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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农村户口养老

发布时间:2020-11-27 14:44:32

㈠ 农村户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

农村户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筹集:

第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标准目前设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总共五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

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第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补助的相关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积极鼓励其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南阳农村户口养老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㈡ 南阳宛城区农村养老金怎么交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宛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宛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南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宛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 元。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年龄在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 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区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 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 区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 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社 居民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人社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㈢ 河南省南阳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在有吗

新农保现在只是在部分地方试点,你那里有没有开展试点,建议你咨询下村委会

如果开展了,那么带上身份证和户口簿去村委会就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了

㈣ 我是南阳唐河农村的,我们这里交的农村养老保险都是开一张大队的证明没有什么卡之类的请问是这样的吗还

这不合法,我是唐河桐寨铺农村的,
http://m.kekegold.com/bank/yhyw/yhxd/2015-07-18/365166.html
2015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制度,新农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㈤ 南阳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㈥ 我是南阳市,是农村户口,不知道能否缴纳个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是可以缴的,但是不能重复缴纳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养老。

㈦ 我的户口是农村户口.我在南阳做生意已经有十来年了,我想为自己买份养老保险,怎么办

首先你需要在回老家的时候把老家当地的农保先补交上去,这个是最基本的;
其次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适当的补充一些商保作为养老也是必要的,
具体的商保事宜你可以咨询你当地的保险公司,我相信任何一家公司的前台都会乐意接待你得

㈧ 关于河南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问题

国家政策市这么规定的.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但是子女要是有社会保险可以开证明就可以不交.
目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群,一是已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今后计划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原短期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部分城乡居民,现阶段计划加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目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不能同时参加,以上两种情况,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转移或衔接的相关办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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