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是什么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五)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基础
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2006年末,全国已有1 9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5 374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3]。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开,全国有1 2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445万。
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口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待发展
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村居民。在很多地区,多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农民都不能够享有。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们不得不退回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模式。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考试大网站整理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3.农民工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开始以不同方式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延伸。据国家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2.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0.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3.8%。只有9.6%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农民工的参保率低,他们中间的伤残者不容易得到经济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参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据现行规定,当农民工的工作发生变动的时候,退保只退还个人交费的部分,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保费是不予退还的。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待充实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投入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投入总额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财政投入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上,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明显少于其他国家。以2000年为例,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仅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11%;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89%。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达到91%,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只有2%[4]。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待健全
1.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5]。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些人甚至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低。在我国农村,付诸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基本上无从谈起。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66%和55%;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6]。
3.农村社会保障机构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体制不顺。从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多数省区直辖市将农保管理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地县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的农保管理工作断档。在全国1 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遗留在民政部门。其次是资金掌控不公。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没有严格制度和健全机构,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最严重的问题出自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却用公款为自己投保。他们置百姓生活于不顾,滥用公共权力,瓜分侵吞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社保资金——农民的“活命钱”。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养老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一些地区还强制农民参保。筹集到的养老保险金被挪作他用以后,出现风险,以致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推行。
三、完善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 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 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考试大网站整理然而,在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土地既是农民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长期投资土地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它以政府的名义征地,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所以,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严格限制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养老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赋予农村家庭养老以新的内涵。一是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的风尚,强化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二是完善家庭养老规章体系,使家庭养老从伦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赡养农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遗产继承和职位升迁等)联系起来,鼓励尊老养老的行为美德。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农村老年人加强自我养老。农村老年人应当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树立“防老”意识,提高自我养护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财产。老年人不应当将自己毕生积累的财产一味“无偿”地转让给下一代,而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或进行储蓄,强化自我养老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积极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农村老年人不仅具有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体健康,劳动热情不减。他们有知识、有技能做到老有所为,自我养护。这种自养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
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开始向两个方向转变:其一是通过劳动力转移,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务工人员;其二是通过土地征用,一部分原来拥有土地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流动就业的。对此,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地保障农民工。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先建立过渡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不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且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至于失地农民,除了做到公平补偿,还要把好“土地换保障”这一关键环节,确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金能够进入失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或者将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会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这个转变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扩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账户接轨,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的流转或接转,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完全个人账户的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改变了完全依靠个人账户增加积累、没有待遇调整、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面向农民筹资,要降低门槛,坚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国家三方联合筹资的办法,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支持、集体适当资助的形式,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对于集体资助存在的不确定性,国家财政要保底,要适当投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落实到位。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就不应该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利于用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3.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监管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具有累计性和刚性增长的特点。