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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理论

发布时间:2020-11-27 12:56:52

『壹』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简介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转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险》基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国情,并参考一些其他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经验,探讨了在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风险与难题,同时就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新理念、新方案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全书共九章,主要内容分为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第1、2章):文献述评及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中,第1章对国内外研究概况作了述评,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转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背景、内容、研究方法等也作了说明;第2章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内涵、社会养老保险思想的演进。该章重点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政治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两大主要学术流派的相应观点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第3~5章):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及中国的实践。其中,第3章对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及改革进行了比较分析,该章重点讨论了新加坡的多功能中央公积金养老制度和智利的私营化完全基金积累养老制度改革;第4、5章首先介绍了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中国正面临“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及养老压力,研究了中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缺陷(第4章)以及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农民养老所面临的困境(第5章)。第三部分(第6—8章):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研究。其中,第6章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财务机制模式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基于政府责任的转制成本消化主渠道的建议,架构了“小统筹大账户”的财务机制方案;第7章针对中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弹性制度方案;第8章基于复杂系统综合评价理论,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综合评价方法,创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计算机辅助评价系统平台。第四部分(第9章):全书小结及进一步研究展望。该章回顾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及观点,并认为在企业年金计划、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影响等领域尚存在着巨大的研究空间。

『贰』 养老保险理论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高爱娣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着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

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

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藉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二)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就引发了是“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还是“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的争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给付的差距似乎更难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镇待遇标准,农民居民养老金收入显然提高,但是来自于农民的缴费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财务必然是不可持续的;降低原有城镇待遇标准,使得全体参保人员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间取齐,农民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退休收入却大幅下降。突破这一瓶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比重。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重和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

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工加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在适当的时候,基本养老的责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给每一个退休的老人发一份吃饭的钱,真正实现“社会统筹国民化”。

(三)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显然不是降低养老金水平,而是调整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和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实际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的,缺乏相关政策规范,因此其覆盖面和规模还很小,发展缓慢。

做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将缩减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事业减少的缴费比例增加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使扩大后的企业(职业)补充保险,达到养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终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主体、辅之以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新体系。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和累积制,每个人拥有一个社会保障账号,具有便携性,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职业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在待遇给付上,在企事业和个人缴费与未来受益之间建立密切的精算联系,在设定的封顶线之下,较高的费基便可获得较高的退休金,可以体现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如此一个各得其所、多缴多得、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职业)补充养老制度,可以激发企事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对企事业而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增强凝聚力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提高职工对企事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理论研究现状

你是想知道养老新政策是吧?我来告诉您,具体情况如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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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过程求!

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民政部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于1986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制。

在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同时,1988年,民政部先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徽省淮北市进行了县级养老保险试点。其要点是(1)县人均收入700元以上为参加保险的基本条件:(2)县级为基金核算单位;(3)保费由个人、集体共同负担;(4)务工、务农人员一体化;(5)基金委托金融机构代为运作,增值要求比照银行利率和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给付标准确定。但就是在这个初步试点基础上,人们有一种新的启发:就是要在一种新的思想的指导下,吸纳国内外社会保险改革的经验,从整体上进行重新设计,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大兴县和左云县的试点
1989年,民政部成立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课题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进行研究和实践探索。课题组在两年多的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和数据收集,并选择北京市大兴县和山西省左云县作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设计了试点方案,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这次研究活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和发展做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大兴县和左云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做法是:(1)指导思想: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和有利于稳定社会、发展生产为目标,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国家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基本原则: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合理负担,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等各业人员一体化;坚持统一政策与分散管理结合;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发展。(3)保险对象:23或25岁以上的农业人口。(4)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个人交费比例不低于总交费额50%的前提下,大兴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6.9元、11.4元、14.9元、19.9元四个档次。左云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4元、12元、20元三个档次;这些档次的设立依据,一是当时当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指标;二是农民对未来所期望的保障目标;三是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5)养老金给付标准;启领年龄为60周岁,按月领取,直至身亡。被保险者在领取后十年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满十年。(6)为了避免保险费及养老金因物价上涨而贬值,保障未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年平均6%的生活费用指数,对保险费缴纳标准及养老金给付标准进行调整。缴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给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7)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被保险者监督的制度。县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总账;乡(镇)建立分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分账;村建立保费收缴及给付明细账。(8)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集体统一管理,通过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专业银行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融能、委托银行贷款等渠道,对基金实行保值增值。(9)机构设置;县设事业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设事务所,村设代办员。(10)立法与监督: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大兴与左云县的设计方案,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时期相比,其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已有了本质的不同,这就是强调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责任。时至今日,这种思想作为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思想,才被大家普遍认识。在养老保险的方法设计方面,大兴与左云的方案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相比,已勾勒出了雏形,而且后者对前者也有许多方面的承继。因此,从这点来说,这次研究活动,对后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点与扩大试点
山东试点和烟台会议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民政部于1991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初选定山东省的牟平县、龙口市、招运县、荣成市、乳山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县(市)。为搞好试点工作,民政部于同年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会议介绍了试点的进展情况,交流了部分地区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初步确定了下一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坚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在工作上,从点到面,滚动式发展,逐步形成全面制度。经过与会者充分研究与商讨,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1)投保年龄与领取年龄。投保年龄一般为20周岁,领取年龄为60周岁。(2)资金筹集。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3)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多档次,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自助为主、互济为辅。(4)工作规程。以村为单位统一收费,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将保费交入银行专用帐户。按人立户建档,村、乡、县三级管理。逐步建立个人保险号码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5)资金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

