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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土葬与火葬差别

发布时间:2025-02-05 12:40:11

⑴ 土葬和火葬的补助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土葬是没有补偿的,只有火化才有补偿。土葬是不允许的,如退休人员死亡应发放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人员死后应当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国家提倡火葬(出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必须出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不发给丧葬费。按照相关规定,国家推行火葬,在实行火葬地区,没有火葬的职工,死亡后,是不能领取任何费用的,只有火葬才可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时候,要出示火化证。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⑵ 火葬与土葬的补助标准

火葬和土葬的补助标准是一样的。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遗属抚恤金的待遇标准,主要是根据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长短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长短来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子女到人社大厅申领丧葬补助金需要填写《丧葬费待遇领取申领表》及《领取丧葬费承诺书》,并提交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明、银行卡信息等等。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对火化证明是强制要求,即必须火化才能申请丧葬补助金。办理丧葬补助费领取手续的期限是:

1、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3、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领取丧葬补助费需要的材料:

1、《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本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账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丧葬费办理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具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

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章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地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

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外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知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⑶ 退休死亡火化和土葬补助区别

退休死亡火化和土葬补助区别如下:
一、土葬人员补贴标准:
1、遗体接运费。在本省内的遗体接运费,每具800元;
2、棺木费。每个1000元;
3、其余丧葬费800元;
4、无偿使用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点墓位。
二、火葬人员补贴标准:
1、遗体接运费。在本省内的遗体接运费,每具800元;
2、遗体存放及火化费。遗体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每具1000元;
3、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每具300元;
4、其他丧葬费。
公务员死后土葬与火葬待遇区别如下:
不可以土葬。除了《殡葬管理条例》允许土葬的地区,一律要求火葬。
公务员退休死亡后,未火化安埋,而是土葬,是不能享受政策性抚恤的。
根据国家规定,公务员死亡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实行火化,并且凭据死亡者,火化证领取相关待遇,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由民政部门开证明,领取相关证明,因此,如果在实行火化地区,不实行火化的,不能领取死亡后的任何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⑷ 退休职工去世,法律是否规定土埋葬无补贴,火葬有补贴呢

亲,我国的殡葬方面的规定是必须要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到去世后的相关补贴的。

⑸ 享受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土葬与火葬在赔偿上有何区别

养老保险死亡赔偿新政策土葬的有丧葬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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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享受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土葬与火葬在赔偿上有何区别

(一)土葬人员补贴标准。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低保、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及百岁以上老年人死亡后,遗体按照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点实行土葬的,可获得下列项目补贴:
(1)遗体接运费。在本省内的遗体接运费,每具800元。
(2)棺木费。每个1000元。
(3)其他丧葬费800元。
(4)无偿使用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点墓位。
2、户籍在本市的农村落实结扎措施的纯二女户的父母及女儿死亡后,按照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点实行土葬的,可获得下列项目补贴:
一次性补贴丧葬费2000元。
(二)火葬人员补贴标准。
1、户籍在本市和户籍不在本市,但居住生活在本市、配偶为本市户籍,死亡后在本省火葬的人员,可获得下列项目补贴:
(1)遗体接运费。在本省内的遗体接运费,每具800元。
(2)遗体存放及火化费。遗体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每具1000元。
(3)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限在殡仪馆火化后临时存放一年以内费用),每具300元。
(4)其他丧葬费500元。
此外,对本市城乡低保、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及百岁以上老年人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在给予上述项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1000元。

⑺ 退休死亡火化和土葬补助区别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殡葬管理条》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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