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确保其安全,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现行的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的管理方式,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但很难保值与增值。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国家应当逐步放松投资管制,以便农民养老基金能够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4.制定与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滞后,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农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符合本地社会经济条件的个人筹资方案,必定得到农民的认可,因而能够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降低服务成本,增强服务效果。根据本地特点,各地区探索适宜的筹资、补偿、奖励的模式,已经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纳、分期定额缴纳、以资产权利抵押融资,或者个人先不缴费,年老后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等,以及多种形式的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强化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盘活养老资金,提高养老金的使用效率,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降低服务收费价格,减轻农民养老的经济负担。建立参与式的便民服务机制,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受益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资金和具体提供养老服务的时候,应该允许有一定的运用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以便农村社会化养老机构等及时开展相关服务。
『贰』 我从1964年开始从事农村基层工作,至今已经40多年了,农村改革对我们这样的共产党员养老方面有涉及吗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作者建议:打造农民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
1992年,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有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农民的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养老保险的软肋
1.制度的整体设计未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险应该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第二,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第三,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而现行《方案》因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
2.制度覆盖面小、共济性差。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一般是以区县为单位。但是,这种管理办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险系统的覆盖面越大,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个区县的范围内,一些与保险有关的统计指标的差别很小,这就使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济性很差。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须的不变成本也较为明显地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的特征。
3.筹资模式的缺陷。《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4.保障水平设计缺陷。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计地较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2元/月缴纳保险费,10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9.9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一项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最低标准缴费。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农村养老保险的破局之道
1.制度的设计应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适应。国际经验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国家一定时期所实施的农业政策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重大转折:一是鼓励离农政策。为了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制度,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二是返农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其农业政策也转变为“鼓励返农”,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便被取消。近年来,我国的“三农”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又是如何增加农民的收入;而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消除离开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只有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2.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3.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土地保障相结合,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政策。现阶段,农村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弥补传统养老方式的不足。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应建立农民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职工不同,农民有土地保障,尽管保障功能已经弱化,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只应是补偿土地保障功能的不足,而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又成为保障农村老年人口最后的一道生活保障线。
4.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城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企业是主要的投保人,而农村只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保险金补助。因此,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而为了保障所有的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建立有效的财政支持系统。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政府资金的投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
『叁』 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农村的改革是什么
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肆』 2019年武汉市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新洲区又改革说每年交800,是否有此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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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注册的地址是武汉,现依据《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给予回答。
1.现在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有2000一年的缴费标准么?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武政规[2009]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政策规定:武汉全市缴费标准目前统一确定为1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6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承受能力选择一个档次标准缴费。所以目前最高缴费只有1200元的档次,没月2000元的缴费档次。
2.如果中途有什么意外的话,那钱能退么?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可退。〈办法〉第二十条参保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本息除外)本息金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在按规定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剩余部分(财政补贴剩余部分除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3.如果选择最以高档1200一年缴费。以后每年能拿多少钱?〈办法〉第二十四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假设某参保人在新农保政策实放时为45周岁,到60周岁刚好缴费15年。那么按〈办法〉规定:⑴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第十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以下资金来源分别记入(计算):
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200*15=18000;
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助(视当地村村集体政策而定)
③政府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的适当补贴(适用特殊对象);
④政府对参保对象的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30*15=450)
⑤个人账户利息(存款利息大约为18000/2*15*3.5%=4725);
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当计入个人账户的其他收入。
①+③+⑤=18000+450+4725=23175/139每月可发约为170元左右。
每月大约可领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100+个人账户养老金170=270
每年能拿270*12=3240左右。
具体可以参阅政策原文。
『伍』 农村养老保险一年交500元,60岁后能领多少钱一个月