1991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山东试点经验,讨论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从1991年3月到同年9月,首批试点的牟平县等五县(市)共有30个乡镇281个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保人数近8万人,收取保险费485万元,平均投保率为92.5%。其中个人交费占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为66.3%。整个试点经历了调查、制定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制定有关章程、启动运转四个阶段。试点单位根据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分别制定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乡、村实施细则,对投保对象、投保年龄、投保标准、集体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地方性法规。
会议认为,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通过五个县(市)的试点,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其基本思想符合农村实际,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办法,已同过去仿城的做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做法,有了本质的不同,具有思想和方法上的先进性。
关于要不要搞和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经过十年改革,农村经济和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地区具备了开展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广大农民对此有强烈的要求和愿望。在这些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与时机均已成熟。为此民政部门要以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认识这项工作。
关于理顺关系问题。由于当时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水平的局限及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界限与关系认识不甚清楚,人们对由政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感到不理解,有些地方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垄断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情况(对农民个人而言,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险,商业保险是补充保险,两者是主从关系。在市场上,两者本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但从当时我国农民的经济条件和保险意识来看,其能力只够参加一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保险先入为主,就已形成了市场上和事实上的垄断。)。理顺关系在当时以至后来的二三年中,一直是困扰基层民政部门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首要问题。会议指出,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分工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民政部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逐步理顺关系。
关于工作机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开展工作的县(市)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所属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开展工作面较大的地、市和省,要集中一定的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领导,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任务是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
这次工作会议对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给各地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也使与会者树立了信心。

扩大试点
1992年,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为标志的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落实小平南巡谈话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成为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流。 这种社会环境也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首先,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得到了提高,认清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认识到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从来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的首要问题,只有农村稳定,才有全国的稳定,只有农村的发展,才会促进全国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对于农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于保障全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也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这种社会环境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烟台会议之后,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在29个省、(自治区、市)的700多个县(市、区)展开,其中近200个县(市、区)政府颁布了暂行办法,建立了机构,开始收取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达530多万人,投保金额近3亿元。特别是武汉市,到1992年6月,全市的所有县、市、区全面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先后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现顺了关系,为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1992年7月,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发展步伐的经验,提出了“学武汉,赶山东,养老保险更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武汉等地的经验,推动了全国各地试点工作的迅速发展。继山东、武汉后,江苏省依靠本省独特的经济发展优势,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省全面铺开。到1992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950多个县(市、区)展开,160多个县(市、区)基本建立起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保险人数有2600多万,收缴保险金8亿元。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两年来近600个县(市)组织大规模试点的经验,提出了“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要求各地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管好用好保险基金、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等,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国务委员陈俊生给大会寄来了书面发言,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好事办好”。张家港会议的召开,促进了农地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的逐步发展。

三、《基本方案》的出台

在总结山东五县市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其基本原则的确定与方法选择,主要基于以下思想:

