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几
D.1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人缴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目前各地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❷ 正常的养老保险个人和单位应该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不缴纳;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国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一般工龄工资在55元/年左右,高低跟职称等有关系,24年乘以55元=1320元左右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五大战略”, 破解“七大难题”,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基本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3、根据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一项首要任务,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要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同时要积极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5、允许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劳动年龄段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杭政[2006 ] 46 号)(以下简称“农民工双低办法”)。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抓好落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审核工作。
7、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季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名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8、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分三年逐步到位。2007年本实施办法发文次月起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 2008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 , 2009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个体工商户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9、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4]4号文件规定,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其继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继续缴费人员”) ,直至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0、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应缴未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公布前,补缴基数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资的100%确定。补缴比例为补缴时统筹地区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采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1、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也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2、2006年1月1日以后已按11%的比例办理转入手续的参保人员,其2006年1月1日起的个人账户规模一律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缴费划入的3%转入统筹基金。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规模可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统一按8%执行。“协缴”人员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相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3、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范围流动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已经按11%转出的不再处理。
其他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执行。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5、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统筹地区基金积累和财力状况,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 个月及以上的,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实到8% ;支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3)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下发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后,另行制定。
六、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6、“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周岁的,按4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17、“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人员(含视同缴费年限),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中人”),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十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16条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8、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9、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如下 办法计发: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3]7号、杭政[2005]1号文件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此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缴费系数=( 15 ×0.7 )十统一办法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保留2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办[2006]46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双低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998 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l%。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统一办法缴费退休人员相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当年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足。
(3)曾经有低标准缴费的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杭州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条第(2)款相同。
(4)曾先后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统一办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基础养老金按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为低标准缴费年限乘以相应的缴费系数加上统一办法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之和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统一办法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按统一办法缴费退休人员相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2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 位。
2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2、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的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2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而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复员和转业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❹ 养老保险退休时的领取标准,怎么计算
计算方法:养老金保险领取=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
×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2)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
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
139。
(4)养老金规模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
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
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一般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
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4.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5.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6.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❺ 养老保险多大年龄开始领
职工养老保险: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在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后,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均为60周岁。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同时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可考虑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但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
❻ 请问什么是养老金规模呀亟须求解,万分感谢!
养老金制度简介养老金也称基本养老金、退休金、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取之于民,来自于公民的社会积累(交纳的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和政府的财政投入。养老金数额: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建立及演变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计算养老保险的计提基数:
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养老金制度
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势在必行一、与过去彻底决裂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在大多数人看来大概是一个令人烦恼的问题。但是请注意,如果一个占世界人口1/5的国家的养老金制度仍旧保持现状,中国的储蓄率就可能在今的20年中从现在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0%下降到大约20%,从而将使这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经水经济增长大幅减速。令人欣慰的是,专家们似乎都认为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本月
养老金制度深入民心
早些时候,美国一个智囊机构“凯托学会”和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一次会议。与会者几乎一致认为,建立全额交纳的个人账户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世界银行在1997年发表的题为《2020年的中国》的系列报告中建议中国政府用以下三个“支柱”来支撑老人群体,即为可能滑入贫困线以下的老人建立安全保障网;建立庞大,强制性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自愿储蓄。但是,至今为止,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一直没有取得多少进展。
中国甚至已经落入了世界银行曾经警告过的圈套:建立国家账户。工作人员被告知,他们账户上的养老金将不断增加,甚至可以从中获得较低的利息,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撑这种账户的资金。因为国家继续在向退休人员支付退休金,而资金并非来自于在职人员所交纳的经费。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向建立一个全额交纳的账户过渡,如果一项新的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与老的制度纠缠在一起的话,它势必将流产。必须与老制度彻底决裂,但是如何决裂呢?