农民养老保险每年交500元,一般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组成。基础养老金国家补贴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利息)/139月,个人帐户根据本人交纳的档次决定,所以每月具体领取多少,根据本人交纳多少决定的。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5)农村养老改革扩展阅读: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难。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参保人员增多,但参保率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据统计,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有超过2亿人,全国80%的农村家庭有人外出务工,为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收入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虽然参保人数有所增多,但参保率却存在下降趋势,全国仅有不到2千万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率仅为10%。
『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实行了“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2、在筹资机制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3、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了弹性缴费标准,在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承受能力多缴费。
4、在缴费方式上,可灵活选择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5、在待遇发放上,实行普惠制补贴,即对试点开始时年满的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险资格后。每人每月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30元。
(6)农村养老改革扩展阅读: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
“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
『柒』 农村养老保险,是国家政策嘛有风险嘛好处多嘛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新路子。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首先,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根据国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推测,我国到达2030年,全国城乡岁以上老人将占全国人口的确23-25%,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比例会更高。目前我省农村人口中的60岁以上老人所占农业人口比例已超过去时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特别是农村生产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不断加快,农村老人群体将越来越大。不仅老龄化社会到来农村会先于城市,而且60周岁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也会高于城市。再加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必行。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为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的实际需要的保证。 其次,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现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按照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规律,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推进人类社会进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而进行的一场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取消了人民公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组织结构的变化和分配形式的调整使得家庭重新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依托集体力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养老任务完全推向家庭。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找出一条能够满足生产力发展和农民实际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新路子。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借鉴世界各国解决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立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总体思路。 第三、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降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风除,增加生活保障,满足农民从温饱向小康生活转变的要法语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经营风除越来越大。一次风险就可以把一辈子的生产和生活积累全部赔进去。加之原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系的解体,如果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而我国现在建立和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变单一家庭养老为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为依托,社区福利及商业保险为补充,家庭对老人照顾帮助相结合的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新体制。这一新体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调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改善社会风气,在农村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在我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下基本特点:
1、享有权利的平等性。所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一律享有平等的要权利和义务。
2、参加人员的普遍性。
3、基金筹集来源的多元性。
4、养老金使用的社会互济性。
5、投保人享有养老金权益的专一性。
6、投保人在交费标准、投保方式、领取时间等方面的灵活性。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集体给予补助,国家给予政策优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举办的人寿养老保险在保险投保人晚年生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补而不可替代。因为:
1、两者行为、性质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它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这种自愿是有组织的,而不是自流。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是补充保险。群众参加与否完全是个人行为。
2、两者目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标准入保,以保障农村人口老年基本生活的为目的,是福利性的;商为保险则以盈利为目的,鼓励多投。
3、两者行为依据及承担责任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依据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为保证这一权利实现而出面组织农民进行投保,对投保人养老进行承诺,并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规定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
4、两者保险的对象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商业保险则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5、国家给予两者的政策扶持程度不同。国家对于农民参保基金运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领取养老金免征所得税;而商业保险则要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6、两者使农为最终受益不同。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方面不同,费用提取标准不同,因而农民在实际受益上农保要高于商保。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基本保险,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只能是对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不是负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内容,是一项跨世纪的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党和人民政府为解除农民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而推行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从根本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而不是负担。因为我们通常所指的农民负担,是特指乡镇和村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按年度在文件规定的比例之内向农民征收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款,征收上来的资金属于集体性质资金,使用原则为“定向限额、专款专用”。体现的是社区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农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自愿交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则是个人收入的延期消费。它不仅不是农民负担,而且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交费米,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交费多少和时间长短,多交多领,少交少领。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权益关系十分清晰。另外,农民所交保费的增值和安全还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但没有减少,还得到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再则就是从交费标准上看,规定了从每月薪元的十个不同档次可供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标准比较低,在交费的方法上也比较灵活,实际。经济上有能力的可以多交一些,能力小的可以光交一些,困难的可以不交。在交费过程中,收入高时可以多交,收入少时可以少交或停交,停交后有了条件可以补交,在交费方式上可以年交,也可以趸交,这些都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因此,是已解决了温饱并略有节余的农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这不会形成农民负担,而是农民福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属性。