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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留用

发布时间:2025-02-08 23:06:21

A. 事业单位退休留用规定

法律分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B. 事业单位改革后退伍安置人员怎么办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继续被聘用,但需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工作。对于继续留用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转制单位将与其终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若工作人员在转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除非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转制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将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若原事业编制人员决定离开,转制单位应与其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依据2011年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如单位关闭、破产或改制,退役士兵应与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首先,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其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中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再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此外,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中,本人月工资按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将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最后,若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或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将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C. 哈尔滨市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若干规定(1998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的管理,充分发挥退休职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退休职工和留用、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留用、聘用退休职工,要坚持老有所为,发挥余热的原则,充分调动退休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对留用、聘用退休职工的管理,要以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为主,实行市、区县(市)、街乡(镇)三级管理。第五条本规定由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工商、财政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六条职工退休后,原工作单位需要时,可优先留用。被原工作单位留用或外单位聘用后的报酬和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单位留用、聘用退休职工,要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其中属于聘用的,在签订合同前,还要经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本市单位留用、聘用的,到留用、聘用单位所在地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手续;外地单位聘用的,到被聘用职工居住地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手续。
留用、聘用期满需继续留用、聘用时,要重新办理手续。第八条留用、聘用单位在办理手续时,要按留用、聘用人员留用、聘用期间酬金总额的百分之五,一次性向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缴纳管理费。第九条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收缴的管理费,自留百分之六十,上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百分之四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将收缴的管理费中的百分之五十,调剂给各企业主管部门或中直、省属企业使用。第十条收缴的管理费,要单独立帐,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做为管理退休职工和退休职工活动的经费,不准挪作它用,并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退休职工技术服务公司在各企业设立的技术服务队留用本企业退休职工的,可免签合同,免办批准手续,免交管理费;聘用外单位的退休职工,要签订合同和办理审批手续,免交管理费。
单位留用、聘用退休职工从事街政建设和物价检查、治安巡逻、计划生育、保护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等公益事业,领取月酬金不超过五十元补贴,或从事老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经原工作单位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可免办审批手续和免交管理费。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留用、聘用单位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十至五十元罚款。第十三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留用、聘用党政群机关所属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聘、留用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D. 事业单位领导退休后可以留用吗

一般不能留用。因为事业单位开资由财政确定,留用人员没有工资。所以一般不会白干。

E.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要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还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的意义何在?问题的关键是: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单位要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另签劳动服务合同,工资报酬以应单独计算,不能与退休金混为一谈。

F. 事业单位退休后想留用的申请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年,可以退休,不必挂靠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G. 事业单位临时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申请继续留用

可以,如果是所从事工作为单位所需人才,可以进行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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