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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11-27 03:36:39

㈠ 广州农村如何查询养老保险

员工查询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选择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到社保缴纳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柜台打印社保缴费凭证记录。第二种是自行登录社保卡账户,在网上自行查询。
网上查询方法:
1、找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登录地址
2、找到个人业务的登录地址
3、登录之后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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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广州市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城镇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对象不同:城内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容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
3、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而新农保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
4、筹资结构是不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㈢ 2019年广州市60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4号文),2016年5月1日起就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但实际上,广州市的相关业务系统到6月14日正式上线。

㈣ 广州农民每月交190元十五年在养老金每月能拿几多钱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并没有190元这一档级的,应该是100、200……等整百的档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139,这里就要看你们当地政策中的基础养老金是在国家基础上上浮多少了,也要看你们的那个地对应你的缴费金额的补助金额,这个计入你的个人账户余额。

㈤ 广州市城乡居民怎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一、需提供材料:
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
2、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二、审核材料: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个人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至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老费,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1、社会保险科在对个人所填写表格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与个人签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2、社会保险科根据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人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会保险缴费卡。
4、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㈥ 我是外地农村户口到广州买了社保.怎样领取养老金.应该领多少钱一月

这个情况不一样的:

1.如果你在广州缴费够10年,就在广州领取,那么水平也是按照广州的水平。

2.如果你在广州缴费不够10年,又没有其他地方缴够10年的话,就要回到户口所在地领取,水平就是按照原来所在地的水平领取啦。

参考下面的规定: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㈦ 广州增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交34000元到60岁可每月领500元一直领到死。按理说5年多就亏本,难道保...

你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了。新农保领取时,由基础加个人账户养老二部分组成,基础部分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后分月发放。这就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也就是说国家是出大头的。

㈧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

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补助标准分七档: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无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政府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每人21600元。

4、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费,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

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构成骗保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对于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缴费的,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因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变。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趸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本办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每月470元的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原已符合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缴费的本市城镇女性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养老金的调整和丧葬抚恤费的支出。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并入本办法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其按本办法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所需资金从地方统筹准备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25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调整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条曾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从其规定。

(二)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叠缴费的时段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8)广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1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㈨ 广州农村户口人已经到50几岁,应该怎样参保,怎样买社保

前几天政府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都可参加社保。《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州市全面建立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你的父母都可以参保了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8/01365566.shtml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

㈩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纳入范围

2008年9月,广州市将城镇无定期养老待遇老年居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率先启动了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10年,广州市全面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农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加上此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保障措施,只有60岁以下的城镇无业居民暂时未被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在过去部分未达到60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所限,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之他们属城镇户籍,也没有办法参加广州市的新农保,最终造成这一人群没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8月15日广州市发布实施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制度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老年居民、农村居民扩大至具备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所有非从业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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