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肥市根据2019年最新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抚恤金是发放一定月数的。各地抚恤金标准不一样,10个月20个月的都有,请以当地解释为准。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Ⅱ 合肥市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应当支付六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对无生活来源的家属,或者依靠该退休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给予遗属生活补助费。
Ⅲ 退休人员死亡后还可以领多少个月的工资
退休人员死亡养老金发放到死亡当月止,另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专所在省规定。
按《社会保险属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Ⅳ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
(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 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二)由财政全额、差额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月划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保处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相衔接。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退(离)休人员保留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的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互流动,其养老保险金接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继承,工作调动时随本人转移。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标准,结合其业务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供给。
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所需经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市社保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Ⅳ 安徽省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有什么补助
退休工人去世后有丧葬费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职工退休后死亡时,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这表明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
退休职工死亡后,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3人或3人以上者,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5)合肥市对未退休人员丧葬费政策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用户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丧葬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