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你说的文件,是2012年调整,早在2012年春节期间调整完毕,并且已经兑现了,现在是2013年,是根据人社部发〔2013〕3号文件调整的,而不是你说的人社部发〔2012〕5号文件,关于国家的文件,不具有操作性,因为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只提出相关政策,不做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由各个省市自己制定,各个省市是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文件,根据自己省市的具体情况,再细化做出的文件,具有操作性,这样一来,各个省市,都不是一样的,各有各的规定,但是总的原则,不会违背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的,
2. 2012年养老金的金额是多少
咸阳市养老金2012年的缴费金额:企业职工:月缴最低156.17元最高780.86元个体参保:月缴最低260.29元最高650.72元
3. 山东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现在全国只有上海宣布了201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其他地方包括山东还没出台方案呢,从上海方案来看,增发养老金是肯定了,基本是企业比事业退休的方案先行一步,方案中除普加一块外,还考虑工龄、年龄的因素,这基本是各地调整方案的一个参考风向标吧,你就静候好消息吧。
4. 2012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新疆兵团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劳社发〔2012〕17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兵团批准,现就兵团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兵办发〔2010〕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新兵办发〔2010〕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缓缴费用的退休人员,2012年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根据兵团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兵发〔2006〕7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1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5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倾斜调整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高龄人员等群体,从2012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前被聘用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40元。
(二)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1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90元的标准;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4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25元的标准。
(三)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四)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五)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三、四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各师自行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平、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师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尽快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师应于2012年4月10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兵团。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5. 2012年养老金调整
您好!2012养老金调整政策暂未出台。但是我国面临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养老金制度必须要尽快作出调整,养老金入市是对现有养老金制度的改革调整。
6. 2012年养老保险金新政策
您问的是哪里的政策?各地规定不一样。
估计您问的是这个文件: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一)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二)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三、滞纳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 %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四、补费记账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养老金计发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六、补缴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七、其他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
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
(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遇有特殊情况,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补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政策规定、违规办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摸清欠费单位底数,认真审核欠费数额,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补缴历史欠费。
(三)加强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补费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信息。
(四)信息报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厅将定期检查、通报补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7. 四川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2号)
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起
1、普遍调整:
每人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再换算为年),军转干不足1290元的先补足1290元再调整。
2、适当倾斜:
下列人员先执行普调,再按以下办法调整。同时符合下列两项及其以上的,可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2001年以后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月增加160元;
(6)2000年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月增加260元;
(7)2011年在三四类艰苦地区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50元;
(8)军转干每月增加40元。
8. 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导读]退休双轨制导致了养老制度中的严重不公,。公务员退休后,养老金不应由财政支出,不应让纳税人来养着退休公务员。基于消除不平等的愿望,社会上对取消双轨制的呼声甚高,但改革却一直未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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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发布的《2011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指出,一方面是近半数的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另一方面是基金结余收益率大大低于通货膨胀率,中国养老金制度正面临严峻挑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0年若剔除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设兵团)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而据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2000年至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总的收益率可能不足2%,低于同期的通胀率。
现时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费收入及其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而就统计局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用于养老,但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并不足够。社会保障在发达国家的财政支出中通常占去相当高的比例,如在瑞典、丹麦和法国等国家,社会保障均占到财政支出的42%以上。反观我国,财政部数据显示,去年财政支出共8.9万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130.62亿元,仅占10.2%,此项已包含就业支出仍不足上述国家社会保障单项支出比例的1/4,可见我国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有多低。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财政收入近年来年年超收,今年前11个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9.7309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8%,是年初预算增长8%的3倍有余,中央与地方都将超收。老百姓缴纳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我国对社会保障投入连年不足而财政收入却连年超收的情况下,理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将超收部分大比例划归社会保障。
诚然,对养老等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需要增加,但财政投入的增加并不能完全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要解决养老金收不抵支、收益率大大低于通胀率的问题,则需扩大养老基金来源与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能力。对此,近日证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提出,将分散在各省份的2万亿元养老保险金及3.9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组织起来,设立专门投资机构投资资本市场。
养老金入市炒股的说法虽得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的支持,却引发了普遍的争议和担忧,养老金是绝对输不起的养命钱,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但股市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没人能够保证只赚不赔。在美国的著名养老计划401K中,的确存在以养老金买股票的情况,但是每个个体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买股票债券,也可以选择相对安全的专项定存。如果按郭会长所言将养老金整体打包入市,等于个体无权选择,所有地方养老金“被”炒股,与401K养老计划的性质显然不一样。
如何把养老金做大仍存在争议,而无可争议的是,我国养老制度的困境并不仅仅在于把养老金做大,更在于养老制度中的不公平。我国长期存在退休双轨制,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与企业人员退休,实行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分别按20%和8%的标准缴纳,并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单位则由财政统一筹资,统一支付。最大的不同是,两者标准相差极大,机关单位的养老金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企退人员的人均收入只有1400元,与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有着3-5倍的悬殊差距。同样退休在家,何以公务员可由财政统一拨付高额养老金,而企退人员却只能享受退休前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且标准远低于公务员
9. 山西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875元的,补齐到187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