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法律中有没有要求子女孝顺父母
法律没规定子女必须孝顺父母,但孝顺父母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法律有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那这就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了。实际上法律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宜,也不可能将所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
个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会上大量行为还是靠道德、风俗习惯来调整的。
Ⅱ 全世界只有中国需要赡养父母吗世界其他国家有没有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不是只有中国法律才规定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国外很多国家均有立法,但相对来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更加侧重于精神赡养老人。 法国的现行法律不仅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还必须“尊敬和关怀”老人。 不仅法国如此,对于欧洲而言,“精神赡养老人”都成为主要义务。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日本的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空巢老人”的问题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腾飞时凸显的。日本是一个较典型的“男子中心主义”社会,妇女一直是赡养照顾老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迅猛冲击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了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使家庭的护理、赡养功能弱化。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制定的《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等,更多地强调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养老责任,很少见到家庭养老的内容。 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成本过高,以及难于解决精神慰藉问题,政府开始强调家庭养老的价值,并对家庭养老给予政府补贴。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家庭的“空巢”现象十分严重,伦理学家提出了“一碗汤距离”的概念,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不要太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这样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够方便照顾长辈。 2007年,在印度南部城市海德拉巴,一个火葬场的工人正准备焚烧一具尸体时,尸体竟然“活”了过来!此人被救后哭着说:“我不想活了,为什么要救我?!”此人已75岁,来自当地一个殷实家庭,但身患癌症后,子女不愿付医疗费,于是他绝望地走向火葬场。 面对这一不断严重的社会现象,印度立法“出手挽救”。印度立法文件中写道:“大家庭系统消退,老年人目前正在被抛弃。”这部法律规定,如果孩子不照顾父母,将被关上三个月。 印度媒体大多认为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来。 印度是个“年轻”国家,11亿总人口中51%低于25岁,2/3人口低于35岁。但与此同时,老龄人口也在快速上升,到2016年估计会增加到1.13亿,到2026年这一数字会攀升到1.79亿。 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Ⅲ 孝顺父母非要立法吗
他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 [争论] ■中国青年报 “孝法”绕不过三陷阱 在日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经济却尚欠发达的我国现阶段,讨论这个问题——或干脆说,延续或重振孝道——是极其急迫而现实的。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需要立法呢?笔者认为不妥。该设想即便有一定的道理,只怕也绕不过下面三个可能的误区——甚至是陷阱。 首先,设立《孝法》可能导致法律的低质化。不难看出,当今“孝”的内容更多只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内容。即便一些好的风俗习惯正在逝去,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要改变风俗和习惯,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而且,假如真的设立了“孝法”,由于孝与不孝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有言道“百行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自古无孝子”,“孝法”肯定会经常面临难以判断、无法表态的窘境。如此,或将使法律失却其精准性,最终走向低质化。 其次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甚至导致社会文明的退步。旧礼教之中将孝道与法律融为一体,因其操作性上的天然难度,实际上经常会混淆私权和公权的界限,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 再次,设立“孝法”,有可能掩盖住真实的社会问题。总体上分析当前的“孝道”衰落问题,除了礼教影响日渐式微以外,毋庸讳言,也与经济发展的模式、水平和分配制度等有一定关系———为“孝”立法,有可能掩盖这些回避不了的矛盾。 ■燕赵都市报不失为有益的探索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不孝”有一些规定,但往往只有性质特别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很难得到现有法律的有效保障,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强制保护。公务员的言行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先,对保证公务员以及带动社会恪守孝道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有鉴于当前子女不孝行为的增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强制解决的情况下,建议为孝进行地方立法,并将重点放在公务员这样特殊的职业,对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为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 ■北京青年报 法律万能的误区 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完全应该在孝道问题上管得更多、更严,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这些散见于多项法律的规定集中起来,他们也希望能“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显示国家和社会对孝道的高度重视。 一遇到问题就条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治是一种进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不宜动不动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样做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解放日报 拿陈腐当新鲜 在笔者看来,这个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忧国忧民,实则会误导民众,看似新鲜,实则陈腐。因为以孝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实行,如汉代的“举孝廉”制度。但孝廉制并不能改变汉朝腐败盛行的状况。如今,又有人提议以孝为先来录用公务员,显然是不了解历史,拿“新瓶”装“旧药”。 一个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会是一个大家中的好公仆,为敛聚在小家中“尽孝”的本钱而不惜损公肥私的,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狂贪国库白银九亿两的清朝大贪官和 在当时就是一个有名的“大孝子”。当今,大贪官胡长清在家里也是一个大孝子;还有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口碑”也极好,是一个出名的“大孝子”。
Ⅳ 不孝顺父母违法吗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都互有扶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互有扶养义务。另外,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也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扶养。但扶养人因天灾人祸,自己收入过低等原因,无能力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属拒绝扶养。对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Ⅳ 赡养父母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赡养父母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赡养父母义务的法律规定如下:
(1)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父母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赡养义务
父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子女具有负担能力;
2、子女已成年且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3、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法定情形。
Ⅵ 立法孝顺父母能实现吗
是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父母,绝大多数夫妻都有自己的孩子,上行下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那么这个人的人品一定不怎么样,这个人也一定成不了什么大气。
每个人都会老,在作为父母子女的同时,绝大多数都可能成为孩子的父母,如果自己都不能做到孝顺父母,孩子长大后能孝顺自己吗?然而这么简单的道理说起来很容易,说起来谁都懂,但是做起来确实非常困难的。
当然,这其中,国家没有很好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是最大的难题。人们工作和生活压力大,收入不稳定,物价急剧上涨等因素是罪魁祸首之一。由此造成的心里不安定因素迫使人们不敢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还有就是,最近几十年一直抓经济建设,国家忽视了最根本的道德教育。虽然从小学课本上已经出现了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帮助别人等道德教育内容,但是,经济发展进程中人们一切向钱看的心里无法摆脱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诱惑,包括老师和家长都是这样。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送礼和收礼是司空见惯的。这些行为无形中影响到从小接受教育的孩子们:书本讲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和压力,总想少承担一些责任。而受害者往往是自己的父母而非自己的孩子。
再说了,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父母没有爱心和孝心,即使是立法也是无法满足父母的需要的。因为孝顺本是爱,如果没有了对父母的爱,那么这个被子女抛弃的父母又怎能会得到真正的孝顺呢?
所以,要想使更多的父母得到子女的孝顺和真正的爱,国家的对经济发展和做人方面的教育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孝顺自己的父母!也愿我们每一个人年老体弱时都能被自己的孩子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