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允许个人更有效地支配自己的储蓄,允许他们向私人基金管理人员提出给予服务的要求。同时,这种账户不应该将有时间积累自己养老金的,较为年轻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并设想出一项有伸缩性的计划,以便距退休还有几年时间的工作人员能够选择将这段时间须交纳的钱放入自己的账户而不是纳入养老金共同基金中。
还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中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股市动荡不定,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才上市。在这种情况下,距退休时间不长的工作人员或许不会有别的选择,只好购买收益很低的政府债券。
通过建立涵盖全部工作人员的全额交纳账户,主要受益的将是改革进程本身。岁数较大的工作人员选择自力更生而不是铁饭碗将产生强有力的示范效应。
二、不走养儿防老老路
1997年中国开始实行一项新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城市的工人必须拿出他们工资的一
养老金制度的平衡
部分,这样国家才能承诺继续建立养老金保障网。官方数字显示,64%的退休人员目前由政府而不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支付退休金。但是,流入政府养老金系统的资金甚至不足以为现有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尽管政府仍承诺会照管他们,但它并没有为即将到来的大批退休职工留出足够的钱。
几个星期以前,北京开始在全国范围发行一种福利彩票,以帮助弥补一小部分的资金不足。更重要的是,政府正在考虑一项计划,取出它在许多国有企业的股份,将其放入一笔总基金中。政府在这些企业的合同期满之后,可以在股市上公开出售这些股份。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以一种在政治上可以接受的方式将更多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政府必须承担这笔所谓的“过渡期差额”费用——为那些目前50岁左右的人提供养老金,这些人还有10年就要退休,只能在这段时间里存一些退休金。他们大半辈子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工作。即使社会保障体制现在就开始将他们上交的那部分工资积攒起来,也不够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所需。出售国有企业是补偿他们的恰当方法。
但是,这种基金并没有为将来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不应要求年轻一些的工人也把钱存入该基金中,这是因为政府仍将负责管理退休金。这种做法的收益很低。
决定目前处于事业中期的人们能否得到可观的退休金的关键因素是,退休金投资的回报率。北京应该留意金融策划专家一直给一些个人提供的建议:尽可能早地开始存钱,向那些持有多种股票和债券的共同基金投资,以便得到更高的综合回报率。
短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值得拥有的股票为数不多。然而,政府正在计划在明年初创建一种新的证券市场——二板市场,这样私人公司就可以上市了。不管目前的情况怎样,我们都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让政府影响投资决策不大可能形成所需的投资回报水平。
实际上,任何类型的国有体制可能都不是个好想法。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允许中国人个人为他们的退休基金选择管理人。这将消除政府优先考虑维持国有企业这一政治目标而忽视退休者利益的风险,个人选择退休基金的管理者还会形成竞争。
政府可以要求每个人向一个已获批准的计划出资,这与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非常相似。但实际上,即使这种做法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中国人已经存了很多钱。征税方面的因素,将足以使每个人养成将一部分钱存入退休金账户的习惯。
北京必须严格管理退休基金管理行业,以避免基金受到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影响。它还需要引入国外的专业知识。地方养老基金公司如今获准与一些国际知名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养老金市场最终应该彻底开放。
作为中国的最好的养老金体制,应该消除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养成的那种依赖态度。中国人不能再回到依靠儿女养老这条老路上去,而是应该在金融改革成果使他们有所选择的条件下,让他们自己来谋划未来。仅仅让职工为未来的退休金存钱还不够。他们需要有决定如何投资这笔钱的自由。
五、养老金制度的未来
综观亚太各国家与地区养老金制度,有些特点相当明显。许多国家养老金制度涵盖比
养老金制度与体系
率明显低于多数工业化国家水准,且收入替代率通常更低。各新兴经济体中,只有少数提供全面性养老金制度,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加,且原有社会结构无法再支撑退休生活时,这些国家正在推动养老金改革以解决浮现中的老龄人口贫困问题。
改革浪潮几乎席卷各地,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重要性亦与日俱增。基金式养老金安排通常被设计为“供款基准”(DC)式,并通过雇主组织,非常适合拓展养老金涵盖范围。然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金只开放让部分人口参与,如政府员工或正式部门劳工(如在印度的情形)等。
但当不同职业或企业设立自己的养老金架构时,从业人员转职时将更为困难,原本的工作年资也不见得会被承认,最终,劳工的养老金准备依然不足。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养老金制度内不同的基金开可以互相移转,比如当员工在不同产业间转换工作时都能适用。
六、政府的角色
在新加坡和印度,养老金基金由政府控制,甚至成为政府的一部分。这就带来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而如果养老金制度是“供款基准”制时尤为如此。
“供款基准”式的养老金安排意味着个人要承担养老金的最终投资风险。如果运气不佳或年届退休时仍有相当规模的高风险投资,则退休时可能无法取得足够资金。在强制性“供款基准”式养老金制度中,基金由政府管理所引发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从基金经理人的角度看,究竟什么水准的风险-回报权衡水准才是恰如其分的。如果政府直接或间接管理养老金基金,基金经理人的动机和一般民营基金经理人不同。民营基金经理人会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准下追求最大回报,但政府的动机则并非如此,因为养老金准备不足将使政府增加额外支出,以社会保险或任何其他型式的社会福利来“掏腰包”援助贫穷的老年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老金余额超过必需,政府并不因此受益,而如果余额不足,政府则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普遍采用回报与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
正因如此,将养老金基金交由专业化民营公司管理与操作,是较为恰当的作法。只要基金管理公司间有足够的竞争,对客户没有过高的转换成本,且搭配适当的规范与监管,
养老金制度之弊