而从我国农村现实情况 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不稳定,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尚不具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条件,因此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在经济经比较发达地区或已经解决温饱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了退休鑫发放制度、集体到保险公等形式的自我保障措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中国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抓住时机,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完善。建立这项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这不仅因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受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而且还由于农保工作是件新生事物,群众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还需冲破我国历史形成的完全依赖家庭、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这就决定了要在一段时期内采取一种过渡的方法,既没有采取国外或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传统的强制办法,也不采取商业保险完全靠自愿的做法,而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方法,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政府组织引导体现政府行为,主要是做好组织发动和宣传群众的工作,而不是靠强迫命令。群众自愿就是在政府的组织宣传教育启发下,通过提高认识达到的自愿,而不是自流。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参加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我国各级政府是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来组织政府工作。这就决定了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但强制性特点与强迫命令不能等同。二者有质的区别。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然走上依法强制实施的轨道。
『捌』 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完善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即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
3、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灵活对待,能够纳入到城镇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尽量纳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提前与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衔接;不能纳入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4、循序渐进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根结底是“钱”的问题,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瓶颈。所以要好好规划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渠道
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
个人交纳是主要部分。现在农民的经济收入不宽裕,要保证每次资金的交纳,必须提高农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农民的收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比如进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等。合作经济组织正要逐步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体,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如果个人的经济确实存在困难,农村信用社可以贷款给这些农民来提高投保能力,从而落实个人交纳的部分。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所以,国家的支持更多表现为政策支持。
(2)交纳养老保险金时的灵活掌握
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高中低多档次。由于农民收入的灵活性多样性,很难进行考核和计量,而且农民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的,要到年底才进行结算,档次的划分不与农民的个人收入挂钩,而是以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其变化加以调整,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的均衡和养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
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但是现在国家为了拉动内需,不断的下调利率,利率已经低于物价的上涨指数,实际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贬值,最终使养老保险基金“缩水”。基金由地市级统一管理,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运行机制。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构各主体应负的责任
国家的经济政策,随着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社会化,适应于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责任分担机制逐渐开始形成:主要是个人的积累账户,由集体和国家补助的部分构成统筹基金,统一进行地市级统筹。
(1)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农民先前的劳动大部分都积累到了集体财产中。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现形式不同。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采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地区仍然是传统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1979年以后,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呈现急剧衰落的趋势,农户收入中来自集体经济的份额大幅下降。在集体经济基础比较雄厚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比较多。
(3)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以这种眼光看待农村社会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玖』 农村养老的含义
给你找了点资料
你可以参考一下,然后总结你自己的想法和提纲做
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基础分析
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这种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将成为我们设计今天的农村养老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家庭养老的客观条件分析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两千多年中,中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一块块土地上而无其它谋生手段,封闭的交往形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经验而无其它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对土地和耕作知识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退出生产领域后,并不放弃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子女要想获得土地必须以赡养父母为代价。同时,子承父业是传统农民家庭的突出特点,后代不仅由父母抚养成人,而且还从父祖那里学会谋生的技能,继承一定的产业和土地,这种生活上经济上的高度依赖使得他们自觉服从父辈祖辈的制约,不敢有丝毫违抗。
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赡养老人,土地构成百姓们家庭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2.非货币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1)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2)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极其落后,工业化程度很低,非货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在这种非货币的农业社会中,农民生产自己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要不停地生产以获得生活资料的供给,否则便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实上,每一个人都有因年老而丧失生产能力的时候,此刻要想获得生活资料,就必须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的生产。很显然,非货币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家庭养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养老的主观条件分析
1.传 统的孝道思想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动力
在任何年代里,老人的赡养不仅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而且还受到建立在这种生产力基础上的赡养观念的制约。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4)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但是,到了封建社会,孝被抬到了极高的地位,成为一切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起点,并做为封建伦理纲常的基础。封建统治者就是用孝束缚着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孝的原则为:“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不同”。(5)封建统治者重孝的目的是为了效忠,显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伦理和政治双重意义。在封建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广大农民总是认认真真地行孝,孝顺父母的意识逐渐成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动力。
2.享受天伦之乐的本能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精神动力
人是社会的动物,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独,乐于和儿孙生活在一起,于是在长辈与晚辈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群体感情,这就构成了家庭结构变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种牢固的封建家庭关系,成为一个团结的整体,具有强大的保护职能,共同保护家庭成员和财产安全。每个家庭成员都脱离不了家庭生活,更脱离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且家庭还有一定的稳定性,每个人都重家庭,轻个人,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荣,个人便可以忽略,为了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个人必须各安其分,在人伦规范所界定的范围内,将自己的社会角色演好,而个人的真实意见和感受则慎藏于角色、行为之后。于是又形成近代农民家庭的内聚性和封闭性,主观上要求赡养老人必须在家庭内部进行。
