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199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的有补发工资吗
会有的,具体多少得看政策以及规定。
其实劳动者在退休后,去世除了丧葬费外也是有其他补助可以拿的,也就是我们说的退休人员去世后补发多少工资的问题,事实上也就是补助金。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劳动期间,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单位甚至说不同的用工形式都会导致工资不一样,退休之后养老金也会因为不同的参保基数、不同的交费年限、不同的年龄以及不同的工作岗位而有所不同。那么自然的,去世时补发的工资(发放的补助)自然也有所不同。
我们不妨来看一看如果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能够领取多少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我国《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如下。不是同意的,根据岗位及去世的原因不同,抚恤金的标准也有差异。
逝者被评为烈士或被证明是因公牺牲的,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逝者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若是病故的,补助标准则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再加上逝者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因此,大家说的“补发工资”就是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最少可领取4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在这里大家要清楚基本养老金的概念,不等于每个月领取到手的养老金!事实上,退休人员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是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的;概念之间不可混为一谈。
无论逝者生前(或退休前)是什么工作岗位,逝者家属都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养老金继承;有的人以为养老金交进去了,退休后能领多少、能领多久、是亏还是赚都是全看天意,但实际上不完全是这样,赚是有可能的,但不会亏,因为自己缴纳进去的养老金的总额,如果退休后没有领取完就去世了,余额是可以由继承人注销养老账户后取出来继承的。
『贰』 北京市退休老职工因病去世是否有丧葬费以及10个月本人养老金的抚恤金补偿
有。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内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容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叁』 刚退休人死了退休金能拿多少
如果刚刚退休领了几个月养老金就去世,一般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能有五六万元,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也得八九万(如果是北京、上海能高达十几万元)。
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制度,个人账户余额也弯洞瞎是可以继承的,不过这一部分待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对于参保人员来讲,最遗憾的可能就是刚退休就去世。对于参保人来说,可能是这样吧,但实际上社保还是有三项待遇给其继承人和遗属的。
第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
职工参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保是不一样的。职工参保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统筹账户。因此,实施个人账户制度以后,职工参保肯定是不会亏本的。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颤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一系列群体,他们通过自己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但是只有缴费基数的8%进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保,虽然值得斟酌埋空,但依然是非常划算的一件事情,有负担能力还是参加的好。
第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支付给遗属用于安葬参保人员的一部分待遇,现在全国有关标准已经实施了统一。
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份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计算。
第三,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也是遗属待遇的一部分,主要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类标准。
在职人员,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是三个月的(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满5年不满10年的,是6个月。满10年不满15年的,是9个月。满15年以上,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发放月数多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即最多领取24个月。
退休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以本人在职时的最高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一个月的发放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肆』 北京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给几个月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