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就退休双轨制三十问人社部的三十问之下部
16、根据执政为民的理念,党和政府要求党员干部与人民同甘共苦,为什么会出现对有的人只“保基本”,对有的人实行“高薪制”、高退休待遇?
17、为什么要求退休双轨制并轨的民意连年成为两会民调之首,官方却至今既无解决之策,也无正式回应,年年说“加快”、“促进”,实则以“复杂”、“慎重”、“顶层设计”为借口,迟迟不付诸实际行动?
18、为什么《养老保险法》中全体公民的养老保险办法都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唯独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不就是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公务员自定吗?这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吗?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公务员待遇要不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19、贯彻《养老保险法》,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企业职工和其他公民都纳入了养老保险范围,为什么唯独公务员至今拒不参加养老保险,仍心安理得地享受计划经济的传统退休待遇,成为我国《养老保险法》外唯一群体,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唯一空白和死角?
20、为什么机关人员退休后仍由财政资金发放名目繁多的津补贴,甚至成倍超过其名义退休金,企业却分文没有,这合理吗?
21、为什么“十一五”规划缩小养老金差距,实际上却扩大了三四倍而不见官方吭气?完不成缩小目标要不要问责?究竟还要不要继续缩小?有任期责任没有?为什么没有能力缩小差距完成规划目标的主管官员的官位可以不受任何影响?
22、为什么“十一五“规划明明写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水平形成差距,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却还要继续扩大这个差距?由此造成的不稳定因素由谁负责?
23、目前养老保险人均缴费为工资的28%,按目前三比一的供养比,替代率应为84%,为什么实际只有40%左右?40%左右的养老金替代率意味着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比在职时降低了一半多,生活保障水平极低。为什么会出现养老缴费率世界最高而替代率却最低的极端反常现象?
24、为什么企业养老改革越改养老金替代率越低,由改革前不缴费的90%降低到目前高缴费的40%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25、养老改革前近五十年间一直由国家负担的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改制后全部转嫁到在职职工身上,形成目前六十年间退休的职工养老金全部由在职职工当期的的缴费来承担的极端不合理状况?政府对企业老人高达十多万亿的社保历史欠账何时归还?,政府财政长期占用企业老人养老钱的状况何时改变?
26、养老改革前实行低工资高积累政策,发工资前都预扣了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养老保险费用上缴至国家。为什么实行统账结合后企退职工的“视同缴费”账户长期空白,相应的统筹基金也长期空缺,长期空账运行,养老金长期半额发放?改制中应该由政府为“老人”、“中人”缴纳的28%“视同缴费”账户欠费何时归还到账?
27、其他国家财政收入中用于社保的比例比我国高出几倍。为什么不能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对于职工的保障责任,由国家承担企业养老基金的一部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而是要求企业养老基金自我保障,只是在因社保欠账出现养老基金缺口时才给予临时财政“补贴”?劳动者创造的财政蛋糕为什么没有企退职工的份额?
28、党章规定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谋求自身特殊利益,为什么机关人员却享受着高出民众多倍而且实际上等于终生不退休(替代率高达92%—107%,退休后还要随在职的同时增加退休金)的超国民养老待遇?
29、为什么官方的养老金差距数据是用企退职工缴过费的毛收入与机关不缴费的部分养老收入(名义养老金)作比较得出的虚假差距,而不是用企退职工扣除个人账户返还部分的净收入与机关不缴费的全部养老净收入(含津补贴福利收入)作比较得出的真实差距?这种做法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吗?
❷ 养老金怎么并轨
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议论颇多,认为很不公平,呼吁尽快并轨。近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称,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轨制”的构成形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等多种养老保障模式。这种“双轨制”的模式交织并扭曲,颇有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意味。
早在2010年之前,人社部方面已经开始研究养老金双轨制、延迟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以及养老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改革,但由于社保改革牵涉到很多部门,国家在更高的层面上对整个社保制度改革缺乏“顶层设计”,相关社保制度的改革进展很小。如在2008年3月,国务院就决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在2009年1月又跟进发文,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结果在当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120名政协委员提案反对人社部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提出的改革模式。
于是很多人又都寄望于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法》来解决养老金双轨制。但2010年10月底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只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涉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并不在《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内。
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其中明确要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时至今日,涉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办法”也没有下文。
今年年初,国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连续第9年做大养老金“蛋糕”。但“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机关事业单位目前调整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补贴同步的,频次低而波动较大”。显然,公众对养老金“并轨”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社保体制改革正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分步骤推进,到现在人们未见到什么具体工作方案。
今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养老金双轨制等一系列问题正在进行综合研究和顶层设计。除了养老金双轨制待遇差别问题外,这个综合课题还包括应对老龄化的资金安排,养老金空账、缺口、投资运营、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转移接续问题,退休年龄问题,多层次养老保障问题,如何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大病保险等。
养老金并轨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不仅考虑退休养老制度本身,还涉及企业、政府与个人责任的分摊,以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但养老金如何并轨?是舍弃一种模式,而集中到另一个模式上去?或是多轨融合?抑或针对现有养老制度的缺陷,重新设计新的轨道?用新的养老模式来替代。不管怎么说,在“双轨制”最终被取消大方向上,“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需要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循序渐进,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养老并轨的“轨道”设计更是不可或缺。
❸ 我国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福利待遇
我国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的福利待遇有什么?
有高龄津贴,
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不同地区的发放标准不同,以郑州市为例: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所以如果自己家里面有8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高龄补贴。
❹ 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希望能帮到你哦。
❺ 离休干部离休费生活补贴有哪些文件哪些
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先和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精神,红军每年增发3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2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注:月工资为基本离休费)
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每年给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每年1500元,厅级每人每年1300元,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发给。
3、护理费。
根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随离休费每月发放,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特需经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精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经费如按惯例发给离休干部个人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发给(从2016年元月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参观考察费。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当年内未组织到市外参加考察的离休干部,年底每人发给参观考察费200元。
(5)退休人员规范津补贴缺口扩展阅读:
离休干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