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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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益阳养老院暴雷,6000名老人被骗,怎么回事
曹荣林,做杂工为生,一生积蓄被益阳纳诺养老院以预订床位收取,化为乌有。他脱光衣服,纵身一跃,从益阳资江大桥,跳入30米下的深冬的江水,留下了他 人生最后的印记。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从一些报道来看,市面上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即以「投资入股」名义向老年人吸收资金的老年公寓项目,这是比较明显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需注意,一些媒体报道中也提到,有的老年公寓项目,可获得现金形式返还的「床位补贴」,这就简直把利诱性写脸上了)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老年人身陷养老公寓非法集资、诈骗中,的确有这样的情况,资本打着「国家」的名义招摇撞骗)。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判多少年?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❸ 湖南一公务员套取并贪污养老金1700多万,有哪些案件细节值得关注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生活,也为一些心怀不轨的违法人员带来了贪污腐败的途径。湖南就有一名公务员,利用去世老人的社保卡,一共贪污1700万元,他是怎么做到的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那么他是怎么盗取这些社保卡的呢?原来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这样做了。在过去的六年间,这名公务员私下联系乡镇的一些公职人员通过贿赂等手段,从他们手中收集去世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他们的社保信息。因为农村老人知识水平有限,加上青年外出打工,很少有人了解此事,村民们一直被蒙在鼓里。而在人口普查的一些名单上,这些老人的信息并未及时更新,他们在名义上还存活于世,所以国家还在不断往社保卡里面发钱。但是这些钱最终都被这名公务员占为己有,他把大部分钱占为己有后,剩下的小部分钱用于贿赂乡镇的公职人员,这样他们就是绑在同一个绳上的蚂蚱,就这样事情一直持续了五年之久。但幸运的是,警方追踪抓获了这个贪赃枉法的公务员,并最终判决上交所有社保资金,为人民出去了这个贪官。
❹ 用集体的钱为个人购买农村养老保险是否构成贪污
农村户口的人购买养老保险,根据其身份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别的养老保险。
1、如果在城镇单位有工作的,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也有义务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如果是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也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如果在农村生活,也可以选择新农村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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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养老金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付什么责任
2000年6月份,被告人余勇智利用其在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任人秘股主任,负责办理公司职工退休手续、社保手续的职务之便,先通过其妻子余某芳以代买保险的名义取得余某芳的亲戚林某莲(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和照片,并串通其下属饶平县新塘贸易公司经理黄某德,制作林某莲为饶平县粮食集团新塘贸易公司退休职工以及林某莲的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虚假材料,后将上述材料报送饶平县劳动局及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县社保局”)审核,骗取上述部门的批准。县社保局核定自2000年11月开始发放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后,余勇智于2000年11月初从县社保局领取到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并将该存折交给其妻子余某芳保管。自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县社保局将社会养老保险金共83241.53元划入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帐户。期间,余某芳分多次从该帐户中取款82021元用于家庭开支,将骗取的款项据为己有。
2012年7月初,饶平县社保局发现林某莲存在享受多份定期待遇疑似情况后,启动稽查程序并查明余勇智上述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行为,余勇智于同月27日将骗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83241.53元退缴县社保局。同年9月28日,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余勇智处以二倍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罚款的行政处罚,余勇智于2012年10月21日缴纳2万元罚款,剩下罚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接受处罚。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余勇智主动到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二、裁判
被告人余勇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
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勇智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勇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勇智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勇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勇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余勇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勇智虽有虚构事实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但由于其所利用的是其任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人秘股主任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且其所骗取的财物并非本单位的资金,也不是其本人管理、经手的资金,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勇智利用其任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人秘股主任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分析可知,被告人余勇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是明显的,其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也是“骗取”而非“侵吞”或“窃取”,但仅此还难以认定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被告人余勇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利用的是其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财物是否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一)被告人余勇智在本案中所利用的是其职务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两者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主管是指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等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看管、保护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公共财物保管情况,有机会接近公共财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怀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这种便利与其职务之间没有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余勇智案发前在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任人秘部主任,人秘部主要负责日常文件资料、职工的人事和退休等工作,而余勇智作为人秘部主任的工作之一就是负责向劳动局、社保局报送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于是余勇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掌握到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下属新塘粮食贸易公司有一个在职死亡的职工林某后,遂要求受其职权制约的新塘贸易公司帮助办理林某莲顶替林某的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在林某莲的虚假退休手续制作完毕后,余勇智又在报送职工退休材料时,把林某莲的虚假退休材料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退休材料一并报送给饶平县劳动局。在骗得饶平县劳动局批准林某莲办理退休手续后,余勇智又将林某莲的虚假《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并报送给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骗得该局的批准,使本不具备社保金领取条件的林某莲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之后,余勇智再将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非法占为己有。
由上可见,在被告人余勇智所实施的制作虚假退休审批手续、将虚假退休手续材料和虚假《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公司其他职工的材料一并报送骗取审批等一系列行为中,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其利用其任公司人秘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如果余勇智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他就无法利用这些虚假材料骗得饶平县劳动局和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批准,其骗取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
(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有观点认为,贪污犯罪行为人骗取财物只能是骗取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如果所骗取的是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则不能构成贪污罪。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因为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并未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通说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实践中,认定以骗取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与被骗取的公共财物是否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无关。即公共财物是从本单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骗取”,还是从其他单位或他人手中“骗取”,只是具体认定事实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骗取”的本质,即所“骗取”的都是公共财物,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被告人余勇智所骗取的是饶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给林某莲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虽然该资金明显不属于饶平县粮食集团公司的资金或余勇智本人管理、经手的资金,但同样属于刑法第382条所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勇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