴费的多少不挂钩,缺乏社会共济性和统筹性,无形中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因此,在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基金负担也会更加沉重。
3.参保意识淡薄,基金征收困难
一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强制力不够,人们对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和共济性缺乏认识,甚至将其等同于商业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退休后都是由财政拿钱养老,没有必要搞养老保险。二是由于目前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政府部门将有限的财力主要用于建设,而对于属于长期效应的养老保险的缴费重视不够,一拖再拖,不按时足额缴纳,欠费的现象较为突出。但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督促和处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故此基金征收困难。
4.缺乏资金营运机制,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政府一直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居民储蓄存款计息,并入基金,只可以用积累资金的一部分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营运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原有的基金就难以保值甚至逐渐贬值,难以保证基金的长期平衡,不利于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与投保人的利益,势必会造成以后基金的缺口加大。
(三)、六大主要任务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险让您从容应对未知风险1、推进制度建设。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大力发展补充保险。有哪些比较好的老年防癌险,哪款保障更好?看看今年保险公司排名前10的热销保险:10大保险公司热销老人防癌保险盘点
2、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和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4、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普遍开展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5、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6、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严格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加快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
目前,《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印发,试点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证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网民对养老金改革方案共同的心声是公平、公正和平等。由此可见,只要改革惠及百姓、利于国家,改革就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㈣ 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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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改革试点15年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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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2015年云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具体有什么方案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哪些?
(一)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不建立。可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详情公告http://yn.offcn.com/html/2015/06/48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