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养老金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至今,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呢?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够大?法律是保障社会养老之于规范运行的基础,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原因如下。
(1)个人参保意识不够高。
(2)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
2.保障水平偏低
(1)集体经济薄弱,个人收入增长缓慢。
(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
3.管理机制不健全
(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4.法律制度不完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法律是保障社会养老之于规范运行的基础。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老年群体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依据我国国情,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态度,事实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创新进取的精神探索适合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作贡献。
B.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养老保险问题
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
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悉尺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如何完善?
为体现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国家将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从而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导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
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睁颤高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特别说明
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同一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
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但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损。
职业年金
什么是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如何缴费?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
经办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洞吵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按规程开展经办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信息专管系统,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经办规程》已经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改革如何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将符合新政策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机构性质,严格对照新政策规定的改革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制、财政部门界定后,按照厘清一户、纳入一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如何规范?
对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来确定改革范围。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要转移到新制度中来,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原试点的单位已转企改制到位和其它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试点单位及人员因单位性质或人员编制身份尚未确定,既没有纳入到新制度、也没有转移到企业的,继续执行原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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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近几年五个试点省市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难点,切实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重要意义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制度沿革
(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
(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三)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四)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五)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六)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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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社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社会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文明的和谐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目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为建设和谐文明社会的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指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相关解决对策。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政治的不断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50年代中期初步建立,并不断随着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发展进行变革和完善。如由《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再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改革制度处在革新中,与时俱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全国各大重要省市依次颁布了制度改革办法、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国家、单位承担大部分保险,个人承担小部分保险,三者共同承担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但与
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财政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5]1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决定》和《通知》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关于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问题。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根据本地实际,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可以本省(区、市)统一设定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也可以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区、市)经综合平衡后采取地区系数等方式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测算分析和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视同缴费指数表。
四、关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由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统筹项目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4
(此件依申请公开)
F.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
政策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5〕68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郑州市、信阳市等有关县(区)级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2000-2004年之间,已开始全国示范试点养老保险,至今已实施运行超过15年。
为此,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不宜再区分“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类型,从“尊重事实、有利工作、新旧衔接”角度,建议应统一认定为“在职编制内”,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应会商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相应顶层细化设计文件,落实上述政策建议。
G.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
你好!
你的问题太模糊!
不晓得是不是想问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转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个人继续缴纳?
还是想问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进入其它的企业单位或私营单位,继续缴纳!?
两种做法都是行得通的!
如果想个人继续缴纳,就要先去户口所在地带身份证跟户口薄去到当地社保局申请个人缴费,再袭亏孝去机关单位开拍稿转出函,就可以转回去了!
如果是想企业单位帮你缴,就先在新的企业单位投社保,开接受证明再去空汪原机关事业单位开转出!
H.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做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退休养老制度衔接问题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2009 年1 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此次试点改革进展缓慢,并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碎片”,却又造成公务员养老制度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城镇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从大的方面讲,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个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国参保职工为2.19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大约5000万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业单位是第二个部分,全国3000多万职工,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全国离退休费支出1400亿元,其中大约一半是财政拨款,一半是自筹;第三个部分是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全国1000多万职工,每年大约700亿全额拨款。
