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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8:27

A.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已经开展了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2018年1月26日举行。

卢爱红表示,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推动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增强社保基金支撑能力。

B.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受托机构是谁

第一,基本养老金受托机构花落谁家仍未确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受托机构确定有两种思路,一是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成立以来平均年化回报率为8.38%,投资业绩有目共睹,由全国社保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顺利成章。

第二,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辖市政府为委托人,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准公共机构为受托人。

从实践来看,出于资产安全考虑,国际上大部分养老金资产管理采取信托型模式,其核心特征是谨慎管理、资产独立,采取专业托管、严格监管,信息披露。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C.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D. 为什么要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投资收益; 股权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3.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4.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6.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
7.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 基本养老保险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吗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专和基础养老金正属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专家张盈华表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告别了以非常低的利率存在银行的这种 “长钱短存”的方式,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获取更好收益,确保“长钱”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

F. 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是什么谁负责缴纳保险费

筹资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负责缴纳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具体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其他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1、传统型: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2、国家统筹型之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最早为英国创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3、国家统筹型之苏联模式:是前苏联所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中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4、强制储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

5、强制储蓄型之智利模式: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

G.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中,哪些是合法投资时必须遵守的

你好,这些原则必须遵守:
1.多元化原则。
开展多元化投资,防止“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实现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的多元化以及组合投资,将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时兼顾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不二选择。

2.市场化原则。
国际上的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有政府主导的国债型投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必然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

3.专业化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一件专业化的事项,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专业投资资质的人员来进行。目前,我国已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准公共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将予以设立或指定;一批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商业银行将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一批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的专业机构将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

4.相对集中原则。
《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归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政府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有利于增强基金投资的规模效应,避免地方分散投资的非专业、低效和财务风险;也便于国家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均衡投资收益,防止互相攀比;还便于国家加强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5.加强监管原则。
在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的同时,政府特别要加强监管,保证投资运营行为合法合规。《投资管理办法》确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其核心特征是就是审慎管理、资产独立,采取专业托管、严格监管,信息披露。此外,我国还从优化投资管理体制、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资产配置、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强化投资运营报告机制等五个方面对严格控制风险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规范。

H. 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等。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I. 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养老和投资的比例各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回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答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通过组合方案多元配置资产,保持合理投资结构。目前只在境内投资;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种类,主要是比较成熟的投资品种;合理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给予专门政策扶持,通过参建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参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等方式,保证养老基金投资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J.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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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各国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
整个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限定为20%以内。据专家测算,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缴费率为5%~8%.因此,可以将中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确定为:缴费率上限为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为20%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于地区间不平衡,一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应根据当地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来确定(80%—实际替代率=补充养老金替代率);对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高于80%的地区,基本上没有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空间,这些地区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形式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形式虽多种多样,但比较普遍的是独立的养老金基金会。养老金基金会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基金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发起企业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多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又能够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两个优点是养老金基金会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国不妨考虑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承担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职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单独建立补充养老金基金会,但基金会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管理分离开来;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可以由地方工会组织地区性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而那些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多样化的管理层次既维护了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也便于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尽快分离出来,交给企业选择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由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委托具有基金投资经验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政府要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制定有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则;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则行使委托者的权利,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监督。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补充养老保险没有政府财政兜底,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至关重要,既要提高投资效率,又要保证基金安全。目前,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比较强调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比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是吸引职工积极参加的重要因素。不讲求效率,补充养老保险就没有生命力。因此,首先应该将补充养老保险从社会保险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基金投资运营再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来承担,实行市场化管理;其次,逐步放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准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限度内进入资本市场。近几年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快,投资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市场中的投资工具也不断增加,应该说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当然,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采用先试点、后逐步推进的办法,尽量减少养老基金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冲击和养老基金投资本身具有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适用于中国的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并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企业必须缴费。不过,应该鼓励职工参与缴费。美国的401K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形式)规定,只有雇员缴费,雇主才须按一定比例配合缴费。这种配合机制促进了401K计划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在目前企业不愿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通过雇员缴费促使企业配合缴费也是推动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至于政府,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承担缴费责任,也不承担弥补补充养老保险财务赤字的责任。
目前,中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全部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待遇采用缴费确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大小等因素,将企业缴费分解到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来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就企业方面来说,企业不承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无需向职工承诺将来退休时有确定的养老金待遇;就职工个人来说,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便于职工流动时将其养老金权利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个人账户完全的可转移性使得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留住职工的作用大为降低,不利于调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和投资的成败,将会导致职工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不确定。权衡利弊,目前的这种个人账户模式应该坚持,个人账户应成为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的主导模式,其缺点也要通过政策规范和加强管理来加以控制和缩小。当然,根据补充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财和多样化特征,也应该允许企业建立完全企业出资、待遇确定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允许一些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这种待遇稳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外,大型企业往往通过建立待遇确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职工稳定的福利,借此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
(五)补充养老保险的转移在国外,职工必须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获得完全的补充养老金权利,其补充养老保险才能随同职工的流动全部转移;达不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不能转移或只能部分转移。限制职工补充养老金权利获得和转移间接地表明:补充养老保险既具有职工“延迟收入”(推迟到退休时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企业福利”的特性。这种延迟收入和企业福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职工的补充养老金权利是不完全的。不过,获得养老金权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职工的流动,这又与各国保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政策产生矛盾。部分国家已经采取措施,逐步缩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备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2年;荷兰已将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缩短为1年;美国也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5年。就中国来说,目前,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规定相对较长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体现其企业福利的特性;在将来,随着补充养老保险较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将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职工工作满1~2年,就可以完全转移其补充养老金权利),更多地体现其职工延迟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职工未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就发生流动时,应该规定职工可以部分享受补充养老金权利。
(六)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的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如英国、美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苏、湖北、广东等地也作出了将部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税前列支的规定。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尽快作出全国性规定:最高允许5%~8%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来确定具体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免税费率;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同样享受免税待遇。至于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则应计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
(七)补充养老保险的监控为了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有力的监控。中国可参照英国的做法,在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成立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办公室可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承担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督职能。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进行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诉,并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罚。在政府的监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应成立由企业管理者和职工联合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所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进行直接监督,维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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