民营资产管理业者将最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另外,养老金基金外包管理还有其他优点,即养老金基金不会被挪用为政府项目融资—毕竟,政府项目的投资回报通常极难量化。
如果政府将其核心任务定位为提供基本养老金、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则在养老金方面,政府与民营部门间可以形成良性分工。再者,政府必须设定养老金准备规则,并为民营产业建立适合的规范架构。公众亦必须明白了解自己在养老金方面的权利及其与养老金提供者的关系,并要接受充分的教育,了解有关投资过程的相关知识,从而明了自己需要承担为晚年生活储蓄的责任。
然而,“完美”的养老金制度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在养老金准备方面扮演着
相当重要的角色。随收随付式的养老金只能由政府运营,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政府税收为依托。但从欧洲经验看,随收随付制根本无法应对老龄人口依赖比率日益高涨的情况,必须仰赖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辅助。这种情况最好交由民营部门解决,但实际上很多国家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径。
有时政府会选择在重新设计养老金制度的过程中设立一个中央缓冲基金,其目有在于趁人口结构情况尚未恶化前积累资金,等到人口结构情况不再如以往乐观时再予提取应用。此类缓冲基金已在法国出现,中国内地也有类似的发展。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的资金来源包括来自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收入、彩票销售收益与政府注资,成立目的在于部分填补当前尚无资金准备的养老金缺口。
由政府主导成立的这些基金未必非得由政府管理不可,相反,要设定适当的激励模式,从而最大化养老金资产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此类基金的管理通常应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七、亚太地区资产管理
亚洲正在建构崭新的养老金制度,或改善现存养老金制度,这将为资产管理业者带来绝佳商机。
已采取的或拟议中采取的养老金改革措施不外乎下述两条路径:要么降低现行随收随付养老金制度提供的养老金福利,并因此增加对个人养老金准备的需求;要么试图拓展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涵盖范围。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会带动养老金体系内金额的扩增。
我们很难找到本报告提及的各亚洲区域养老金资产规模的确切数据。因此,我们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最为重要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得到的数字为,2004年,9个国家和地区养老金管理资产规模合计约达1.13万亿欧元。
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企业养老金,因为这部分资产最有可能外包给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代管,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未涵括于此。
不出所料,日本与澳大利亚两国的养老金资产最多,合计已占亚太地区总规模的九成左右,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强基金”)、韩国的民营养老金计划及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也累积了相当规模的资产。
强制性养老基金扩大涵盖范围与企业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将会带动供款人数增长,加上经济成长强劲带动薪资上扬,我们预计,至2015年,管理资产(AuM)规模将成长逾250%,10年后资产规模将达2.9 万亿欧元,年复合成长率9%。如果我们将养老金制度涵盖率较高的日本及澳大利亚划分出来,则区内养老金管理资产成长更为惊人。日本和澳大利亚之外的7个区域当前的资产规模为1260亿欧元,比重约为11%。预计未来10年的平均成长率为17%,至2015年,合计养老金资产规模将达7200亿欧元,约占区内全部养老金管理资产的1/4。
在此次亚洲养老金研究中,我们发现,经济成长与人口变迁是带动养老制度大幅改革的主要驱动力。伴随众多政府开放市场与改善养老基金管理的努力,改革将为资产管理业者带来更多商机。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妥帖、完整的资产管理知识与运作方式,深化当地资本市场,不但可以协助亚洲各国建立更为稳健的养老金制度,更将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繁荣成长。
八、政府基金投资
除了民营的基金式职业养老金计划,政府养老金基金亦积聚了大量资产
截至2004年底,政府养老金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90亿欧元,约占民营(或基本为民营)的职业养老金市场规模的63%。截至目前,日本政府养老金基金(GPIF)规模达5470亿欧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养老金基金,韩国的国家养老金(NSF)以900亿欧元规模居次。此外,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印度的员工强制基金组织(EPFO)、中国台湾的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PSPF)、劳工退休基金(LPF)与劳工保险基金(LIF)、泰国的政府养老金基金(GPF)等,也拥有大量资产支撑政府的养老金负债。
这些基金成立目的与架构差异极大:日本的政府养老金基金管理国家养老金体系中的基金式部分;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则属于缓冲基金,在省市政府第一及第二支柱负债发生紧急情况时为其后盾;印度、韩国、中国台湾及泰国的养老金基金则属强制性的养老金基金,是基金式或部分基金式的养老金安排,只有特定人口可以加入。
这些基金传统上均属国家所有,资金经常被挪用为基础建设融资,或做“经济导向投资”,如投资于社会或房屋等福利计划等,甚至将资金转贷回政府机构亦是相当普遍的事。养老金基金投资回报通常差强人意,有时甚至还比不上通货膨胀,等于实质亏损。因
养老金制度保证老有所养
此,许多政府已经开始让养老金基金管理更加专业化,意图强化与稳定投资回报。
改革的第一步是
政府开始转移投资标的,从原来的政府项目,转向应用可以由市场定价的金融资产上。养老金基金管理的可靠性、透明度与治理因而得以大幅改善。
优化资产管理第二步
允许基金资产配置适度多元化。过严的投资范围与量化投资规则可以带来次佳回报。养老金准备的最终目的在于覆盖收益基准制下的养老金负债,或最大化供款基准制下的养老金福利。因此,养老基金的投资政策不应为与此无关的目标所影响,否则,必然会导致储蓄错误配置与投资回报低于最优值的风险。
编辑本段西欧各国现状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下面简介几个国家的情况。?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明显地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上。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国家,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芬兰,通过了企业强制性补充退休金法规,规定:
编辑本段发放方式由企业自定②退休金管理机构
企业可自由参加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机构