3.政府的强力推行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外在动力
中国传统社会自实施君主专制制度以来,国家权力日益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权模式下,统治者为了确保统治权力,努力造就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和绝对服从的心态。孝的本意是顺从和“无违”,将孝扩展到政治关系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观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业绩的形象代表。在传统社会,老年人是知识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国泰民安和国运长久的象征。乾隆三下江南,其间五六次都有百岁“人瑞”迎驾道旁,他认为是“太和之气”,“用征寿世”的吉兆。显然,当老年人被赋予国运和德治的象征意义时,家庭养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历朝历代的政府官员都将维护家庭养老作为国家任务进行推动。政府强力推行家庭养老的标志有三:第一,有负责相关事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或专司其职的官员;第二,有保障家庭养老的制度和法规;第三,有维护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和道德。(6)中国历史上的家庭养老是通过民政部门主管,县级机构直管,吏部考课,监察部门分察,孝文化灌输等逐渐纳入政府行为范畴的。
二、现代社会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经济现代化以及人口流动的过程中,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面临许许多多的挑战:
(一)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到199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9人/户,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为3.44人/户。中国的家庭结构也转变为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结构,1990年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7.31%,其中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占57.81%,比1982年增长4.92个百分点。家庭户平均规模的缩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纯老年户不断增加。1990年四普时城乡合计60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单身户和一代户中所占比例为25.6%。据1992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对全国12个省市的一份调查,老人中一代户的比例,城市达到41%,农村达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还使得子女对老 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总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二)竞争压力增加、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使他们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同时,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
各种挑战因素的结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和分化,这就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相分离的态势,而且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过去传统模式下那么密集和经常了。这是传统家庭养老制度在现代化冲击下的一种变革。导致这种变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两个因素在农村正在逐渐突出:第一,两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欢分开过,是现代人特别是青年人的时尚,也可以说是人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对我国14省市的一项调查表明,2/3的农村青年婚后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个图清静、少麻烦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不在身边,在外地学习或工作,条件不成熟,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显然,作为家庭养老,无论是传统模式抑或现代模式,有二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在农村,传统孝道观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经济实力的弱小,决定了农村养老质量的下降,也决定了养老社会化在农村存在的空间正在形成。
三、当前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现代社会,中国农村的养老方式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农村养老格局。许多新的养老方式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认真分析比较研究不同的养老方式,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农村情况的养老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镇占21.0%,县(农村地区)占38.1%。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城镇老年人中占有一定地位,而在农村中则占有重要地位。(9)
(二)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笔者认为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员所言成为家庭养老的替代形式。
(三)养老保险。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0) 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以上数字对于8亿农民来说,社会化养老保险对大部分农民来 说还是离他们较远。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
(四)储蓄养老。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据笔者对河南省部分农村的调查,15%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养老已失去太大价值。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农民人口多,占全国12亿人口的74%,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的8.2%,并且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2010远景目标纲要为中国农村养老指明了方向。特别是指明了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思路,那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基础是什么、是否已经成熟?能否替代家庭养老?”就成为每一个理论工作者必须关注的焦点。
根据笔者多年来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基础主要有:
(一)货币经济的发展
非货币经济决定了交换只能在相同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法分离,家庭养老成为必然。只有到了工业化的现代社会,社会化生产达到了极度发达的程度,生产单位由家庭变为工厂,家庭成员各自都是独立的商品者,依靠参加社会化劳动而取得工资收入,即以货币经济完全取代非货币经济,老人才能挣脱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货币来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维持生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的前提条件就是现代化的货币经济的存在。哈瑞斯说:“我们正在用老年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办法取代工业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当这一过程完成之后,父母孩子之间真正的反哺关系的遗迹也将消失”。(11)可见,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他们的社会处于非货币经济即农业经济阶段时同样也是实行的家庭养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
养老的两个要素是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是解决了养老的物质基础,但是对于一个人特别是对于一个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来说,仅有钱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必须具备相配套的生活服务体系。生活服务的提供有三个来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务;第二,家庭成员的服务;第三,社会化服务。家庭养老之所以经久不衰,就在于家庭成员不仅提供了充足物质资料,还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务,而且亲人提供的服务又是最细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将来社会养老保险多么发达,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家庭养老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会化生活服务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关键因素。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村的经济发达程度、社会化服务程度、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据《经济日报》记者王培楠报道,2001年初,广东省东莞市率先覆盖全社会的农村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正式运作。全市参保农民76万,16. 2万符合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领取了首笔养老保险金。这意味着,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岁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岁至55岁的女性农民,将全部进人“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中。广东省东莞市之所以率先实施覆盖全社会的农村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在于小小的东莞2000年的财政收入总额已达103. 56亿元,市、镇、村三级公有资产已达1168亿元,净资产652亿元;就在于每一个村的第三产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化生活服务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许多地方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没有现成的模式 供使用,国内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据,操作的时候难免有种种不尽人意的地方,不当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务都会影响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受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及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2000年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2)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
