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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6-13 10:43:00

『壹』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农民工社保补偿按文件执行:签订合同起,为半年一次缴,计算到解聘。
按相关规定,农民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单位只能对其补偿,而不能补缴。
原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同时第22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亦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只能对其补偿,而不能补缴。因此农民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时刻监督单位及时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免重蹈高女士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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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2019年北京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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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网友留言咨询关于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如何区分的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农民工以及企业都并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将对此做一个全面的解答。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区别的,鉴于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便用人单位及农村劳动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关权利或义务,笔者将对此做一简要分析。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只是称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异同目前,在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北京市不仅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且对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与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也加以区分。详见下表: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一览表项目人员类别文件依据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标准上限下限单位个人养老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本市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本市农村劳动力市政府[2001]68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本市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4]140号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本市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0.8%个人不缴费养老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8%失业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险发[1999]99号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外埠农村劳动力京劳社保发[2004]32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10%2%+3元必须参加;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2%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外地农民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月社平工资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资的60%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外地农民工市政府[2005]154号令外地农民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备注:1、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2、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只上两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三、具体以哪种身份参加保险农村劳动力究竟以农民工身份,还是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国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关的标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所以主动权是掌握在单位手中的,单位选择参保的方式,劳动者无法有效的提出异议。

『叁』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农民工

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京劳社养发[2009]24号
200902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实施。根据《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以其全部本市农村劳动力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本市农村劳动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执行18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另外全国各地有多类养老保险24号文件,你是指哪个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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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法律主观: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农民工医保并入职工医保,农村户籍职工的养老金也将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发放。个人医疗负担过重将补偿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地农民工,都将按照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缴费,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此前,农民工群体只有大病医保项目。同时,北京市将建立个人负担过重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考虑基金收支、患病职工人数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补李汪偿,解决大病参保人员负担过重问题。农村户籍职工按月领养老金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将与城镇职工保持统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李勇介绍,此前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金待遇只能在离职或者离京时一次性领取。政策调整后,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按照缴费水平和时间,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并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外地农民工,其生育费用也将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同时,外来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望与北京市失业保险政策并轨。

法律客观:

所谓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确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个人缴费和用工单位缴费以及政府财政收入共同构成了农民工退休所领取养老金的数值。根据政策规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以后,可以在退休时享受更多的养老金权益。城镇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产生和发展壮大的群体,是生活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具有流动性嫌汪强、非正规就业多、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怎样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就得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问题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国务院公报官方微博近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通知对承担收入分配改革重点工作的各部委具体工作做了分工,收入分配改革已经从“原则”进入“细则”阶段。通知要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全国总工会负责。芹扰仔

『伍』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

一、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需缴纳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而在出台这项措施以前,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二、为了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都参加到工伤保险中来,北京市建委已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
三、解决养老保险的流动问题
1、把外来务工者纳入工伤保险,解除了很多农民进城打工的后顾之忧。不过,在很多方面他们毕竟与城市居民有些不一样;
2、他们居住地点、工作单位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往往会跨越不同的省份,这给保险的收缴、管理和发放都带来了不少难题。
3、外来务工人员由于跨地区的流动,只好退掉了自己积累的养老保险,然而根据北京市目前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在北京累积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将来才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并在退休后每月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一旦现在退了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这份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初步拟定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审批。这一办法,有望给外来务工人员设定专门的缴费比例和转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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