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课老师交社保的政策
法律分析: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缺粗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帆扮判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态改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⑵ 关于广安市民办代课教师“老有所养”养老保险办理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缺饥氏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肢烂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时间要求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伏散。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主题词:教育教师保险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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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辞退的代课教师养老有何政策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
⑷ 关于代课老师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没钱垫付怎么办
关于代课老师补缴养老保培漏险个人没钱垫付就只没有办法办理。只有后期补交办理。
相关部门一度禁止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除非单位出钱,否则个人无论如何都不会处理。
因此,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机构来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暂停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人。他们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等“原材料”来满足许多人的需求。他们只是每月收取80元到100元的高额费用。然而,为了获得更多的退休工资,许多人不得不被这些机构屠杀。
最后,出台了新政策。根据《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杨法〔2010〕239号)规定,被保险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配备烂工作年滚高龄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申请缴费。下列情况不允许缴费: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判处劳动教养或者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3.去北京办理户籍之前;
4.在本市办理户籍前;
5.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缴费的情形。
⑸ 民办教师补缴养老保险问题
原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主要是,一补两保险。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肆碧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学校属事业单位,民办教师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即使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学校应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5)138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类案件。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予受理。其理由:虽然学校属于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民办教师的性质即民办教师具有双重性,既是农民(在家分有责任田、山等),又是教师,但不同于公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工资由地方政府负担(一是国家补贴,二是教育裂伍举附加费,三是集资),决定了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是一种聘用劳动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橘拿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所以,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穷,一时拿不出资金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就不顾法律、政策规定,而不给民办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在过去,退休的民办教师都享有生活补贴。由于改革,取消民办教师以后,对于在教育战线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转、退条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如果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人将自己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村教育事业,如果不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
⑹ 被辞退老民办代课老师
《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参保对象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年限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虚脊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1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的悔巧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养差前渗老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按实际在校服务年限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⑺ 代课老师交社保的政策
你好。法律分析:代课老师交社保的政策: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 基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隐慧姿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二) 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 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灶绝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碧穗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⑻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
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