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5年怎样涨工资
关于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鄂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Ⅱ 2016年武汉市退休职工退休金调整什么时候到手
武汉市退休职工2016年增加基本养老金在九月底前补发到位。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6年武汉退休职工按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定额调整
(一)企业单位退休人员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
3、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
1、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
2、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
3、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挂钩调整
(一)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三、适当倾斜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五)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在2016年9月底补发到位。
Ⅲ 退休湖北老师涨工资那一年是72元
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政策为:
一、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三、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目前,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Ⅳ 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的工资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加就是每月领取额。
4、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
5、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4)湖北省2015年退休职工扩展阅读:
湖北省基本养老金额外的政策:
1、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
(3)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1)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
(2)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
(3)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Ⅳ 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5年怎样涨工资
据了解,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
武汉市人社局基金结算中心养老科科长刘中伟也表示,在他接到的20多个电话中 ,部分市民提出疑问,每月养老金为2000到3000左右的人群,本次调整后实际拿到的养老金并没有达到该金额。针对这一问题,刘科长介绍,“本次调整主要向低水平人群倾斜,如月养老金700元的人,本次提升则可以拿到多于以前10%的养老金,并且,基于保持政策的平衡性,今后调待的幅度可能也是如此”。
参考:
http://www.southmoney.com/touzilicai/qita/201505/323123.html
Ⅵ 湖北省2015年退休人员会增加菜篮子补贴吗
没有增加菜篮子费用一说。
4月26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上调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具体调整办法包括三种,实行累加。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偏远地区人员有倾斜
对高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Ⅶ 湖北省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对重大疾病患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制度性安排保障。其中包括: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退休职工的工龄不满15年,可享有医疗药费报销75%;
(2)退休职工的工龄满15-21年以下,可享有医疗药费报销80%;
(3)退休职工的工龄21-30年以下,可享有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的工龄30年以上,可享有医疗药费报销90%;
(5)建国前参加工作及离休干部的退休职工人员,其医疗药费的报销可达100%;(如:二等一级残废军人,三期矽肺患者,公伤残人员因病住院的患者。)
(6)无论任何方式的住院,一律计收住院的床铺费用,医院未收的由公司进行收取,其中住院床铺费可报销60%。
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可以报销9万-20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可支付95%,个人自付5%。
综上所述,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达到了国家规定年限的累计缴费,退休后不在缴纳基本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不同工龄的退休职工,可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