如:保险机构有组织的保险,或不同职业与行业联合成立的退休金财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建立的退休金管理组织
③不管采取什么形式
补充退休金不得超过原最佳两年平均工资或最后四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英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分为
①国家补充制度
中、小企业也被纳入此制度。
②企业补充制度
包括所有国营和私营大企业,涉及1200万劳动者,90%的企业制度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可减免税收。
③私营企业补充制度。
在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上分两阶段执行,
第一阶级
退休后的前五年,只邻取就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津贴;
第二阶段
除上述津贴外,可领补充制度的养老金,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支付,限定在全部就业年限中20年最佳薪金年平均的25%。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此外,为了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同时缩小老年人退休后的贫富差距,各国普遍实行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工资越高,比例越低,或者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交纳不同比例的养老基金,工资越高,比例越高。比如荷兰,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但它的高比例只是对低收入者而言,低收入者可领原工资的80%作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比例随收入增高而下降。挪威、法国等,也是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占收入的比例越低。而在瑞士,则是收入越高,交纳养老金的比例越高。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到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会促使它的改革。象西班牙这样的国家,由于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已使其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陷入赤字,同时由于失业的强大压力,迫使其急于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通过新方案,对个人交纳养老基金的最低年限由10年长至15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即使那些采取各种养老金制度全面均衡发展以分散国家压力的,如德国、英国等也同样存在问题。
人类社会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工作到死亡为止,甚至在贫困中度过晚年。
19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从此,人类才开始真正享有退休和养老金待遇。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直到今天,对于很多人来说,退休和养老金收入还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而在很多发达国家,运行多年的养老金制度则陷入困难,面临着变革与创新的巨大挑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依据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建立一个保障充足、运行稳健、可持续的养老金制度。
❼ 美国养老金保险规模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板块中,公务员与非公务员没有区别,其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由全国强制性统筹,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0%。
第二层次是雇主养老金计划,包括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
第三层次则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即在个人自愿,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设立养老金账户。
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缴费确定计划。即雇主和雇员都固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形成养老金账户。最后获得的养老金由缴费时间、数量和投资收益高低来决定,例如知名的401(k)计划。
另一种为待遇确定计划。这种养老金一般只由雇主缴纳,雇员退休时享有的待遇是一样的。美国的公务员在20世纪后期一般都采用这种计划,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只提供缴费确定计划。
在雇主养老金计划中,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是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公务员制定的养老金计划,分为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和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前者是为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制定的,后者为1984年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制定。
据美国劳工统计局数据,联邦公务员养老金收入大幅领先于普通工人。
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月均养老待遇为1369美元,而普通工人为720美元。2008年,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月均养老待遇上涨至2550美元,普通工人上涨为1153美元,前者为后者的2.2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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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规模以上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政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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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可选择的档级为60%、80%、100%,基于如今社平工资逐年提高,考虑到个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档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