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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8年上调退休养老金方案6

发布时间:2023-06-11 14:14:32

①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8上涨新政策

2018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通知,调整幅度为2017年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5%。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绝大多数的省市遵循“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调整原则。调整人员包括所有已经在2017年年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1)天津2018年上调退休养老金方案6扩展阅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② 天津2018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上调的工资什么时间发放

6月29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天津市2018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8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③ 天津市2018年对企业退休人员还上调养老金吗

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国家早就出台的政策。

④ 天津养老金上调多少退休

仅供参考: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⑤ 天津市退休政策最新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自7月份起发放,2018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具体调整办法为:
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上年年末月养老金的2%增加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适当倾斜,一是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20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二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073元的,补齐到3073元。三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养老金仍低于3073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最高增加到307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⑥ 天津2021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天津市将企业退休和机关单位退休人员分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从2018年至2020年,分别增加45、50、60元;机关单位退休人员分别增加:40、45、53元;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幅度要高一点。

2,挂钩调整:企业人员和机关单位实行统一涨幅,跟缴费年限有关的挂钩调整近三年没有变化,缴费15年以下,每月增加15元,缴费15年以上部分,每多交一年增加1.5元。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从2018年至2020年,增幅分别是2%、2%、1.6%。去年增幅小幅下降。

3,倾斜调整:针对高龄人员,女性从65岁开始有高龄补贴(去年有所减少),男性70岁以上开始有高龄补贴。不同年龄段每月增加幅度不同,80岁以上每月增加70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 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 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 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符合第四条(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 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 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 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⑦ 天津的退休退职人员注意啦,养老金涨多少

一是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全部退休、退职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7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对全部退休、退职人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此外,对于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上述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73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3073元。
201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市213.4万人受益,月人均增幅为5%左右。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7月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为了方便天津广大退休、退职人员及时了解个人养老金调整情况,津云客户端将于7月14日正式推出“养老金查询”功能。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津云客户端详细了解本人2018年养老金的增加金额及补发情况。

⑧ 2018年1月退休,天津地区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天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工人员)。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津劳局[2006]329号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第四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但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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