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民办教师任教15年,能办退休吗专家:难!教龄补贴领了吗
邻居家奶奶就是当年的民办教师,现在80岁,教龄十年,现在政府每个月给200元教龄补贴!奶奶很满足:“前些年,一分钱没给,日子还不是照样过?”2. 小学民办教师的退休金有多少啊
根据年限来定,上班时间越久,就越多。达到法定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具体如下: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19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
2.任教10—14年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足15年保险金后,国家按2019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退休费办理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70%。(补费办法:以2019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的40%补交,其余60%由国家承担)。
3.任教10年以下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交办法与10—14年工作档次相同),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60%。
4.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至领取退休金为止。
3.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这个问题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的。十年的代课老师是临时工,有工资发放表应该是聘用老师的工资表,你当时没转正,属临时工身份不属教师类事业编制,也不是企业编制。后来的企业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劳动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还不能算工龄只能是临时工,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不是劳动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劳动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从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个人帐户之日止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计算养老金。但之前十年没有转正为正式教师时间不能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业科研单位干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师,后调入国企为高级工程师,国企改制后在大学为外聘老师十年,也就是代课老师十年,因不是教师正式编制,不算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只能作为企业退休。但原在事业单位工龄是可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我们国家编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组织调动了工作,事业调企业,当时是没有区别,20年后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别。退休待遇与原同事、同学成倍差距,找谁说理去?我和你一样代课十年,教出学生成千上万。退休十年了还代了几年课,现在学院还要我去代课,被我婉言谢绝了。学生和学校把你当老师,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没把你当老师,因此劝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开点把身体搞好为上。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原代课教师的教龄,既不能作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进行补缴费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
1、1990 2000年间乡镇教委聘用的代课教师,无论是中学、小学、还是幼儿园,都是临时聘用的非在编教师,发较低的工资或生活补助是正常的,不然谁乐意干?但是,这些代课教师按政策规定,已经不能视为正式教龄或工龄,也就不可能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或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不管现在的身份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职工。
因为山东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等)文件精神,着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比较早的。从1986年1月开始关闭民办教师入口,对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办教师,统一核实整档,逐级上报审核备案,直至省教育厅,为之后落实民办教师政策打下了基础。要求各地,之后不允许再招收新的在编民办教师,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认。所以凡之后乡镇教委或学校私自聘用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临时工性质,不在教师编制之列。
3、连续工龄教龄是指国家政策认可的某些特定工作人员群体,在转为正式国家职工后、中间没有间断的工作年限。如在编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当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工就业的,社教工作队成员转为正式干部等等。代课教师不在这个范围,不管之后通过上师范成为正式教师,还是成为企业工人,其教龄都不能视为连续教龄工龄。
4、视同缴费年限专指由财政发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企业职工一般不存在视同缴费的问题,因为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要远远早于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养老金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计算。
5、如果提问者在任10年代课教师之后,没有正式就业就工,而成为农民或城镇自谋职业者,又没有参加企业或其它 社会 养老保险,那么根据山东的政策,经核实到60岁退休时,可以领取每一年教龄每月2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显然,提问者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1990年至2000年属于乡镇教委聘任的小学代课教师,后来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并缴纳养老保险,现即将退休。过去10年的教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你这种情况,我认为是不符合计算国家连续工龄认定的条件的,因此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你从事了10年的小学代课教师,将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岁月贡献给了乡村小学教育事业,理应得到全 社会 的尊重。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 历史 遗留问题,很多人当初也为自己能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而自豪。虽然当时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还有一点现金收入,至少不会每天风吹雨淋到田间劳作,这也是很多当初农村青年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初衷。
我高中毕业以后,也是从事过民办教师工作的,只不过我只当了一年的民办教师就出去当兵了,之所以当年要从民办教师的岗位上出去参军入伍,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前程。退伍回乡以后,我报名参加了当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师范类院校,毕业后分配到了县里的中学教书,后来又调到机关担任公务员,下海,我的人生经历也充满了传奇色彩。我在机关工作时,当年为了多挣一年的工龄工资,向当时的县人事局申请将我在当兵之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为正式的工龄,后来县人事局批复,认定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
我是在重庆市办理的退休,当时重庆市的社部门在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对于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的规定,也不认可当初我们县人事局的批复文件,这样我在办理退休时这一年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就没有计算。
我一直认为当时重庆相关人社部门的这个认定是错误的,立即向相关人社部门写了申请,要求认真复查认定结果。我申请复查以后,重庆人社部门经过复查,认为我I担任民办教师以后出去当兵,回来考起的是师范类院校,而且毕业以后从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中有关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的,不但认定我当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有效,还从退休之月起补发了少算一年工龄的养老金,以后每月我的养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对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认定,原国家教委在答复湖北省教委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认定的请示时有一个复函,即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目前这个179号文件就是作为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龄认定的主要依据。按照该复函的规定,民办或是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前从事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要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179号文件的规定,其核心的要点有三条。一是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的职工;二是民办教师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三是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根据这三个要点来对照你的情况。你在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之前,担任了10年的代课教师,但是合同制工人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职工,这是需要认真界定的,即使认定你的合同制工人属于国家正式职工,但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以后要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只有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以前担任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才能计算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你虽然在成为企业职工之前有10年代课教师的工龄,但从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规定的三个要素来分析,你从民办教师成为企业职工以后,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也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所以我个人理解你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认定为国家连续工龄的条件的,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建议你将自己的情况向当地社保部门做一个咨询,以当地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完全应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因为原代课老师是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是《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朋友们,你们说呢?
