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磅!个人养老金制度出炉!最新解读→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B. 养老金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我国将稳妥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调整的幅度一般是年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已经基本固定了,主要是通过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种方式来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C.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为促进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提高基金使用绩效。近年来,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县审计局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不断加大审计力度。笔者结合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几点建议。
一、审计监督取得成效
(一)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重点关注了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务管理等方面,从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了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计重点对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与失业保险金、基金账务处理不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少计利息收入,审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内部稽核未充分发挥作用,业务数据、基础信息不准确、信息系统分割、不共享等问题进行了反映。从加强管理角度对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促进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和审核机制,推动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进一步增强。审计重点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存在重复参保缴费、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进行了反映,推动出台和落实了相关制度、促进了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规范服务,有效维护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运用水平进一步提升。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突出性问题,形成审计专报被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推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办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当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数据质量较差。由于部分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与思想素质有待提升,导致记录、上传的数据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业务数据、基础信息不准确,身份信息错误混乱,不利于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数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问题的难度。
(二)共享机制未建立。一是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由于社保机构信息系统均未与医疗保险、公安、法院、民政、税务、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积金等外部数据建立信息交换及共享机制,社保机构相互之间也未建立信息交换及共享;部门之间信息孤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及时获取死亡人员信息,导致继续给死亡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未及时清退已死亡人员账户余额。二是各地区信息不共享。由于目前全国全省养老保险系统相互独立,信息不共享,无法全面查实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等问题。
(三)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如在户籍地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同时在务工所在地单位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问题,经抽查发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四)监管审核机制未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政策性强、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基金监管工作任务繁重、矛盾相对突出。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人员居住分散在全国各地,调查难度增加,准确率不高。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内控制度要求对在职死亡退费、待遇支付、在职转退休等实行事前、事中监督管理,加之经办机构人手较少,平时极少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只对违规发放、死亡冒领等疑点数据进行核实,事后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工作衔接不到位,各自为政,存在各自打扫“门前雪”的思想,相关部门信息未共享及交换,缺少一个牵头单位,缺乏一个必要的工作连接机制,社保、居保、法院、检察院、人社、就业等各相关部门数据未及时关联比对,导致重复参保缴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内控年审制度有待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多面广,年审工作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由于每年乡镇业务人员在年审时没有逐一认真核实,造成死亡冒领数据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现行制度未进行年审,退休后人员分布范围广,退休金由社保局发放,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人社局审批,财政局按原渠道发放至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导致火葬、特别是土葬人员死亡冒领现象存在。
三是征收力度不力,未做到应保尽保,还存在选择性参保问题;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员未履职尽责,年审走了过场,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年审,年年有冒领问题。
四是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意识不强,老百姓只要认为钱进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违规与否,主观上不愿退还,财经纪律法规意识欠缺。
四、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由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议部门之间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与医保、民政、法院、公安、检察院、殡仪馆、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议政府及时筹集资金,归垫挤占拖欠的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社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将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四)建议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审核机制。建议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补缴参保、在职转退休的内控管理,同时强化事前事中的内部审计稽核,而不是事后追缴追责,从源头上、经办过程中规避风险。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管理,特别是死亡后土葬人员的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年审制度的执行力度,勿让年审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建议社保、居保、税务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促进社会保障意识的普遍建立,会同工商、统计等部门组织一次全县清查,摸清应参保企业和职工人数,对至今未参保的企业应动员其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强化执法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实际执行效果的检查,确保企业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从而让社会保障资金良性循环。
D.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4)养老金运行分析和预警机制扩展阅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统一规范了参保缴费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予以贯彻落实。
E. 重庆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具体做出了哪些改变
很多人对于退休金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一些年轻人如今并不是非常注重养老保险,认为自己应该及时行乐。当然也有一些年轻人为自己的未来未雨绸缪,按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而很多人都知道养老保险缴纳的机制以及发放的机制,我们如今所交纳的养老保险,是要在我们退休以后才能够按照每个月特定的金额进行取回的。
这种养老金调整方案,其实对于如今的很多年轻人,也算得上是一种预警和提示,尤其是在年龄大了以后,并没有那么多的体力进行工作,所以养老金就是很多人日后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