四、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农民素质、社会心理、东方文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民对保险制度的信任度、非货币经济等等因素的影响,与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相比,状况很不如意。尽管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但以上数字对于8亿农民来说,社会化养老保险对大部分农民来说还是离他们较远。从目前农民缴费的情况看,人均缴费不到150元钱,根据他们的缴费额,几十年后,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几元钱(相对于目前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养老保险金,根本达不到保险的目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好转,部分参与社会保险并最终获得部分社会经济来源的条件已经产生:第一,除极少数未脱贫的地区之外,中国农民已经过上了温饱生活,很多农民已经在向小康生活水平迈进,具有了一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杭州地区农民,开展养老保险的乡镇覆盖率已达到95%,一些富裕的年迈农民通过一次性交纳几千元养老基金,已开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数额领取养老保险金(13)。第二,随着全国保险业务的发展,社会影响的扩大,计划生育政策手段的强化等等,农民参加保险的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开始理解到了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觉性不断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顺应农民需要而推出了《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山东烟台从1989年开始,大胆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这种喜忧参半的现状是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全一致的。我国的农村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差距大,因而在养老问题上,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有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全面覆盖,如东莞、温州以及山东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贫困地区,连一般的保费还无法收齐。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因此,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决我国农村养老的方式选择及立法的价值取向
根据当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模式、社会化服务状况以及养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家庭养老仍然是中国农村中的主要养老方式,只不过这种家庭养老已不再是传统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作为养老的载体辅助于多种养老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可以这样说,不管今后农村养老如何改革,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地位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因此对于家庭养老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我们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切不可以偏概全,随意放弃对家庭养老的研究和规范,更不可武断地认为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完全替代家庭养老。
之所以说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地位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家庭养老的成本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员更便于照顾老人,无需由专人脱离生产而专职对老人进行看管,既不影响生产,又不影响养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优原则。第二,我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由于诸多的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全面推广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情况下,家庭养老这种古老的养老方式不能随便地减弱或放弃。第三,家庭服务业不甚发达。即使人人都参加了社会养老,年老时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由于农村家庭服务业刚刚起步,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没有家庭这个养老载体, 老人们即使手中握着钱也仍然无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观念、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对老人养老载体选择的影响。传统的“子孙满堂”观念在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加,对家庭的依赖性、对子孙理解的渴望会进一步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拿到保险金的老人会选择离开自己的家人而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吗?很显然,家庭永远都是最理想的养老载体。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观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动对家庭养老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单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进行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制度,必须将家庭养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养老的载体与养老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家庭愿意承担养老责任,但没有物质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无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仅有资金上的保证,但无人对其进行照顾,其生活也是难以得到满足。所以,在巩固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须在农村强制推广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建立防患意识,在其年轻力壮、创造力最强时,能有少部分的储蓄,以备年老、多病没有生活能力时所用。
鉴于上述分析,根据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参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农村养老的基本精神,我国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定位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14)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本着“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农村养老立法价值取向,我国农村养老法律体系可按以下思路构筑:
第一,尽快制订农村养老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可以作为我们正在制订中的《社会保障法》的部门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农村养老的形式、农村养老的种类、农村集体养老机构及其性质、家庭养老的内容、集体养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法律责任等等。
第二,根据《农村养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制订如下部门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等。
第三,制订农村养老的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规范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应该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家庭养老条例》、《农村集体养老条例》、《农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税收减免办法》。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固有的道德体系的崩溃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相信其研究对国家今后的农村立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经济改革有何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对解放生专产力、属发展生产力功不可没,基本解决了10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家庭承包经营,使原有的“集体保障”趋于瓦解,农村中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成为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手段。但发展到今天,农村经济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对农村经济进行改革,需要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农村产业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后,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加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大批农民离开土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全国农村大约有上亿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这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土地保障,在遭受经济风险时,如年老体弱、疾病伤残、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等,都会对他们构成重大威胁。单纯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足以抵御经济风险,需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保障体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