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首先可以明确地说,这个保险(政策现简称为“老农保”)你到了60岁后,肯定能领到衫铅伍钱。其依据为:一是民政部在1992年1月3日颁布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二是2009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 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三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二相关制度衔接问题也提到: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激银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至于你原来是农村户口,考上大学后,成了城市户口了,也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只要待老农保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后,再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起来,就可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当然,情况比较复杂,各种制度的衔接关系还处于逐步修订中,具体有变更手续目前也在完善中。本人建议:一是保管好你的这本绿色小本子或或,二是关注跟踪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关系的出台,三是保持与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联系。
以上是个人对政策的理解,供你参考。
② 农村养老保险定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2004-06-01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渣简轿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等地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咐顷有条件的
地区逐步推广。
《基本方案》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及缴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资金的筹集;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如肆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基本方案》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遵循的具有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有较强的操作性。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③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啊
从各国的养老实践来看,人类社会的养老经历了家庭养老、国家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阶段。自从19世纪80年代德国第一个建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欧美国家正在由国家养老保险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亚非国家正在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再分配或储蓄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老年生活费用的社会制度。
改革开放以弊山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养老保险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巨大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在理论与学术学界仍存在较大分歧,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认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芦租低,农村人口庞大,地区间经济差别悬殊,国家财力不足等等原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时尚早。但大部分人认租哗中为,我国应当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④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
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等地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
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基本方案》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及缴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资金的筹集;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基本方案》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遵循的具有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有较强的操作性。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方针是:摸清底数,夯实基础,理清思路,稳定队伍,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将业已开展困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向前进。在工作布局和推进方式上,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因地制宜,即我国农村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大相同,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强求一致,不能齐头并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分类指导,即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目标。对于富裕地区和富裕群体,政府要加大行政推力,争取做到广覆盖面、高参保率,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较富裕地区和小康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参保,积极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中等富裕地区和温饱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欠富裕地区,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和群体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贫困乡村暂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贫困农民暂不参保。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规定分类指导的量化指标。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做到适度发展。
突出重点,即通过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罩尺槐点群体,发挥其导向作用、示范作用和推动作用。
稳步推进,即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际,我国农村将普遍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当前实施的重点为:一是重点地区,即东部沿海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城乡结合部、中西部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物友二是重点群体,即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乡镇招聘干部和村干部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以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以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为依据,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以防范风险和加强基金监管为核心,坚持规范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通过规范与改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善制度模式,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持续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用3-5年的时间,使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达到农村适龄人口的30%,用20-30年的时间,即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的地位如何?
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指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
国家在"八五"计划中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企业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和促进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
国家"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中又重申:"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积累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三十三)...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 村养老保险。"
⑤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和领取标准、
一、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二、领取标准: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务院统一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即每人每年660元;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即每人每年330元。这是目前的补助水平,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背景和主要内容:
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探索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1991年,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民政部于1992年1月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3年起,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党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区别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并明确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2009年,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0年将试点范围将扩大到23%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⑥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有:参保登记,保费缴纳, 领取申报,待遇发放,关系转入,终止保险这些部分。具体流程细分各有不同。
⑧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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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手续及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磨歼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空山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农保养老金计发
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
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瞎亏冲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养老保险转移
根据201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但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保障农民工的权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参加了老农保,新农保政策实行后,他们又参加了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保险
我35岁,25岁前到我们县城打工,单位为我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县也实行了新农保政策,家人打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新农保,我该怎么办?
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你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
新农保的筹资模式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相对老农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尝试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实际上施行的是自我储蓄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2009332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如何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缴费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为原则。其交费方式犬体面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例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第二种是不定期交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第三种是一次性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此外,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实在没有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保险费。当经济情况好转时,应当恢复交费。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齐。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个人统筹与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巾列支;街道补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
城镇居民
如何养老是人们生活中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高了起来,人们希望在年轻时就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好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毫无后顾之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推出新的政策,关于城镇居民的养老新政策也相继出台。那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折叠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⑨ 《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账户与基信蔽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条凡具有本县农村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政策咨询;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负责参保人信息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县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收缴保险费等工作。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配合县农保处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袜绝、情况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根据乡镇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滑好州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新农保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得在农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7档的补贴40元,对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择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
政府补贴资金在参保人按选择的档次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于当年十二月底前足额划拨至新农保基金专户,县农保处及时足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新农保,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缴保险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一)参保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施时按年龄段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一)实施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再缴费。
(二)实施新农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办法实行时的本人年龄,也可以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向前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向前补缴可享受政府补贴。
(三)实施新农保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直到年满60周岁。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由各行政村组织动员,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参保登记表》,县农保处进行审核确认。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后,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参保缴费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员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组)签注的意见,县级残联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所属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办理享受新农保缴费补贴手续。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农保处和乡镇备案。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政府需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参保人个人账户的所有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男、女年满60周岁;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现行标准为:每月60元。
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前一个月,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注意见,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县农保处复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办理按月领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届时养老金按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数计发。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养老金。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养老金标准继续领取,期间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享受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均应参加农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农保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时,如发生基金缺口,由县财政弥补。
第五章 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退保
第三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停止办理。参加了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原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标准不变,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并入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用于调剂养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三十四条 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新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农保基金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每年按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