强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这主要考虑到,其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也与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生活标准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其二,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后,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一些收入,因此养老保险不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其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基本保障制度,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还可根据自身条件,加入其它形式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其四,要吸取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从我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属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它应与集体的补充养老保障、个人储蓄性保险、继续创造财富及家庭的保障与照顾相结合,共同承担农村人口的养老任务。
强调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来解决。从当时的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金融投资市场,投资风险很大。为了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购买较高利率的国债,是比较安全和容易操作的投资方法。
《基本方案》的出台,是对民政部门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与实践的总结,它创造性地借鉴了商业保险中人寿保险的一些做法,汲取了民政部门历次探索经验中的精华,又大胆地舍弃了其中不符合农村实际、不甚科学的部分。其基本原则和方法,保险模式的选择,都十分突出地强调了符合农村实际、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思想。经过几年实践,《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仍能作为今天的指导思想,表明其具有思想先进性,一定的前瞻性。

稳步发展时期
打基础、促发展
张家港会议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工作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全面推开。虽然在1993年部分省市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把养老保险工作视同为农民负担,使工作的正常进展受到一定影响,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及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从而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其它政策的内在联系,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和配合。从1994年开始,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积累初具规模。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1500多个县(市、区)开展工作,有4900万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46亿元。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四川、山西等11个省、市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超过亿元,其中山东省突破15亿,江苏省达8.5亿元。

在此期间,各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外部环境得到改善。为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民政部多次向国务院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民政部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能。1994年5月,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劳动、人事、民政分管城乡社会保险的体制。同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民政部与劳动部、人事部共同下发《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主管部门农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能和任务,稳定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省、市、自治区也把统一思想、理顺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有26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基本理顺了工作关系。
业务操作逐步规范,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发放阶段的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写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教材,组织开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账户管理系统(1.0版)”,进行了使用试点。以上规定和政策,初步规范了操作程序,加强了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
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干部素质明显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管理服务体系。1993年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司”,1995年又组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健全了中央级管理机构。山东、江苏、海南、山西、福建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1100多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人员编制,配备27000多名干部,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起来。为培育专业化干部队伍,各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性专业培训,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较充分的技术准备。
1995年10月,民政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几年来的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交流了各地经验,明确了今后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会议指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稳步拓展范围,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扩大基金积累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专业队伍素质,改进管理和服务方法,逐步建立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要巩固已有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各项管理,逐步建立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搞好富裕县(市、区)和乡(镇)的养老保险,积累经验,逐步发展。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有1.2亿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超过150亿元的发展目标。199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走过五年发展历程,这是一个艰苦的开创性历程。各级民政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初步总结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承担主体明确,权益关系明晰,机制方法灵活,透明度较高,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如果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办法。李鹏、朱镕基、李铁映、李贵鲜等国务院领导多次肯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称这个办法的机制好。为了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民政部于1995年初,组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研究室、劳动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论证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论证。论证组的成员有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曾毅教授,社会学系王思斌教授,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余明德博士,中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房汉庭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侯文若教授等。论证组分专题对《基本方案》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办法,从社会学、人口学、金融学、保险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颇有理论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专家们一致认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村“老有所养”问题的现实选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是社会保险改革的突破,是制度创新,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险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在技术上,符合保险精算原则,“建立个人帐户”、以个人积累确定领取标准的做法,充分体现了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技术上十分先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组织体系的成功运转,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国家束手无策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筹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对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贡献,具有积极意义。

1995年12月,民政部与《经济日报》社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会。吴敬琏、袁方、王慧炯、俞自由等著名专家参加会议,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出席会议,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经济日报》社总编辑杨尚德到会并讲话。
近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发展思路和管理方式方面逐步进行了调整。一是加强了基金管理工作。在分析近几年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草拟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金运作行为,明确了有关管理政策。根据国内金融形势和银行对存款利率的调整,民政部于1997年先后两次调整了基金增值要求、责任金核算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动态给付机制。开展了全国基金财务大检查,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了各地基金积累的底数和投资状况,加强了基金管理和财务监督。二是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积极组织乡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地做好乡镇(村)企业职工、乡村干部、民办教师和个体工商户等有稳定收入人员的投保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增加了积累规模。三是为了贯彻落实抓好管理,促发展的方针,各级管理部门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全力抓好机构、业务、档案、财会、基金、统计与稽核的全流程规范工作。民政部于1997年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部署各地做好试点工作,经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实行规范化操作。在对200个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1.0版)”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民政部组织技术力量,结合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吸收全国同类软件的优点,对1.0版本进行了升级工作,研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版)”,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础。四是为了逐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解决由于体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而给管理工作带来的一些问题,民政部组织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课题组,就体制改革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五是为了提高干部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民政部有计划地对省级管理机构领导干部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了省级领导层次的专业化水平。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保证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朝着缴付有序、管理有方、运转有效的方向健康发展。