再者说了,和民办教师代课老师同时代的上山下乡知青,在农村的劳动年龄不也算退休工龄了吗?朋友们,对吧?
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工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教育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代课教师的代课教龄视同工龄)
《劳动合同法》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课教师即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 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 社会 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应该是事实上的公民权利。
朋友们,这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代表公民指定的!对吗?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原代课教龄时间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养老金呢?
我认为,这是一个国家早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问题,也是老生常谈并形成了 社会 共识的问题。现在旧事重提只能加深人们对既往认知的回忆而已,对题主期待问题的真正解决,是毫无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规定,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只有正式转为公办教师后,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才可以与批准转办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这个政策规定是十分清楚与明确的,是毫无疑义的。
而且,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只有批准正式转办为公办教师之后,而且转办后本人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转办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否则,是不能被合并计算的,也就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与此同时,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是有严格的政策规定的。比如,多次从事民办教师或代课老师工作,只能从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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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之前的代课教师或者说原民办教师确实处于政策空档期。
民办教师,最初由国家设立的,集体筹办、国家备案。为了弥补农村地区教学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员。1978年,我国民办教师数量达到了顶峰,471万人。
在当时,我国教育力量明显不足,这些民办教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质量也是参差不齐。1986年,国家明确各地教育部门停止招用民办教师,然后国家开始了艰难的民办转公办的过程。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办教师制度。采取的措施是“关、转、招、辞、退”,最终大部分民办教师转为了公办教师,当然也有部分教师由于各种原因被辞退。
其实,停止民办教师以后并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学校教师力量缺乏的问题。尤其是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很多城镇学校孩子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弥补教学力量的不足和一些教师的病假、产假问题,后来又出现了代课教师。
2011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基本思路也是通过招聘考试等方式将代课教师逐渐转正。但是明确将代课教师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原民办教师一般是通过各地政策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原民办教师是可以在认定教龄以后的一定时间内,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山东、河南、江苏等很多地区是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达60岁时,没有享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一年教龄补贴10元到20元。如果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了职工养老金,则没有任何补贴待遇。
山东省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执行的,主要是针对2002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没有被其他单位招录的。教龄补贴标准,每年教龄多发20元。代课教师参照有关标准发放,但是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所谓的连续工龄,本身概念指的是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凭借职工档案等材料认定的年限。当时这些职工无须缴费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主要是依据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对而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性质和这些职工不一样。尤其是代课教师相当于现在的编外人员一样。所以,是无法视同缴费年限的。
不过,还是希望有关教育部门能够重视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有关养老待遇,对于教龄补贴标准能够适度提升,最好能够参照在编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待遇的一定比例发放,这样能够更加公平。
所谓代课老师,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是临时工,而临时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计算工龄的,所以,你这种情况,代课教师期间是不能计算工龄的。当然也不能和后来的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就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你后来招收为合同制职工,从你入职开始就应该缴纳养老保险,因为合同制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当然,缴费初期,如果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可按视同缴费的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如果没有缴费,什么都算不上。
我们这十多年以前是不可以,但是前几年却有一次机会可以。当时是无论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只要发过工资,拿到工资复印清单,盖单位章,就可以视作已开户,可以补缴不足的养老金,年满后领取养老金。再后来又有失地人员也可以一次机会补缴养老金。只是机会错过就没了。
4. 关于民办教师的工龄及养老保险的问题
民办教师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养老: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