从上述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三部分内容和事业单位的分类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试点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平问题。事业单位养老金处于第二个台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也是网民质疑最为严厉的一个焦点,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既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此次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预期:在替代率上讲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试点省市参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试点省份事业单位人员预期暗淡,消极回应。这样的结果和局面是此种改革方案的必然趋势,如发生在其他国家,其效果和后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预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预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绝对”地下降,那么,这项改革势必流产,或造成社会震动。如此“碎片化的试点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预期”,必然导致相互攀比,人为制造恐慌,其结果必将是难以推动,这显然等于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为“拉长”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明确“一个为主”和“三个联动”。所谓“一个为主”,即坚持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使不同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所谓“三个联动”,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一起行动,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顾右盼。作为公共部门,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再人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别一起改革,在养老保险上也不应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一起进行,以弥补参加改革后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给出预期,减少阻力,维持生活水平尽量不要降低,给所有人一个“定心丸”,实现平滑转型,这是减少社会震动的最好办法,也是保证改革的最优方案途径。
(二)关于如何掌握好改革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协调性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围、内容、时机选择,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担比例等问题。前者主要是推进的力度或改革的进程,后者是改革成本的筹集等。在实际改革中,必须把握好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关系,使改革能够持续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顺序上,首先面临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谁先改的问题。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逻辑分析,从试点、探路的角度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可列入试点,或者同时选择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试”。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长期采用财政保障养老制度运行状态下,没有哪一类组织愿意首先改变。因而,如何尽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进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时,事业单位按照功能划分,包括行政支持类、公益类和经营开发服务类,除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多已依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外,行政支持类和公益类执行参差不齐,但最终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均按在职工资( 档案工资) 的一定比例支取,与缴费多少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是所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起改,还是待分类后逐步改,从哪一类开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别是在分类改革还未完成,而2008 年提出的试点方案覆盖范围却定位分类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致使改革无从着手。
第二,要充分考虑改革承受能力问题,以利于形成持续变革的动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对民众社会公正诉求的一种回应,要逐步调整现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从“退休养老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变轨”成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诱导直接参与者接受的额外补偿及制度设计运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财政资金。从目前财政状况看,有一定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但如果将财政资金过多地用于支付改革成本,自然会压缩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于在宏观调控中运用政府财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单纯追求推进速度。
(三)关于如何解决好改革后基金收支缺口与地方财政负担问题
基金收支情况是确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财政负担情况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的依据,测算的结果势必对试点地区未来较长时间的财政收支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对于当前我国基本养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国养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测算的口径也尚不统一。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结余1.9万亿元,所以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做到长期收支平衡。但如果从不同省市来看,我国部分省市养老金缺口较大,如2010年,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设兵团)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这是由我国各省份的发展差异所决定的,而对于那些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国家每年会给予财政补贴。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从1997年各级财政开始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算起,补贴规模迅速扩大。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已经进行试点的省份对于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基金收支情况和地方财政负担进行了测算,由于参保范围选取、财政补助比例设定、做实个人账户比例选取以及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设定的不同,测算结果也不尽一致。有的试点省份测算结果是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认为没有增加,反而会减轻财政支出。认为增加财政负担的省份要求中央财政增加对地方的补助。中央财政是否对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给予补助,取决于改革是否过多地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并据此在制定财政配套政策时统筹确定。由于测算标准不一,测算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在地方财政负担不明晰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确定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再者,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到位,财政配套政策难以具体明确,因此,财政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补助政策也难以先行明确。事实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财政对事业单位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也不能简单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政策,因为国家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已经安排了财力性补助,改革后这部分财力性补助依然会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改革后地方财政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小,财政补贴政策如何确定,负担如何划分,都应该把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来研究,只有确定了合理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特别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关于如何统筹好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根据2009 年1 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状况差异,绩效工资改革进度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未来的改革势必要向全国推开,因此,应统筹考虑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调整问题。一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的频率问题。既要研究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或频率,也要考虑非试点地区的调整频率问题。如,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是一样随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一并进行,还是定期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需要研究明确。二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幅度(标准)问题。研究明确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是大体与非试点地区退休费调整水平相当,还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综合考虑。
(五)关于如何发挥好相关制度改革综合配套的协同性问题
分类推进,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治理方式、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体制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极为关键的一项。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前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特别是不能给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良好预期,改革将极难推进。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综合配套,分类展开。
事业单位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政策等都需要与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改革,互为桥梁。要着力消除制约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等。但在管理体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办不分等情况,事业单位还存在依据级别享受养老保险的问题。在运行机制上,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多根据行政机关模式运转。在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动态管理意识,未能很好地根据现实条件变化做出调整,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财政体制上,还存在“吃大锅饭”、“金饭碗”等情况,不能很好地体现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平均主义”等问题。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上的诸多问题,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了收入和养老激励效果。为此,需要进一步思考事业单位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协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约,为全面推进和实现改革目标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