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7月退休金能补发吗
能。
规定是今年的一月份增加去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全国最晚到八月底发放,从一月份开始补起,七月份拿到就是补七个月。
拖欠工资找谁举报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㈡ 养老金补发从几月份补
养老金补发一般是从当年的1月起开始补发,补发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当月。
多个省份公布了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养老金即将迎来重算,但是由于每个人的缴费水平、年限条件都不一样,所以补发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以广东中山为例,将一次性补发1-7月的养老金调整增加额,8月按照调整后金额发放。其具体补发标准如下: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加发28元,
2、挂钩调整:
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2.1%加发。
②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
③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
3、倾斜调整,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按年龄分4个档次进行倾斜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对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㈢ 7月份补发养老金是补几个月
六个月。
养老金迎来“涨一补六”,这是什么意思?其中,“涨一”就是7月份养老金上涨后,就是按照上涨后的标准来发放的。举例来说,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之前的养老金是3500元,今年上涨了130元,达到了3630元。
而“补六”指的是补发6个月上涨的养老金,这是因为2022年的养老金调整是从1月1日起开始的,而退休人员养老金7月份上涨,但领取的前6个月的养老金是没有上涨的标准,所以就是少领了养老金,所以,要补发1-6月份上涨的养老金。
举例来说,退休人员上涨养老金之前每月养老金3500元,今年上涨了130元,7月份养老金按照3630元来发放,同时要补发前6个月上涨的养老金,即130×6=780元,所以,7月份养老金合计到账4410元。当然,从8月份开始,每月养老金到账金额就是3630元了。
㈣ 2016年退休中人退休金如何补发
你好,具体的可以问一下当地社保局的。 1.按缴费年限补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5元月的养老金;缴费不满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2.按绝对额补发: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㈤ 合肥退休职工死亡前的涨工资补发吗我公公是今年7月日号去世的,我想
合肥退休职工在2016年7月去世的,参加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死亡当月7月止,并重新按照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6〕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9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退休前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8.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本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时涉及的年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纳入基金发放时再按规定结算。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