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是如何体现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1],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编辑本段]“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到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这样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编辑本段]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编辑本段]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编辑本段]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新农保试点 “十一”前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覆盖面,到年底将有超过12亿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在“十一”之前启动,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此外,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落实到位,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200元,月人均增加110元。
胡晓义介绍说,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年上半年取得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经超过3.3亿,新农合参保人数达8.3亿。今年全国所有的城市都将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力争到年底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医保人数达到3.9亿,加上新农合的参保人数,整体上将有超过12亿的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国家已出台文件,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都要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比去年提高平均5个百分点。
胡晓义同时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各地意见,预计会在“十一”之前启动试点。新农保和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在筹资结构方面有很大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胡晓义认为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待试点完善并全面推开后,我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对目前社会上热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胡晓义表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再比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法律诉讼,现在把链条缩短,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而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修改。他表示,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还在征求意见,这本身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来源:《人民日报》)
二、人保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内覆盖10%左右的县(市)。继续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紧起草相关配套文件,根据方案的要求,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办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
(四)是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密切跟踪各地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专家详解新农保试点方案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
基础养老金或超55元
记者:“新农保”的缴费基数、费率、基础养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农民工也可以参保
记者: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高帆:对于农民工参保问题,我们是这样考虑的:现在农民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缴费年限最低15年
记者:“新农保”缴费年限是多久?
高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记者: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
高帆:《指导意见》确定了一个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我们测算,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据此推算: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761元。如果按该标准测算,符合条件的农民一年可以领到1190元养老金,“当然,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2. 湖北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请参考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那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经过哪些手续,办理时限多久,这是打算办理的参保人极为关心的问题。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和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孙迎国、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在网上解读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办理异地转移,不用“两头跑”问:如果我已经离开了原参保地,并在新就业地又参保缴费了,为了接续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非得再跑到原参保地去一趟吗?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只要流动就业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准确告知原参保地为何处、原工作单位的名称,就可由新参保地与原参保地电话联系,办理转接手续。另外,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已向社会公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电话,以方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咨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并便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地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办理时间最长也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将所缴纳的20%转走问: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转移养老保险时,是否可以将所缴纳的20%全部转走?答:灵活就业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是与其他人员一样转移资金: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二是统筹基金,即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由于统筹基金部分也是由本人缴纳的,实际上就是个人缴纳的20%全部转走。缴费年限不够的,江苏户籍可续缴问: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那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如何处理?答:如果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中止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流动工作,只能在一地领取养老金问:对于一个经常跳来跳去的打工者,在各个地方都有参保记录,那么老了之后如何享受养老金待遇呢?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总之,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抓紧制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施意见,省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暂停办理,待实施意见一出台,即恢复办理。虽然具体的实施意见还没出来,但执行的时间是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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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蒙古养老保险统筹
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决定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人均增加151元/月,全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811元/月。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定额调整、按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对特殊群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整体上调,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对于未纳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最晚也要在9月底发放到位。
内蒙古对高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予以政策倾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养老金标准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内蒙古明确规定:每名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增加47元/月,并按照退职人员生活费水平2%的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月,调整不足22.5元/月的,按照每人每月22.5元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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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山市养老保险处处长是谁
据了解,唐山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处的处长是闫超平同志。
5. 社保局科长、处长,各关系是什么,更高的官叫什么
社保局科长、处长的关系:
1、正处级里有: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局长;省、自治区社保厅各处处长。
2、副处级里有: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副局长;省、自治区社保厅各处副处长。
3、正科级里有:县级单位的社保局长;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下属各科室科长。
4、副科级里有:县级单位的社保局副局长;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下属各科室副科长。
更高的官:
1、正省部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副省部级;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正厅局级:省、自治区社保厅厅长;直辖市社保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司司长、局长。
3、副厅局级:省、自治区社保厅副厅长;直辖市社保局副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司副司长、副局长。
干部级别 :
一级干部: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总理、军委主席、政协主席 ;
二级干部: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干部: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俗称省部级;
四级干部: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干部:司长、厅长、地级市长、俗称司局级;
六级干部:副厅级、副市级;
七级干部:处长、市局长、县长、俗称县处级;
八级干部:副处级、副县级;
九级干部: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俗称科级;
十级干部:科员、股长、乡镇助理、俗称股级;
十一级干部:县以下公务员。
部队一般在军级单位的各部下设处长,如军司令部作战处长、军政治部干部处长、军后勤部卫生处长等,而相应的师级单位各部只能设科长,如师司令部情报科长、师政治部组织科长、师后勤部运输科长等。部队上处长级别一般为正团到副师级。
职责和权限:
根据社保中心的职能,中心内设10个科室。
(1)办公室
- 负责综合协调、会务、上传下达、督查督办工作、
- 负责文秘、文件收发和保管、来信来访等工作
- 负责后勤保障、安全、卫生等工作;
- 负责人事、党务、工、青、妇和计划生育、文化推广等工作。
(2)计划财务科
-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的核算管理及预算、决算报告;
- 编制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 管理社会保险银行支出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 管理中心日常财务工作。
(3)政策咨询科
- 负责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 负责社会保险信访、咨询和社会保险事务的综合性调研;
- 组织社会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4)稽核科
- 负责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金的稽核;
- 负责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稽核;
- 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稽核;
- 负责中心业务经办操作情况的稽核及风险控制。
(5)保险关系科
- 负责制订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终止等办事程序和业务规范;
- 按社会保险法规调整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 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 负责办理职工社会补缴、补欠费、退款、资料修改。
(6)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
- 负责核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 负责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及老年津贴的发放工作;
- 负责离岗退养、军转干部、补充养老保险等待遇的代发业务;
- 负责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 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职工退休核准。
(7)医疗生育待遇审核科
- 负责核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 负责医保个人账户的划拨;
-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
-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测算,确定支付方式和偿付标准;
- 负责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组织开展培训。
(8)工伤待遇审核科
- 负责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 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 负责组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组织进行培训;
- 负责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 负责工伤预防、康复的推广宣传,正确引导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和康复;
-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伤三费的预算、使用计划及安全生产奖励计划。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 负责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生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 负责受理因伤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 负责旧伤复发的确认;
- 负责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 负责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 负责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聘用、培训、管理医疗专家库成员,组织、安排医疗专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