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珠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各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财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集报财政部各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毕肆铅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日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率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雹槐因难企业和人员, 建立实名台账,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拔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接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1o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 泼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者。
第八条 各级_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况,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全部安排给市县。
省级财政部门接“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 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 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时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j时政。同时,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 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辞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 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投付到社保基金.时政专户,用于个入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手好等政策, 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要言、创业担保贷款_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地方上级J时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 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御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56号《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珠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各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财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集报财政部各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日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率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因难企业和人员, 建立实名台账,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拔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接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1o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 泼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者。
第八条 各级_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况,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全部安排给市县。
省级财政部门接“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 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 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时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j时政。同时,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 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辞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 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投付到社保基金.时政专户,用于个入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 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要言、创业担保贷款_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地方上级J时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 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御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❷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❸ 冒领养老金算犯罪吗
法律分析:冒领养老金实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在骗取社会保险金,是诈骗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❹ 冒领退休金如何处罚
冒领退休金的处罚: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神耐答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方式: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进行劳动亩芹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游慧记卡,将账户提供给社保机构,社保部门按照规定每月支付养老金到您指定的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❺ 冒领养老金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冒领养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种:
1、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个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家人继续领取已故者的养老金,这是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个人档案的年龄或工种,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参保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重复参保。有的冒领者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外省或统筹范围外的地方还有一份社会保险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❻ 冒领退休金如何处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方式为: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将账户提供给社保机构,社保部门按照规定每月支付养老金到您指定的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❼ 关于冒领养老待遇的情况说明
法律分析: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表现形式,包含了下述几类不同的情况:
第一,当离退休人员已经死亡,亦或失去了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以后,依然能够持续领取养老金。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亦或受到判刑、劳改、失踪之后,其家属没有上报,导致相关社保经办机构难以及时暂停发放养老金。
第二,依靠相关政策与管理工作方面的缺陷,出现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并且处于不同的地区可能出现重复参保领取双重养老金的情况。
第三,提供假照片的现象比比皆是。针对那些异地居住与由于疾病无法自理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认证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的照片,亦或为死者兄弟的照片,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当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可知,有关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针对广大参保个人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实施仔细地检查与核实,当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丧失了相应的领取资格之后,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继续领取待遇,亦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马上暂停待遇的支付,同时责令其进行退还于拒不退还的,则依靠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一般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构成犯罪的,则依靠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冒领人需要针对其冒领行为承担一切相关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责任。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来说,不但违法了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要求,同时也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有关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针对广大参保个人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实施仔细地检查与核实,当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丧失了相应的领取资格之后,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继续领取待遇,亦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马上暂停待遇的支付,同时责令其进行退还于拒不退还的,则依靠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一般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构成犯罪的,则依靠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冒领人需要针对其冒领行为承担一切相关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责任。
❽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最新
对于冒领农村养老金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其他首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会按照诈骗公司财物行为定罪处罚。诈骗数额较大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行敏姿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骗取社会保险金或档绝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明确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冒领养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种:
1、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个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家人继续领取已故者的养老金,这是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个人档案的年龄或工种,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参保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重复参保。有的冒领者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外省或统筹范围外的地方还有一份社会保险养老金
从当地实际情况看,尽管采取了多种方法预防,当前冒领养老金的问题还很严重,每年拿亮稽核都发现存在有冒领现象。且冒领养老金的手段恶劣,在异地居住和因病不能自理的离退休人员群体中往往存在提供虚假照片、某照片,甚至冒名顶替,拖关系、走后门,开具虚假居住生存证明,岂图蒙混过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❾ 关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文件精神,有效防范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保障基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自2022年起,在师宗县范围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年开展2次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❿ 如何防止养老金的虚报冒领
如何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随着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推进,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淡化,瞒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也日趋严重,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带来很大的压力,必须引起企业及社会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养老金发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防范冒领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社保政策,养老金领取规定和讲解虚报冒领养老金受惩处的案例,既要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又要通过报刊、电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业,街道、社区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形成瞒报、冒领养老金可耻的社会舆论。要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筑防范冒领养老金大堤。
二、建立离退休人员异动报告制度。要求参保单位要准确无误地掌握离退休人员生活、健康状况,定期向机关社保处反馈信息,离退休人员死亡,必须及时带火化证明或户籍消户证明向机关社保处申报异动,人员异动时,要向养老金发放部门进行报告。
三、严格生存认证办法。采用信息采集、指纹认定、查访、索要户籍证明、上门走访等方法进行身份确认,生存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限定期限内没有参加认证登记的离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参加认证后再予以补发。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与公安、民政、社区管理等部门联网,利用相关信息,对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核查。
五、加大处罚力度。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在追回冒领部分的基础上,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并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立举报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公民对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举报,落实专人负责举报接待工作,受理举报事宜,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并给举报者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