1997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总结了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经验,扩大了烟台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了一批以烟台为代表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任务。会上,范宝俊副部长作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题报告,多吉才让部长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认识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作初期,结合试点时期的要求,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微观操作展开,从而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稳步发展时期,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加强宏观指导、制定基本政策、简化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的资金筹集形式得以巩固,给付机制和基金运营方式逐步完善起来;1995年杭州会议提出“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来,管理工作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均得到扩展,主要是完善基本方案、筹资模式与个人帐户理论,研究基金投资方向和市场操作技术,制定了业务管理规范和标准,提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指导方针。这是贯彻“强化管理、稳步发展”方针的重要举措。

『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 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对于农村养老保险这块,达到退休年龄的,有2种解决办法:
(一)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须参保);

(二)或者老人采取一次性交清两种处理方式,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所以你不在同一个户口簿,那么老人就需要申请参保且交清所欠费用之后才可以申请退休金待遇。

其交纳是根据当地农民去年的纯收入为基数,分5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则上是交得多,对应将来就可以领得越多。

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组成。基础养老金国家补贴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利息)/139月,个人帐户根据本人交纳的档次决定,所以每月具体领取多少,根据本人交纳多少决定。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则进行,这只是养老补助,同时也需要采取其它的方式来辅助解决养老问题。

『陆』 养老保险交满15年就可以不交了吗

不一定。缴费15年后,是否还需缴纳,要视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5年是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但是,缴费15年后,是否还需缴纳,就要视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是以自己个人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或者是个体户,那么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第二:如果是单位的在职职工,签了劳动合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所以如果是在职的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即使在退休前已经缴费满了15年,还是要继续缴费,直到退休。

(6)养老保险理论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里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多缴多得,二是长缴多得,社保缴费年限越长,以后拿到的养老金越多,养老金的涨幅也越高,所以,社保缴满15年后,最好不要停交。

对于医疗保险,15年的缴费年限是远远不够的,在多数地方,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要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这样才能在退休后不用缴费也能享受医保待遇。

所以说,如果缴满15年社保停交,虽然说可以领取养老金,但养老金的水平会很低,而且由于没有达到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要求,所以就没法享受医保待遇了。

『柒』 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事业单位考试信息汇总:http://www.zgsydw.com/

具体考试内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9、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10、其他知识:最新的时政知识。
行测:言语理解,逻辑分析,数量关系,资料分析,常识部分,其中常识部分部分包括公共基础的知识点,但并不是全部。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捌』 经济学 论述题 用经济学理论分析 养老金“双轨制”制度有哪些弊端如果长期不改变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后果

首先呢,经济学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这个问题显然是纸上谈,存在就是合理。如果一定用供给和需求理论来说,就是1 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供给超出需要的额度,而对于企业的优秀人才供给缺乏,长期以往会导致企业缺乏必要的人才影响发展。但是我告诉你香港也是给公务员高薪,还给公务员子女免费留学补贴,也没见人家企业转不下去了。人家的理论是需要用高薪来招到最优秀的人管理社会,新加坡也是这个理念。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高了,而是企业编制的退休金少的可怜,他们被无情的剥削了。
2 所谓边际效用无非也就是想说当你供给的劳动力超过需求很多的时候,公务员群体新增一个有组织劳动力产生的效果比企业新增一个优质劳动力产生的效果差一些。但这个又是计划经济思维的毒瘤,表面上看容不得一点浪费,实际上造成的浪费比谁都大。人又不是机器,他想做啥未必是完全理性的,你作为政策制定者就应该考虑到每个人的差异性,不能够强求一种效率上的完全均衡。而是应该有市场定价,市场决定公务员和企业的薪资待遇,但是这种情况的结果肯定是两者的工资和退休金都上涨。是执政者不能接受的,所以这种双轨制本身就是一种和稀泥,无法按照科班分析得出简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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