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后企业年金怎样返返到哪里
在职工退休之后,如果参与了企业年金,那么从退休次月起就能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或者分次领取、一次性领取都是可以的。企业年金会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来按月、年或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下列是企业年金返还的几种条件:
1、第一点条件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
2、第二点条件是非因自己愿因被企业辞退(需视情况而定);
3、第三点条件是出国移民;
4、第四点条件是不幸去世,近亲属继承。
除此之外,企业年金是对养老保险的补充,在个人账户之中分为三块,一是个人缴纳部分,二是企业缴纳部分,三是基金投资的受益。也就是说企业年金不但可以防老,还能用来合理避税以及用于投资。
Ⅱ 已经退休的人员还能享受企业年金吗
凡是建来立了企业年源金制度的企业,退休职工可以享受企业年。
对于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规定退休后企业年金按月领取的话,那退休后就可以领取。但是企业在建立年金计划初期一般会同时出台配套的“企业年金补贴”政策,这个政策是为了保障“老人(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前退休的人员)”、“中人(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后退休但缴费不足10年的人员)”待遇和“新人(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后退休且缴费满10年的人员)”待遇之间的平衡。比如说年轻人(属于新人)到退休时可能年金缴费交了30年,那退休时分10年领取年金。这个年金补贴是企业在建立年金计划第一年缴费时“企业缴费部分”的月平均数,是个固定数,一次核定,不再更改。
Ⅲ 企业年金退休后怎么领取
企业年金退休后领取方法如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可一次或分期领取。
2、职工出国定居时,可一次性领取。
3、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4、在退休前死亡,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企业年金退休后发放方式:
1、按月领取。职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可以按月领取企业年金,直到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全部领取完毕为止,在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就相当于多了一笔养老金,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之为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第二份养老金。
2、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合理利用资金,但也容易造成花销太大造成养老困难等。
3、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4、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劳动者退休后想要领取企业年金的,可以从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里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Ⅳ 退休后年金怎么发放
法律分析:退休后企业年金发放可以全部一次性发放或者按月发放到交存数额为止。职工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企业年金有两种发放方式,一种是养老金按月领取,不过与养老金不同的是,企业年金不是能终身领取的,是直到将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全部领取完毕为止。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将个人企业年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可以咨询所在单位。所谓企业年金就是指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并不是强制要求参加的,所以并不是所以的企业都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通常只有福利待遇比较好的大型企业才会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福利。企业年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一般情况下,单位缴费的比例为8%,个人缴存比例为4%,总共缴费比例为12%,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只有个人账户,所以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部进入职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