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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2 06:41:23

❶ 长沙市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长沙市率先全省确定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65周岁至75周岁参保人员每月加发5元,76周岁至85周岁参保人员每月加发10元,86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每月加发20元;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通知》规定每年1月1日起提高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0元。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四条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惠及全省800余万退休人员。

❷ 长沙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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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职工在年老退休后或者因公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能够得到一定物质保障的一项国家政策,目前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保五险之一便有养老保险这一项,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的问题备受人们关注,特别是在职职工。当你核对自己的工资时,怕是需要知道这个比例的吧?下面就是详细数字。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缴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续保补费,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0%的缴费比例执行。与个体工商户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相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缴费由个人到地税缴纳。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由参保个人全部承担。考虑农垦企业职工收入情况,为减轻职工负担,2003年度缴费比例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缴费比例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2009年度缴费比例达到20%。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除去伤残的情况,养老保险是在离退休后才能领取的保险。那什么才能算离退休呢?从1997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文件以来。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共有正常到龄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四种。

❸ 长沙市2022年养老金上调多少湖南长沙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长沙市2022年养老金上调多少?湖南长沙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湖南省同意,并报人社部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法规来解困标准。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责任分担要求,我省需负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的5%,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地方补助基数;按相关法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负责筹措,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进行调整,待正式纳入后再据实结算。

(二)各地应抓紧于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人社厅等。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告相关法规的调整方法,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❹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制度。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从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对违反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工商、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从业人员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 (市)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审议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研究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协调和监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审计、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
(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责任;
(五)审计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六)负责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七)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市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市以上用人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以上用人单位),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老保险工作。
县(市)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1998年度起缴费比例为22.5%,以后逐步降低,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
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按其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达到20%。
新设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当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度起按5.5%缴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到指定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老保险费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老保险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必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❺ 长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法律主观:

长沙 市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办法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今天,如何养老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为了实现老有所养这个目标,我国在不断探索并完善现有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长沙政府制定并颁布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本办法对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散橡、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长沙市城乡居民基蔽改本养老保险办法 【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湖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 户籍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 养老金 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软件全市统一,数据集中市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承担城宏掘判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及有关统计报表,承担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经办机构),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与支付、年度预决算编制等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区、县(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第九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确保经费按时到位。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等工作。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个档次,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的3倍。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积累,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政府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本办法施行之日,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可按上述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区、县(市)政府增加5元的缴费补贴。 第十六条对城乡三无人员,区、县(市)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对城乡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区、县(市)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重度残疾人,由区、县(市)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条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其 法定继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村(社区)应在其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直接过渡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但缴费不满15年的,不符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的人员,可将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用地腾地 拆迁 ,需征收土地并符合《长沙市 征地补偿 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可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水库 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农村 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条各区、县(市)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集中市级管理,结余基金纳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按年结算。区、县(市)财政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区、县(市)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全市统一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支付个人养老保险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和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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