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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0-11-27 10:08:47

A. 2019年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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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父母是农村户口,那么他们办不理此项业务。
想办,首先将户口迁成城镇户口。而且,缴纳养老保险是必须的,不缴纳不会为你父母办理参保及退休手续,当然也不能按月开资。不办养老保险,不会影响你的低保。
但,建议子女们凑凑钱,为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一辈子的问题就解决了。政策是有时效性的,一但过时,再想补办要么作废,要么相当周折,建议你及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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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C.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没有办成怎么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这项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会议指出,近些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集体企业没有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基本养老保障。会议决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把好事办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具体信息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会有消息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和低保冲突吗

如果你的父母是农村户口,那么他们办不理此项业务。
想办,首先将户口迁成城镇户口。而且,缴纳养老保险是必须的,不缴纳不会为你父母办理参保及退休手续,当然也不能按月开资。不办养老保险,不会影响你的低保。
但,建议子女们凑凑钱,为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一辈子的问题就解决了。政策是有时效性的,一但过时,再想补办要么作废,要么相当周折,建议你及早解决。

E.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乡政府不给钱吗?我认为是,可是交多少钱,谁来交是个问题。有问题常交流。

F.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到档案馆调出当时档案,证明当时的劳动关系,复印后去劳动局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再去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我想是这么办的。目前我也正准备给我父亲办理这个养老保险。

G. 淄博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H.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含早年从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人员吗

应该有用,你去当地的劳保或是原单位问问,我个人觉得应该有用,但是我说了不算

I. 山东省淄博市<<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J.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 2011〕 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 )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 )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 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 )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995年 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 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 2006 〕 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 1995年 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 10 月 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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